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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35:30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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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旱救灾工作所接受捐赠资产的管理, 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资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调配)财产的总和,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车辆、仪器以及按规定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资产。

第三条 抗旱救灾捐赠资产的接收、转运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认真清点,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运,同时接收单位要按捐赠函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接收的各种捐赠资产,应明确产权,加强管理。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五条 各级单位接收未指定使用人的捐赠资产,由接收单位将接收捐赠资产情况报市、县(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经本级抗旱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审核,报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后,分配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六条 捐赠方提供了原始发票或捐赠协议中明确了捐赠资产价值的,由受捐单位财务部门按原始发票金额或捐赠协议中提供的价值作账务处理。

第七条 捐赠方未提供捐赠资产价值的新资产,由受捐单位按物价部门提供的当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作价入账。捐赠方未提供捐赠资产价值的旧资产,由受捐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规定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八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接收的捐赠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资料,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杜绝账外管理现象。

第九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接收的捐赠资产应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十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接收的捐赠资产原则上归该单位使用,在抗旱期间必须用于抗旱救灾,不得挪作他用,如该单位不能有效使用,本级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有权调拨给其他单位使用。捐赠人有附加条件或指定使用单位、使用人的,要尽量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十一条 抗旱救灾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利用捐赠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行政单位除外)等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产生的收入,应按照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有闲置(报废)的捐赠资产,应及时处置。单位处置捐赠资产应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 捐赠资产处置前应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捐赠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的捐赠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捐赠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并对处置后的捐赠资产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捐赠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捐赠资产收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收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捐赠资产,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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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阳光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公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制度,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信息公开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除信息公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信息公开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制度。
  新闻发布制度,是指信息公开机关采取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
  保密审查制度,是指信息公开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信息公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信息公开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以下灵活多样的形式为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
(一)网站公开。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本级本部门的网站,通过网站公开信息。
  (二)“两馆”公开。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报送同级档案馆、图书馆,通过“两馆”公开信息;“两馆”应当主动加强与信息公开机关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信息资料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方便公众索取信息。
  (三)政务服务96128专线公开。信息公开机关应当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直通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配备联络员和必要办公条件,通过政务服务96128专线公开信息。
  (四)各部门公开。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在本机关办公地点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五)政务服务中心公开。信息公开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服务承诺,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开。
(六)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党报、政府公报、广播、电视等作为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七)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可采用公告栏、黑板报等形式公开信息。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站信息更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改或删除。
第十条 信息公开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信息公开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除信息公开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信息公开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的方式。申请人应当填写《大理白族自治州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以书面方式向信息公开机关提出。
  申请表可以在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主站点下载,也可以到信息公开机关、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免费索取。
第十四条 申请的提交。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信息公开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的,受理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并向其说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的,信息公开机关可以不作重复答复。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若牵涉到几个相关部门的,可由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机关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方便申请人的方式向申请人开公。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信息公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机关为申请人提供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应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纸质、光盘、磁盘、复印等服务时,可以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新闻发布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一)州、县市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各级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四)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六)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中的需要采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确定。州政府新闻发言人为州政府秘书长或者州政府领导指定的其他领导同志,州级各部门新闻发言人为部门主要领导;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州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州政府办公室新闻信息科负责;县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县市政府指定;州级和县市部门新闻发布会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报批。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新闻发布会的纪律: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报批。

第五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程序和责任,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保密局协助,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工作机构参与。
第二十七条 保密审查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机关各系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机关保密审查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1),实行三审制度,即信息起草者、制作者或科室责任人初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审核;信息公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机关拟公开的信息,应当提交书面保密审查表印件,未提交书面保密审查表印件的,信息公开机构有权不予公布。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机关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请相关部门协助审查,必要时报请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机关在向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出保密审查时,应当说明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原因,提供申请审查的政府信息和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收到协助保密审查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和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96128专线工作制度,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直通车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执行;评议考核制度,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工作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拟公开信息机关


信息名称


文号


信息载体形式
□公文 □非公文

信息拟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图书馆 □档案馆

□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公开栏 □电视

□广播 □报刊 □其他

信息拟公开时间






信息内容摘要






















起草者、制作者或科室责任人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负责人、

机构审核意见
应予公开依据:

