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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51:26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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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都要重视殡葬设备的科研和生产,支持殡葬设备研究所、生产厂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开发。支持殡葬服务行业使用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为实现殡葬事业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而努力奋斗。

附: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根据国家和民政部的十年发展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制定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一、“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概况
“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生产与科研厂所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贯彻为殡葬事业服务,为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的指导思想,奋发图强,开拓前进,使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第一代火化机得到推广和应用
1982年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自行设计制造、1984年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82—B 型是我国第一代火化机,在“七五”期间累计生产347台。同时, 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Y90型燃油式火化机;北京火化设备厂研制生产出KHZL 型整体快装燃油火化机;湖北仙桃市殡葬管理所研制生
产出3HEY型燃油火化机和新型履带式进尸车;山东烟台缝纫机针厂研制生产出SDM型燃油火化机; 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F M—90型燃煤式火化机。上述新研制的火化机,均通过民政部和省级技术鉴定,并投入批量生产,累计生产600余台,占目前殡仪馆使用的燃油火化机的40%,? 刮夜孕猩杓浦圃斓幕鸹诮洗蠓段诘玫酵乒愫陀τ谩? (二)殡仪车的生产能满足殡仪服务的需求
江苏常州交通车辆厂、北京北方汽车改装厂等民政部定点生产殡仪车工厂的生产产量已由“六五”末期的年产100辆,增加到“七五”期间每年年产600辆,“七五”期间累计生产殡仪车3000余辆。车型由原来的CL—531A型和CL—532A型两种,增加到现在的CL—532Ⅰ、Ⅱ、Ⅲ型系列、C
L—6470系列、BF5030型系列、BF—130—BY系列、BF1020S型等十多种型号专用殡仪车,生产技术有进步, 产品质量有提高,能满足用户的需求。
(三)殡葬辅助设备的生产发展较快
冷藏棺、冷藏柜、进尸车、消毒加湿器、遗体罩、骨灰盒等殡葬辅助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科研与生产发展较快,有的产品质量有一定提高。1989年民政部举办了第一届全国骨灰盒展评会,通过对全国25个省市区86家工厂生产的283个规格、392件样品的评比,共评出优秀、美观实用、新颖
设计、精湛工艺等四种类型的奖35名,并从中精选出22个骨灰盒参加了同年在法国巴黎举行的国际丧葬用品博览会,使我国生产的骨灰盒打入国际市场。长沙制冷设备厂研制生产的安乐牌LCG—2000型冷藏棺,通过民政部技术鉴定,为我国的尸体防腐技术增添了一项新的手段。此外,还制? ǔ雒裾俊度加褪交鸹ㄓ眉际跆跫泛汀吨行⌒烷胍浅低ㄓ眉际跆跫繁曜肌? “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起步晚,水平低,技术落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未开展基础理论的研究,以至造成火化机的设计参数没有理论根据和试验数据,使火化喷油机的生产长期停留在82—B型火化机的水平上,产品元件, 如燃烧器、喷油嘴等零部件仍停留在三十年代的水平上。
(二)指导思想不明确。过去,根据我国火化量大的情况,在火化机的技术发展政策上,主导思想是要求火化速度快和耗油少,这是对的。但是,忽视了对环境污染排放物控制要求,忽视我国以煤为主要燃料的能源政策,使我国火化遗体以燃油火化机为主,且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三)火化机、殡仪车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工作基本没有进行,基础型谱至今尚未确定,安装规范、操作规范没有制定统一标准,加之操作工人技术水平低,管理比较落后,因而造成了设备的运行状态不好。
(四)缺乏行业调控手段。作为主管全国殡葬工作的民政部没有殡葬事业费,造成一些带全局性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上述问题,使我国自行设计生产的火化机、殡仪车水平低,技术落后,火化不文明,污染严重,已成为殡葬事业发展中的一大障碍,严重制约着殡仪服务水平的提高,更为严峻的是影响着殡仪馆在城市中的生存。如何把殡葬设备搞上去,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二、九十年代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八五”期间的主要任务
九十年代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非常关键的十年,集中精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这是今后十年全党和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殡葬工作必须围绕这个中心任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服务。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八五”期间,火化
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九五”期间,火化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八五”期间评定10%,“九五”期间评定10%;土葬改革的任务是逐步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 建立土葬服务体系;改革丧葬礼仪,实行丧葬用品的行业管理,完善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体系。为保
