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8:17  浏览:9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455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加强农业保险经营规范性,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的发生,有效控制道德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农业保险的机构,要严格遵守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应由总公司事前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开办农业保险的省级分公司,应经总公司同意并制定详细的业务发展规划;应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经监管机关备案的产品;应制定较完备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实务操作流程;应制定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巨灾风险应对预案;应在事前向当地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业务开办前,经办机构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各项支持政策。

  三、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严格执行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严禁报行不一,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

  四、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保险标的基础信息管理。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或数量、地块位置或耳标号等识别信息,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并录入公司核心业务信息系统。

  五、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强化标的识别工作。对于生猪、能繁母猪、奶牛等大宗畜牧业产品,应核实是否佩戴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鼓励各公司采用无人飞机、GPS等高科技手段辅助标的识别工作。

  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坚持农业保险承保到户原则。对于生产较为分散的农户,可借助村或乡(镇)、县(市)等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引导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体投保,不得强制投保。对于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的农牧作物和林木,应核对相关承包经营协议或租赁经营协议。集体投保业务的投保信息应在相关村委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场所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

  七、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机构确认为被保险人。

  八、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农业保险承保风险管理。承保前应当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进行抽验,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可信,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

  九、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承保档案管理。承保单证、标的信息、核保材料、公示情况应及时归档、统一装订、归口管理。

  十、实行集体投保的,保险单后应附有农户签字清单或分户投保清单。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协调结算补贴资金。

  十一、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保监局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农业保险承保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之一,采取切实措施,坚决杜绝虚假承保问题。

  十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及时总结经验,指导行业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标准化的细则或指引。

  请将承保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8]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特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各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主体和信息入编范围
编制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
入编范围是编制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意义
(一)目录格式和数据结构
1. 目录格式:
2. 目录的数据结构:
(一)数据释义
1. 索引号。索引号是一组27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 信息名称。信息名称是指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 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4. 内容概述。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以内。
5. 信息生成日期。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6. 备注/文号。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7.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是指信息为固定公开、定期公开或动态公开。
三、信息索引号编制规则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是为方便检索我市各级政府公开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它由单位代码、信息分类代码、信息编制年份、信息发布顺序号四部分共计22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用“—”连接。即: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代码(3位)—部门代码(3位)—内设机构代码(2位)—信息分类(7位)—编制年份(4位)—顺序号(3位)。
(一)单位代码
1. 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代码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我市第一位字母为A。
(2)第二位字母,表示我市所属单位或旗县区。我市所属单位为A,旗县区从B开始由我市 按照英文字母顺序编码。我市直属单位代码第二位字母为A,土左旗为B,托县为C,和林县为D,清水河县为E,武川县为F,新城区为G,回民区为H,玉泉区为I,赛罕区为J。
(3)第三位字母,表示旗县区级所属单位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我市所属单位的第三位字母统一为O,旗县区级所属单位为A,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从B开始由各旗县(市、区)按照英文字母顺序编码。如:呼和浩特市直属单位代码为AAO,新城区直属单位为AGA。
2、部门代码
第四位到第六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该段代码用于区分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市、旗县区相同的部门和单位使用相同的单位代码,如:市、旗县区的政府办公厅(室),其部门代码均为001。苏木乡镇可以参照,如无具体部门,可用000表示。
(1)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单位代码,从001到099依次排序。
(2)单位代码表
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表
不在以上列举范围内的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单位代码从101开始到199按顺序编制。
(3)公用企事业单位代码,从401到499依次排序。
(4)科研、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机构代码,从501到599依次排序,不包括科研、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事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如:科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等。
(5)教育机构代码,从601到699依次排序,不包括科技教育事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如:科技局、教育局等。
3. 内设机构代码。
第七位到第八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办公室01、业务一处02,按顺序进行排列。不按内设机构区分所发布信息的,内设机构代码为00。
(二)信息分类代码。
第九位到第十五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组成三级信息类目。
1. 一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九位到第十位,从00至20依次排序。主要分为:机构职能类00、政策法规类01、规划计划类02、业务类03、其他类20,04至19为扩充类。
2. 二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十一位到第十二位,从01至99依次排序,没有二级信息类目的用00填充。
3. 三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十三位到第十五位,从001至999依次顺序,没有三级类目代码的用000表示。
(三)信息编制年份
第十六位到第十八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为信息编制年份代码,如:2006、2007。
(四)信息发布顺序号。
第十九位到第二十二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是信息发布主体以信息发布时间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如:001,00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关各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政策法规部信访投诉处联系。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信访投诉工作,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职能及职权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社会信访投诉,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的信访投诉由政策法规部信访投诉处组织办理。各业务部门以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要设信访投诉工作联系人,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投诉受理范围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受理、办理社会信访投诉范围包括:
(一)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
(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
(五)有关侵害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对保险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 处理信访投诉分工
第五条 凡向中国保监会的社会信访投诉和中办、国办信访局及有关部门转来的社会来信来访,均由信访投诉处统一拆封、接待、登记和分转,按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能分工,归口进行处理。
(一)属于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或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
(二)属于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政策法规部处理;
(三)属于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上报主席或分管副主席,视具体情况批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属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等问题,涉及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应上报主席和分管副主席批示,由中国保监会党委、纪委按领导批示及有关规定处理;处以下干部,分别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党委、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属于对保险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视其内容分别送中国保监会有关业务部门或有关保险机构处理。
第六条 涉及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触犯刑法及违反保险法规以外法律法规的举报,转交当地司法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关保险合同方面的一般性投诉,以及关于侵犯信访投诉人的有关保险合法权益的问题、属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内存在问题的举报,由信访投诉处直接转交各保险机构总公司有关部门处理;保险当事人对保险机构处理投诉结果持有争议的,应告之投诉人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
决;对司法机关关于保险法规、合同方面的咨询,由政策法规部和业务监管部门解释。
第八条 信访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和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办的重要信件,应报请中国保监会分管副主席和主席阅批。

第四章 信访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信访投诉处对收到的信访投诉应编号登记,对需要办复和需要立案处理的,按处理信访投诉分工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对交办的信访投诉案件,一般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说明理由;重大、复杂案件应在60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涉及范围较宽的案件,经委领导批阅,可以延期办理。结案后,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
及时写出处理结果报告,送信访投诉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转交各保险机构处理的投诉案件,要限定处理时间,并要求各保险机构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信访投诉处备案。
第十二条 信访投诉处应定期向承办单位催办,记录处理结果,并视具体情况回复信访投诉人。
第十三条 一般信件由办理单位保存,一年后可自行销毁;对重要的、需立案处理的信件,由办理单位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注意从信访投诉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及时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信访投诉处应定期对接待信访投诉中的重大问题和倾向写出信访投诉综述和重要信访情况摘要,提交委领导参阅。

第五章 处理信访投诉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处理信访投诉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推诿敷衍。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要认真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要负责提出转办意见。
第十六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应告之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和紧急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领导要出面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对来访人违反国家《信访条例》,擅自闯入办公场所,在机要部门逗留等行为,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劝阻,情节严重的,应当商本单位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揭发、控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信件,要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不得将原件或任何形式的复印件转给被举报人,特别是不得将举报人情况告知被举报人。对批评工作缺点的信件,为有利于改进工作,经领导同意后也可转到被批评单位,但一定要注意保护信
访人。
第二十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及时处理社会信访投诉,对不属于保监会职责范围内的事或办不到的事要耐心解释,讲明道理,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不激化矛盾。
第二十一条 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在接待和处理社会信访投诉工作中,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政策法规部负责解释和承办修订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