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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15:26  浏览:8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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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钦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工作,明确民政、公安、卫生、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的职责,切实解决无人认领尸体的殡葬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死亡人员,在法定存放期届满,仍无亲属、单位为其办理殡葬手续的尸体:

(一)经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尸体勘验,证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死者亲属不认领的;

(三)非正常死亡的尸体,经公安机关勘验检查,死因清楚,但死者亲属或所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

第三条 在医院以外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公安机关在对现场和尸体勘验取证后,应出具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尸体,并办理尸体移交手续。殡仪馆凭处理尸体通知书处理尸体。

第四条 在医院内因病正常死亡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收治医院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勘验备案、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治医院同时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治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处理尸体。

第五条 在医院外发现的死亡弃婴尸体参照第三条规定处理;在医院内死亡的弃婴尸体参照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涉案、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因案情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

第七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编制统一格式,收治医院负责填写。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要注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内容;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须注明尸体无人认领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殡仪馆可以将尸体实行火化:

(一)家属放弃对正常死亡尸体认领的;

(二)无人认领尸体经公安机关查清死因,不需保存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九条 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依法保存6个月。骨灰存放期间,亲属或单位认领的,准予认领,处理遗体和骨灰存放所发生的费用由认领者负责支付。骨灰存放期满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尸体的殡葬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年度内实际成本支出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的殡葬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工作不作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人员,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涉及赔偿的无人认领尸体,民政、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责成责任人先行处理尸体,殡葬费用在赔偿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胞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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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的决定


(1996年8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4月26日在上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促进扬州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表彰和宣传对本市工艺美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美术人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认定制度。
第二条 在扬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负责认定工作,扬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市经贸委做好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组建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14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评审委员会委员从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行业专家学者及市行政主管部门、工艺美术协会中产生。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工艺美术协会推荐,市政府审定并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办事机构设在市工艺美术协会。
第三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个人应向市工艺美术协会递交如下申报材料:
1、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及简介表,并附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2、个人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
3、所在单位或社区的艺龄证明及聘用合同、协会会员资格证明;
4、个人业绩、技艺、成果(获奖、论文)证明材料及近期作品照片;
5、评审将采取申报材料与作品相结合的办法,评审期间申报人须提供个人作品(实物)不少于3件。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凡被推荐评审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技艺人员必须拥护改革开放,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工艺美术产品设计或制作15年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
2、在本市工艺美术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含退休返聘人员)或为协会会员;
3、由两名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人员推荐;
4、技艺精湛,有较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其作品多次在国内外行业展览会获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5、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创新、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较大成绩;
6、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其作品进行评审认定。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期满后15日内,负责对署名的书面异议做出答复,通知意见人和申请人。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将最终评审结果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后颁发证书、召开表彰大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大师称号:
1、伪造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称号的;
2、品行、艺德堕落,在行业中影响很坏的;
3、受到党纪、政纪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4、因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可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或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
第十四条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在参加市工艺美术协会组织的传统工艺美术国内外展会中,可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扬州工艺美术大师承担带徒2名以上学艺任务,且带徒三年以上的,经市工艺美术协会核准后,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批准,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发放带徒津贴(参照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带徒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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