证上述任务的完成,今后十年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的奋斗目标是:开发研制出与我国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的新型火化机、殡仪车和殡葬辅助设备,使火化机达到或接近国际八十年代的水平(无污染、自动化);使殡仪车的生产逐步达到高、中、普相结合,大、中、小相配套,高档
殡仪车达到国内汽车行业新型轿车水平;使殡葬辅助设备齐全、可靠;逐步使这些先进的殡葬设备能够在大中城市得到推广和使用。
“八五”期间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火化技术基础理论的研究。在继承和发扬我国的火化机高效、节能的基础上,重点的课题研究是推进火化技术进步,以减少环境污染和实现文明火化作为火化技术进步的指导思想,着重研究炉温对污染物的影响,温度、压力、气体流动与充分燃烧、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
排放的关系。通过科学试验,力争在基础理论上有突破,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火化技术基础理论,以理论指导生产,从理论上解决我国目前火化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加强基础元件的研制。主要是敏感元件、控制元件、执行元件及风机、油嘴的研制,通过外引内联,开展课题研究、委托研究,使这些元件达到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为新型火化机的生产奠定基础。
(三)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鼓励引进吸收国外火化机的先进技术,提高中国的火化机的技术水平。
(四)努力提高火化机的自动化程度。通过消化吸收国内电子计算机行业的成果,设计生产出用电脑控制的火化机,达到进尸和燃烧过程的自动化。
(五)研制开发出我国第二代殡仪车,使其成为设备齐全,功能优越,备有冷藏设备,达到国内轿车先进水平,以适应大城市高层次丧葬消费水平的需要。同时,还要开发生产出适用大城市小街道使用的轻便灵活的小型殡仪车;开发生产出为土葬提供服务的殡仪车;开发生产出供少数民
族使用的特殊型号的殡仪车;改造现有车辆的生产手段,提高整车质量。
(六)抓好新产品的开发和老产品的更新改造。新产品开发研制向纵深发展,研制出与能源相配套的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系列产品及殡葬辅助设备,在开发研制新产品的同时,更新改造老产品,抓好高档次和普及型产品的生产。火化要一炉一体,减少混灰现象,实现文明火化。进
尸车向小巧、灵活和占地少的方向发展。同时要加快研制骨灰粉碎机、尸体包装物、整容防腐器械、消毒器械等设备设施,进一步提高文明火化的程度。
三、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措施
为实现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的奋斗目标和完成“八五”计划的主要任务,需要采取以下几项主要措施:
(一)加强科研基地的建设。加快部101研究所建设的步伐,尽快把101所建成科研、情报和信息中心。继续发挥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和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的作用,使各个殡葬设备生产厂都要关心技术进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工艺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努力攻关,积极开发新型火化机。部101研究所、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 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北京火化设备厂、湖北仙桃市殡葬管理所、烟台缝纫机针厂等单位要努力攻关,博采众长,研究设计出具有先进水平的火化样机,在“八五”期间完成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并力争投入
小批量生产。在先进殡仪车的生产上,拟由常州交通车辆厂、北京北方汽车改装厂、长沙制冷设备厂等单位要组织联合攻关,采用标志505型轿车,在车内装上冷藏设备,改装成高档殡仪车。
(三)加强生产厂的技术改造工作。通过贴息技术改造贷款的方式,促使火化机、殡仪车生产厂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工艺,改造落后的生产手段和生产方式,走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
(四)加强标准化的工作。“八五”期间,制定出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出各种辅助设备、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的行业标准;制定出设备安装规范、操作规范、管理规范,加快殡葬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进程,使殡葬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符合环境
保护和文明进步的准则。
(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社会力量,促进殡葬设备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改造。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等级殡仪馆的要求,重视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使用先进设备,更新改造旧设备,不断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凡是有殡葬设备研究所和生产厂的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他们的领导,积极
支持他们进行技术改造。殡葬设备研究所、生产厂要从盈余中拿出部分资金,积极进行生产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促进生产技术进步。凡是没有研究所和生产厂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和社会上的科研部门挂钩,开展科研工作。各地殡仪馆都要积极采取新型的先进殡葬设备。经济效益好的殡仪馆
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要从经济上支持殡葬设备生产厂的生产。
(六)加强民政部宏观调控机制。使殡葬设备的科研和生产达到统筹规划、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八五”期间,建议每年从部里的技改贷款和科研经费中按项目报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殡葬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分配给民政部用以火化机、殡仪车的原材
料,要专材专用,支持殡葬设备的生产。民政部将积极鼓励和推广创优产品,淘汰落后产品,并逐步建立殡葬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制度,使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走上正常发展轨道。