不予公开理由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工作秘密

□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不予公开的依据:



审查责任人、机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人

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出版局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1986年9月24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国家出版局


根据1986年4月19日国家教委等八个部、委、局《贯彻执行〈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教材价格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实行低价、微利的原则和国家给予补贴的政策,进一步搞好教材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各种编写或翻译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材、教学参考书和教学用工具书享受教材补贴。
二、享受补贴的教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出版社的有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2.教材的选题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3.列入新华书店或高等学校出版社编印的教材征订目录进行征订,执行国家规定的定价标准的教材。
三、为了简化补贴手续,鼓励出版社改善经营管理,教材补贴按各种教材定额补贴核算表(共24种)所列定额计算应补贴数额。但出版的教材实际销售收入盈利率超过10%以上的,从下期起要把价格降下来,否则应扣减补贴,以稳定教材价格。
四、各出版社计算教材补贴时,分下列四步进行:
第一步,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根据其不同的类别和新华书店订货数(包括新华书店与出版社商定的储备数)或高等学校出版社征订的征订数(另加10%的储备数),按照《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定额补贴核算表》“对号入座”,计算出各种教材的盈亏额,再计算出盈亏相抵后的净盈额或净亏额。
第二步,按每种教材总印张乘以规定的每印张的最高定价再乘以70%算出教材的总实洋,总实洋乘以5%,计算出全部教材的销售利润额。
第三步,将应得5%的销售利润额,加上净亏额或减去净盈额,即为应拨给出版社的教材补贴额。净盈额大于5%销售实洋额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四步,教材分春、秋两季进行补贴。每年8月开始计算当年秋季教材的补贴额,给予预拨;每年12月结算全年教材补贴额(含秋季教材已结算预拨的部分)与8月份预拨额相抵,多退少补。
五、教材用纸一律按照国家调拨价格供应给出版社。目前,为了解决纸张生产中的困难,可按国家物价局批准的统一临时价格供应,统一临时价格高于现行国家调拨价格(52克长纲凸版纸每吨为1500元,52克圆网凸版纸每吨为1400元,不包括定额运杂费)之间的差额及以后国家调拨价格正式调整后与现行国家调拨价格(同上)之间的差额,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各出版社的教材出版实际用纸令数(按版权页载明的实际印数、印张数折成“吨”,每吨按40.5令折算),给予补贴。
六、上述补贴由各出版社按隶属关系,按时向教育部门提出教材定额补贴申报表及教材耗用纸张差价补贴申报表。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所属出版社及各有关部委委托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定额补贴由国家教委审核汇总报财政部,财政部审定后,拨给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专款补贴给有关出版社。地方出版社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的定额补贴费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给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补贴给有关出版社。
补贴款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国家预算科目236款“国家批准的其它政策性价格补贴”中列支。
七、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应单独核算,对于教材和教材用纸补贴,在现行《出版社会计制度》基础上,增列“321应补定额补贴”科目。并在本科目下设“教材补贴”,“纸张价格补贴”二个二级科目。在“31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补定额补贴收入”二级科目。
出版社按规定核算出由财政拨补的教材补贴和纸张价格补贴额时,借记“应补定额补贴”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补定额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补定额补贴”科目。
在会出01表39行后加39—1行“未拨补定额补贴”项目,根据“应补定额补贴”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在会出01—1表28行之后加“8.定额补贴”项目,下分“年初未补数(29行)”,“应补数(30行)”,“已补数(31行)”和“月末未补数(32行)”四个项目。
在会出02表14行后加14—1行“应由预算拨补的定额补贴收入”项目,该行反映应由财政拨补的定额补贴。根据“利润分配——应补定额补贴收入”科目的记录填列。
每年三月,各有关出版社应向中央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加编上年各种教材的“书刊成本计算表(会出04表)”,并在“补充资料7”中加“教材总印张”项目,作为考核出版社工作及研究改进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的参考。
八、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出版部门要经常检查各出版社的教材定价,用纸质量,印刷质量等情况,遇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九、本办法自1986年秋季教材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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