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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58:56  浏览:8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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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1]81号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

  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

  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

  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码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

    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由4位大写英文字母和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首位和最后三位为英文字母,两者之间为5位阿拉伯数字。具体结构如下:

     业务性质
  机构性质
  机构代码
  机构类别
  地址代码

  1 位
  1 位
  3 位
  1 位
  3 位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编码为

  P10013 SQS

  三、“其他”类型,是为了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而预留的,由中国保监会在适当的时候加以明确,各地保监办不得自行对此解释。

  未分业经营的保险公司属于“其他”类别。

  四、一个法人机构分配一个机构代码,该代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排列和公布。某一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公司的,其机构代码仍为一个。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预留代码。

  五、机构类别只限于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营业部五种,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其他保险机构名称须按此规范后方可发放保险许可证。

  各保监办对不符合上述五种名称的保险机构不得发放和换发许可证。

  六、许可证编码的地址代码具有识别机构注册地址和经营区域作用。行政区划的表示一直到区、县、不设区的市一级。

  总公司的地址码以其法人住址所在市作为编码依据。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北京、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上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以深圳做为地址码的编码依据。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中的地址编码以该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的地址代码为依据。

  因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代码均为两位,为满足保险许可证编码整齐划一的要求,可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代码前加V。如“某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其地址编码为VSH。经检索,各行政区的代码前均无以V开头的。

  七、鉴于在支公司下面可能设立多个营业部,为防止重码,便于统计,各保险公司支公司延伸的营业部编码的最后两位续加顺序码。只有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采用顺序码。

  营业部的11位许可证编码的具体结构如下:

     业务性质
  机构性质
  机构代码
  机构类别
  地址代码
  顺序编码

  1位
  1位
  3位
  1位
  3位
  2位



  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某营业部的编码为L10015DSG01 随着营业部的增设,可在最后的顺序码按02、03……的顺序递进。

  

   附件三:

保险机构代码表

    人寿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机构代码

  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001

  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4

  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5

  4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006

  5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07

  6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08

  7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09

  8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0

  9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1

  10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2

  11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3



  财产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机构代码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001

  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4

  3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5

  4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6

  5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7

  6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8

  7
  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
  009

  8
  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010

  9
  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011

  10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12

  11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013

  12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014

  13
  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15



再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机构代码

  1
  中国再保险公司
  001


未分业经营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机构代码

  1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001

  2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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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分国有资产罪