199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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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的函

机构部部函[2010]88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增强审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保证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我部修订了《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现将修订后的《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下发,请各局在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审核相关工作中参考,并做好辖区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有关的指导、规范工作。

 

  附件:《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二○一○年三月四日







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一、收文  

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办公厅受理处转送机构部综合处,由综合处登记后移交审核处。审核处文秘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录入审核处电子管理文档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核处处长。处长决定具体承办的审核及复核人员后,由文秘登记并分送申请材料。

二、受理

审核处审核人员自受理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简易程序、复审程序除外)、申请人及其申请事项合规性进行审查,填写《受理审查表》,形成初步意见,提交机构部受理工作会议讨论,形成最终意见。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根据机构部受理工作会议讨论意见拟写具体补正要求,处长签字后,通过办公厅受理处告知申请人具体补正要求。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是否受理仍需提交机构部受理工作会议讨论。

申请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补正材料仍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人及所申请事项合法合规的,决定受理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后,审核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工作单交处长审查。

处长审查签字后,由文秘登记并报送机构部分管领导签批。分管部领导批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由文秘登记并将行政许可工作单转送办公厅受理处,由受理处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送达申请人。

决定不受理申请的,留存一份申请材料复印件交综合处存档。

三、审核

审核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报告初稿(包括签报、批复及审核表),交副处长或指定的人员复核。

申请事项需要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的,由审核人员将需说明或者补充的问题汇总后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经副处长、处长签字,报分管部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厅受理处告知、送达申请人。

审核人员在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或完成审核报告初稿前,不得就申请事项私下与当事人接触。相关当事人对书面申请材料或者回复意见需要当面作出说明或者解释的,由处长指定两名以上审核人员在办公场所与当事人会谈。会谈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审核人员及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上市证券公司就有关事项前来沟通的,应当在收市后的时间进行。涉及需要停牌的事项,应当及时申请停牌。证券公司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涉及上市公司的,比如上市公司投资入股证券公司,如有关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证券公司应当在收市后前来沟通,需要停牌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停牌后再来沟通。

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与相关证监局、机构部相关检查处保持有效沟通,及时掌握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信息。申请事项需要相关证监局初审或者出具意见的,由审核人员联系相关证监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或者出具意见。审核处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通过函证、查询、谈话、检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证监局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事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其它不确定情形的,由审核人员向副处长或处长提议召开审核处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形成处内初步审核意见。申请事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可书面征询会内有关部门或者其他单位的意见。

  四、审核工作会议及评审会

  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报告初稿应当提交机构部审核工作会议审议,形成审核意见报部领导签批。

涉及业务创新、有疑难问题或者难以预估风险等需要专家评审的许可申请,审核报告初稿完成后,机构部委托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评议,或委托其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审核处根据评审会结果形成审核意见,报部领导签批。

