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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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202号
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西藏自治区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请示》(藏建环[2000]7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制定《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已经考虑了气压、温度对污染物监测浓度的影响问题,《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在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浓度值。在非标准状态下,应将监测浓度换算为标状态下的浓度,再与标准浓度限值比较,以判断企业排放浓度是否超标。因此,《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各种气压、温度条件的地区。
水泥的正常生产需要适宜的通风量和风速,以保证燃烧所需要的氧气量、燃烧温度和烧成质量。在水泥厂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时,应充分考虑高寒缺氧地区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当的工艺参数。因此,通风量与粉尘浓度之间无对应关系。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司法部长关于司法业务交流的协议
中国司法部 德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司法部长关于司法业务交流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司法部长(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为了进一步增进对彼此国家法律制度、法规和司法机构的了解,鉴于确信促进和加深对彼此法律的了解将有助于进一步发展友好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促进彼此在法律业务方面的情况交流,以增进对对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了解。双方将努力创造条件,以下面第二条中所说明的形式开展这种交流。双方一致同意,交流范围中的具体项目也可由各自国家的其他单位来执行。
第二条 交流范围包括:
一、交换从事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工作的人员,尤其应包括:
1.法律专业高校教员和学生;
2.法律专业的其他研究人员;
3.律师,包括专利律师;
4.具有高校学历的司法行政工作者。
二、举办有关两国法律法规,特别是贸易和经济法律方面的讨论会。
三、交换法律业务方面,尤其是有关现行法规和法院重要判决方面的情报和资料。
四、两国司法部领导人将就增进和改善法律业务方面合作的可能性举行会晤,并可在约定的时间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评。
第三条 有关交流所需的费用按以下原则解决:
一、派出方负担所派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对方人员在其境内逗留期间的食宿、交通和在紧急情况下所需的医疗费用。
三、资料交换免费。
第四条 本协议按照存在的状况,亦适用于柏林(西)。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均未在期满前三个月宣布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议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具体协议或其他同样以交换法律业务情报为内容的协议的有效期将不因此而受影响。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司法部长
邹 瑜 汉斯·A·恩格尔哈德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同西班牙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的会谈纪要
中国 西班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同西班牙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5年9月6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6日)
西班牙政府首相费利佩·冈萨雷斯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至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同西班牙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就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进行了会谈。
双方确认,今年五月八日和二十九日西班牙国务秘书贝拉斯克先生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贾石先生就西班牙政府向中国提供混合贷款以资助中国建设三个项目的换文。这三个项目是:
1.福建省炼油厂项目;
2.辽宁省本溪水泥厂项目;
3.浙江省柑桔加工项目。
两国政府重申,三个项目资助方式如下:
1.炼油厂项目:
以混合贷款资助。由西班牙援助发展基金提供的贷款占西班牙设备与劳务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偿还期为三十年,包括十年贷款本金的宽限期,年息为百分之二;西班牙设备与劳务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将通过按OECD条件的出口信贷提供。两种贷款都以西班牙比塞塔为结算单位。
如中国方面提出要求,西班牙援助发展基金的贷款可以用于支付合同中规定的预付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混合贷款将不承担资助地方费用。
这笔贷款将视业务进展情况在一个或几个西班牙预算年度内拨付。
2.柑桔综合利用和水泥厂项目:
以混合贷款资助。由西班牙援助发展基金提供的贷款占西班牙设备与劳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偿还期为三十年,包括十年贷款本金的宽限期,年息为百分之二;西班牙设备与劳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将通过按OECD条件的出口信贷提供。两种贷款都以西班牙比塞塔为结算单位。
如中国方面提出要求,西班牙援助发展基金的贷款可以用于支付合同中规定的预付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混合贷款将不承担资助地方费用。
这笔贷款将视业务进展情况在一个或几个西班牙预算年度内拨付。
上述贷款报盘有效期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从今年五月开始,中国专家组同西班牙有关企业保持了经常的接触和技术交流,其结果是双方对三个项目的技术方面基本达成了协议。不久即将开始上述项目商业方面的谈判。
双方将尽一切可能尽早结束谈判,并于十一月底前签署商业合同。
西班牙方面同意,如果三个项目的商业合同如期签署,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率领的中国政府经济代表团将于今年第四季度访问西班牙,签订三个项目的贷款协定,以履行换函规定的贷款报盘有效期限。
本纪要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班牙外交大臣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
吴 学 谦 斯·奥多涅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