吴旭萍


被告张某某,59岁,原系某建设银行行长;李某某,38岁,原系某建设银行副行长。1992年初,该建设银行开办投资公司业务,到年底收益80万元。当时,按上级建设银行规定,收益部分归经办行留作集体福利资金。1989年10月至1992年2月,张、李二人擅自决定将该建行留作集体福利资金的部分收益款76万元,私分给该建行所有的九名职工(包括张、李二人)。
本案例中,张某某、李某某作为该建设银行的直接主管人员,擅自将国有财产,即建设银行通过投资收益形成的集体福利资金发放给全体职工,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在新刑法颁布之前,有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有的以贪污罪论处,还有的在"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没有作为犯罪论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成分日趋复杂。一些国有单位出于个人或者小集体的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采取奖金、提成等各种方式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已成为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经济犯罪。这种以单位名义实施而使个人中饱私囊的行为,一般人数较多,数额大,造成国家财产流失极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一种"群众性"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具有腐蚀性和破坏性的犯罪活动。另外,犯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欺上瞒下的行为还严重地妨害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近年来,不断有一些单位因犯本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开始成为一种应当引起人们警惕的严重经济犯罪。新刑法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犯罪行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公司、企业等组织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是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
私分国有资产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私分的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如应当上缴的国家税金、罚没财物或国家专项拨款、补贴,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也就是说对单位并不判处罚金。
三、正确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异同。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和实践中,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时,应当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1、正确区别乱发财物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乱发财物是指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和扩大工资、补贴标准及范围,以奖金、津贴、补助等名义发放或变相发放现金、食品和生活用品等。其资金来源是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数额较小;发放钱物的形式是在单位财务的账面上发放,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参考《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作为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处)其性质属于违反《刑法》的经济犯罪行为。两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所发放的资金、物品的来源是否为国家所有,如为单位资金,即为违反财政纪律,不构成犯罪;如为国有资产,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
2、正确区别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共同贪污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将国有财产分给个人或有关人员,而不是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案公开分给本单位所有职工,少数人中饱私囊,将公共财产共同占为己有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集体商议决定以各种名目将国有资产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集体私分给所有职工。两者之间犯罪主体不同??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单位内部少数人员之间共同决策,将公共财物共同占为己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单位,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的,单位全体人员都能得到利益;其次,两者之间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既包括国有资产,也包括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后者的犯罪客体仅为国有资产;最后,两者的犯罪手段不同??前者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所谓的“暗箱操作”,后者是以单位为名义,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财产分给单位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人员,可谓“人人有份”。正因为如此,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两罪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3、正确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款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客体是国有资产,包括单位在经销活动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回扣或者其他物品、单位应当上缴的经营利润、其他收入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缴的各种财物。两者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共同贪污,或是私分国有资产,还是私分罚没财物,都严重侵犯了其职责的廉洁性,是贪污腐化的最直接表现。实践证明,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单位往往也存在共同贪污的犯罪行为。
当前,我国面临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建立相应的预防性法律,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对于强化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提高效率,减少漏洞,防微杜渐,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加快行政立法的步伐,改变行政法规立法只重惩罚、不重预防,以政策性文件代替立法的倾向,既注重打击也注重预防,尽快完善行政法规,把国家文件性的规定变为行政立法,用法律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规定" 互不统一、互相矛盾、交叉打架的问题,从而为正确执法奠定基础。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和领域都已逐步纳入法制轨道,犯罪防范工作也正在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预防犯罪立法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一体化的迫切需要。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日益增多的新形势下,如果没有健全的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法律制度,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此类犯罪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应尽快着手犯罪防范方面的专项立法,如公民举报法、监督法等,将私分国有资产犯罪防范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


  
参考资料:
1、《新刑法案例释解》 赵家琛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年3月出版
2、《刑法分则》第396条
3、《中国新刑法418个罪名例解》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年7月出版
4、《刑法分则》第383条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第20号》

马政秘〔2003〕35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的部署,从2003年1月1日起,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为规范市级统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制度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均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马鞍山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7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马政办〔2002〕40号)等相关配套政策。
原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仍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统一标准
(一)缴费费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现行费率,均按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0%执行。
职工个人费率,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执行,以后按规定统一调整。
自由职业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费率为20%。
(二)缴费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参保人数的90%。
(三)给付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统一按省、市规定标准计发养老金。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统筹内养老金支付项目。
以后年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范围、标准和时间按省、市规定办理。
三、统一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当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双重领导。
(一)基础工作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事程序,统一制定相关的帐、表、卡、册,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统一指导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开发、应用和人员培训等,逐步实现市、县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二)业务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县分级经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办法,按年度下达考核目标任务。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清欠、扩面、基金的专款专用等情况,采取月报、季查、半年考核、全年总评的方法,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当涂县纳入市级统筹后,职工退休仍按现行规定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当涂县审批的退休事项进行检查,对不符退休政策规定的,不列入统筹支付。
(三)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专户,不得将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四)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市、县社保机构分别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复核,由市、县政府批准后,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基金预算与调剂
实行市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与拨付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办业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核算。
实行市、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市、县分别编制养老基金收支预算,预算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以省、市下达的养老保险征缴、清欠、扩面等各项目标任务为依据。预算安排的基本要求是: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92%以上,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参保人数的90%,养老保险历年欠费清欠率达30%以上。县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上级安排的定补资金及县级财政安排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均作为收入项目列入当年预算。
实行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考核当涂县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核实当涂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及相关情况,在当涂县完成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按规定执行年度预算及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缺口由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补助50%。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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