五、决定

审核人员在行政许可期限三分之二时间内完成行政许可签报,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申请事项存在终止审查情形的,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完成行政许可签报,提出终止审查的建议。申请事项存在中止审查情形的,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完成行政许可签报,提出中止审查的建议;中止审查的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起草行政许可的签报,提出恢复审查的建议。

行政许可签报经副处长、处长签字,由文秘登记后,送交综合处报请部领导签批。申请事项涉及会内其他部门的,审核处提出会签建议,报部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处将行政许可签报转送相关部门会签。

行政许可签报经部领导签批或者相关部门会签后,由综合处送办公厅,会领导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终止审查通知。

六、督办

  副处长、处长对审核期限即将届满的审核事项进行督办。文秘每周一将上一周未办结和已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统计、跟踪审核进程,汇总情况经处长审核后,送部领导及检查处。

综合处负责监督审核事项办理进程,对未能按期办结的审核事项重点督查,由审核处提交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向部领导报告。

七、公示

审核处指定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梳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等,报经处长签字,由文秘登记,送交综合处报请部领导签批后,由综合处在会外网公示。

审核处指定人员每周梳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报经处长签字,由文秘登记,送交综合处报请部领导签批后,由综合处在会外网公示。

审核处指定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批复在证监会外网公示。



机构部可以根据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核工作的具体流程予以调整。

                

附件:《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制度》







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制度



  为规范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增强审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保证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行政许可法》和我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部受理工作会议制度

机构部不定期召开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会议,就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人及其申请事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集体讨论,形成意见,直接决定或补正材料,或受理申请,或不受理申请,提高审核效率,保证审核质量。

二、复核制度与双人审核制度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申请由一名审核人员审核。审核报告初稿完成后,由审核处副处长或者处长指定另一名审核员复核。

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工作单》,妥善保管审核工作相关材料,认真制作审核工作底稿。

三、静默期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日至形成反馈意见或完成审核报告初稿(包括签报、审核表及批复)前为静默期。静默期内,审核人员不得就申请事项私下与当事人接触。确有面谈必要的,由副处长或者处长指定两名以上审核人员在办公场所与当事人会谈。会谈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审核人员及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上市证券公司就有关事项前来沟通的,应当在收市后的时间进行。涉及需要停牌的事项,应当及时申请停牌。证券公司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涉及上市公司的,比如上市公司投资入股证券公司,如有关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证券公司应当在收市后前来沟通,需要停牌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停牌后再来沟通。

四、回避制度

审核人员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核的,应当回避。审核人员的回避,由处长决定;审核处副处长、处长的回避,由机构部领导决定。

五、保密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不得对外透露审核工作相关信息、进程;未经机构部领导批准,不得就审核事项接受记者采访,也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审核人员应当保密。

六、重大问题会议讨论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其它不确定情形的,由审核人员向副处长或处长提议召开审核处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形成处内初步审核意见。

七、会商会签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会商或会签相关部门,会商会签时间计入审核期限。

八、沟通协调机制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证券公司日常监管问题的,审核人员应当及时与相关证监局、机构部检查处沟通;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需要证监局初审或者出具意见的,相关证监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或者出具意见。沟通、协调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审核人员应当做好沟通记录,并作为工作底稿存档。

九、意见反馈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需要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的,审核人员应当将需说明或者补充的问题汇总后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经副处长、处长签字,报部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厅受理处告知、送达申请人。

审核人员收到申请人回复材料后,认为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

十、审核工作会议制度和评审会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初步审核完成后,应当提交机构部审核工作会议审议。

涉及业务创新、有疑难问题或者难以预估风险等需要专家评审的许可申请,审核报告初稿完成后,机构部委托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评议,或委托其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十一、限期办结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期限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审核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或者出具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反馈意见或者完成初步审核,草拟初审报告(包括行政许可签报、批复及审核表)。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二、检查与监控制度

副处长、处长对审核事项负责督办。审核处文秘应当于每周一上午将前一周审核事项的工作进度分项汇总,经处长审核后分别提交机构部领导及各处。

审核处对审核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每月开展自查,机构部不定期进行检查,坚决杜绝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十三、公示制度

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等,应当及时在会外网公示;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每周在会外网公示;证券机构行政许可批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在会外网公示,供申请人查阅。

十四、文档管理制度

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档案。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档案包括内档和外档,内档为在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以及工作底稿,外档为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审核事项办结后,审核工作档案应当及时移交办公厅存档。

十五、持续监管主办制度

申请人所在地证监局作为持续监管主办证监局,负责落实审核事项中提出的监管要求。

申请人所在地证监局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监管主办证监局,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监管责任;其他证监局作为协办证监局,负责监管辖区内相关代销网点的合规情况,并及时通报主办证监局。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教育、卫生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部负责办理世行贷款提款手续的所有世行项目。
第三条 世行项目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各世行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以及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世行的评估报告,编制项目的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世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降低成本费用,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及时还本付息付费;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进行财务分析,参与决策,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是指与执行世行项目有关的财政厅、局。各财政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的还本付息付费计划;参与审核项目的采购计划;审批项目中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办理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世行贷款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世行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指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项目执行的单位。办公室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办公室负责处理项目会计事项;编制本级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编制采购计划、出国考察和培训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财务资料;检查下级办公室的各项费用开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世行贷款申请。
各级财政部门、办公室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按照会计法规行使职权,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合法权益。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六条 世行项目资金、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摊派、抽调和私分。对影响项目执行的行为,财政部门和办公室有权抵制、拒绝和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办公室应单独设置、妥善保管项目的会计档案。项目完成后,办公室应将其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办公室的主管部门。会计档案的移交和管理应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6月1日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八条 世行项目的债权债务由项目的转贷协议确定。
第九条 世行贷款应按《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以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世行评估报告的规定,支付项目中合格的外汇费用和一定比例的国内费用。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第十条 世行项目中由世行从信贷或贷款帐户支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的贷款自其支出日起计算利息或手续费;由财政部从专用帐户支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的贷款自其支出日起计算利息或手续费。承诺费自《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签字后60天起开始计算。
世行贷款本金按本办法的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世行贷款为优先偿还贷款。在每年两次的还本付息付费时,财政部将按世行通知的汇率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向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手续费及承诺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提供的“还本付息付费通知书”(见附表一),及
时将款项交财政部,以便财政部按时向世行还本付息付费。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提取及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世行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办理向世行的提款申请手续,管理专用帐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向财政部申请提款和结算的程序如下:
1.向财政部申请提款,均应填具“项目用款申请单”(见附表二),并附下列单据各两份。用款申请单应顺序编号,不得重写或漏号。
①申请货款的支付,应提交合同或订货单、发票、装船证明(如提货单、承运人的承运证明)、信用证(如果申请特别承诺)。
②申请土建费用的支付,应提交合同、经工程师签字的项目工程结算单。
③申请咨询专家费用的支付,应提交合同、专家发票。
2.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偿付周转金垫付的费用,除提供上述单据外,还应提交开户行的银行对帐单、款已付出的证明。
3.出国考察及培训费用的支付,应提交出国费用预算表、考察培训大纲及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国考察培训费用回国后在各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销,节余外汇退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的出国考察培训费用回国后在国家
教委、卫生部办公室报销,节余外汇留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所有节余外汇均应继续用于该项目。
4.用款申请单,应按币别或费用类别分别填具。如付款涉及到一个以上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咨询专家,或一个以上的费用类别,或一个以上的收款人时,应填写一份或更多份的摘要表(见附表三),以列示有关的详细资料。摘要表应用英文填写。
5.特殊的提款要求,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财政部收到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款申请单及附送的单据并进行审核认为合格后,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①专用帐户资金偿还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直接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或咨询专家;③要求世行直接支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或咨询专家;④要求世行作出
特别承诺。
在采用专用帐户资金支付情况下,财政部将按支付的美元或人民币数额填具“项目付款通知单”(见附表四),转用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帐。财政部收到世行的付款通知单后,再填具另一份付款通知单,将特别提款权或美元金额通知用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记入特别提款权或美
元帐,以反映汇率风险。
在采用世行直接支付及特别承诺支付方式下,财政部将按世行通知的特别提款权数、美元数及折合人民币数,填具“项目付款通知单”,转用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凭以入帐。
第十四条 涉及一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的物资采购和咨询专家服务,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应负责填具“物资采购分割单”(见附表五),将货款和咨询服务费用进行分割,并随有关单据交财政部。财政部凭此填具“项目付款通知单”,转用款省、
自治区、直辖市,凭以入帐。

第四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世行项目的年度财务计划、决算应与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同步编制。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计划由办公室编制草案,连同文字说明报有关出资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办公室。
年度财务计划应坚持不留缺口、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年度财务计划中的上年结余款项可视同当年收入,用于上年结转支出;尚有结余的可用于当年支出。
第十七条 年度财务计划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收入包括:
1.上年结转;
2.世界银行贷款;
3.国内配套资金;
4.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
1.工程建设;
2.物资采购;
3.国内外培训、考察;
4.国内外咨询服务;
5.管理费;
6.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根据批准的财务计划组织项目建设。未经有关出资部门同意,办公室不得在年度财务计划之外增加支出。
第十九条 年度财务计划的调整,由办公室提出计划,报有关出资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级办公室。
第二十条 每年6月30日,办公室应编制财务计划执行半年报,连同文字说明于7月31日前报有关出资部门,并抄报上级办公室。
年度终了,办公室应按本办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完整的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办公室管理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周转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周转金是指根据项目需要由财政部在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省级人民币周转金。周转金仅支付项目中一定比例的合格国内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周转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开立专户储存,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周转金的回收由项目转贷协议确定。

第六章 采购与物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世行项目的采购应按照《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国际竞争招标采购、国际有限招标采购、国际询价采购、统一办理的国内竞争招标采购以及咨询专家的聘请,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组织办理;其他采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组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后,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应将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通知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并抄送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教委、卫
生部办公室下达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逐级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区、县财政局。
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下达后,如需调整,有关办公室应在获得同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同意后将有关调整计划逐级上报至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所有招标文件应按照财政部和世行共同编制的范本编写。
第二十九条 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应在送国内有关部门审查的同时送财政部审查。如财政部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的两周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应在送国内有关部门审查的同时送财政厅、局审查。如财政厅、局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的两周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条 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由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
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应报财政厅、局和计(经)委审定。财政厅、局和计(经)委在收到有关报告后两周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或有关进口手续不完全的合同,财政部将不予付款。
第三十二条 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应按以下原则制定项目物资管理办法:
1.办公室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2.项目物资应单独建帐,入出库均要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世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应计入项目成本,包括:
1.消耗的各种物资和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各种手续费等;
2.工程建设费用;
3.项目活动费用;
4.国内外培训、考察费用;
5.国内外咨询专家费用;
6.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修理费;
7.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
8.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
9.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律师聘请费;
10.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管理费;
1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12.贷款承诺费、项目建设期贷款手续费或利息;
13.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设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合同索赔收入,经确认后应冲减相应的成本。
物资使用中发生的盈余应从相应的成本中扣除。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世行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办公室按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按现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移交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办公室移交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变卖。固定资产的任何调动或转让均需得到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和财政部的同意。转让所得收入应交财政部门用于还本付息付费。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手续齐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办公室应按规定期限编制财务、会计决算,报送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办公室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认真审核。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应认真执行。
第四十条 年度终了,各级审计部门应对本级办公室的会计决算进行审计。各级办公室应根据各项目确定的审计程序,及时报送会计决算和审计结论。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管理的专用帐户使用情况,由财政部编制会计报表,经审计署审计后,连同审计报告于规定期限内送交世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负责修改、补充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有世行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局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请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91)财世字第97号文《世界银行贷款“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附表略)



199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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