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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发展棉花生产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52:14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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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发展棉花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发展棉花生产的意见


 农办农[2006]15号

各产棉省(自治区)农业(农林)厅(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今年棉花生产稳定发展,切实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我国棉花产业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棉花产需形势

  (一)国内棉花供不应求。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我国棉花种植面积7590万亩,总产量570万吨,分别比上年下降11%和9.8%;同期全国纱产量1440万吨,同比增长11.5%,棉花总消费量950万吨左右。纺织服装出口达1150亿美元,同比增长20.7%,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的速度增长。

  (二)进口棉花急剧增加。目前,棉花已成为我国继大豆和食用油之后的第三大进口农产品。2001-2005五年共进口原棉566.6万吨(2001、2002、2003、2004分别为5.6万吨、17万吨、87万吨、190万吨和257万吨),其中2005年进口棉花占同期世界棉花贸易量的29%,占同期国内棉花消费量的27%。

  (三)棉花生产基础不牢。我国大部分棉田基础设施薄弱,远不能抵御洪涝灾害,棉花生产“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棉田土壤有机质下降,养分失调,土质结构变差,耕地地力下降较为严重;棉田土壤中病菌积累增加,老棉区枯、黄萎病混生、蔓延暴发。同时,棉铃虫抗性增强,部分棉田非靶标害虫大发生等问题也对棉花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贸易环境有所改善。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发达国家全面取消棉花出口补贴,棉花的国内外价差将有所缩小,有利于扩大国内棉花生产。

  二、2006年棉花生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恢复增加棉花播种面积为基础,以增加科技含量为支撑,以提高单产水平和纤维品质为重点,大力推广节本增效实用技术,不断提高棉花种植效益,提升棉花综合生产能力,为满足纺织工业发展原料需求和保障棉花产业安全做出贡献。

  (六)总体目标。力争棉花播种面积达到8000万亩左右,平均单产75公斤/亩以上,实现皮棉总产量600万吨以上。其中长江流域棉区稳定在2000万亩,黄河流域棉区恢复增加到4200万亩,西北内陆棉区适当扩大到1800万亩。进一步优化品种、品质结构,提高植棉效益和竞争力。

  三、恢复增加棉花种植面积

  (七)大力发展优势区域内的棉花生产。继续实施《全国棉花优势区域发展规划》,使棉花种植进一步由分散棉区向优势区域集中。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提供棉花供求信息,正确引导农民适当扩大棉花种植面积,稳定发展棉花生产。各棉花主产省(区)要在资金、项目、人员、技术等多方面予以重点扶持,确保优势区域内棉花生产稳定,努力提高优势区域内的棉花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周边地区棉花生产水平的提高。

  (八)努力提高复种指数。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两大棉区要积极发展棉花与小麦、油菜、玉米套种,因地制宜地推广棉花与大蒜、马铃薯等其他作物的间种,提高耕地复种指数,实现棉花与粮食及其他作物的协调发展。为积极推进超早熟短季棉的试验示范,今年我部已将其列入国家级棉花区域试验。同时,在河北、山东、河南和新疆等省(区)开展栽培试验,研究超早熟短季棉的适宜区域、生长特性和配套栽培技术,为品种审定、推广提供依据。各有关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技术储备,稳步推进超早熟短季棉的试验示范工作。

  (九)积极扩大宜棉区棉花面积。河北、山东等盐碱地较多的省份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盐碱地改良力度,推广耐盐碱的棉花品种,增加盐碱地植棉面积。新疆棉区在水利条件相匹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开垦荒地,扩大棉花种植。

  四、努力提高棉花单产水平

  (十)提高棉田地力。各地要根据中央和我部关于搞好“沃土工程”建设的要求,增加棉田土壤有机质投入,提高肥料和水资源的利用率,改造中低产田、防止水土退化。同时,配合“测土配方施肥行动”的实施,积极开展棉田耕地质量建设,改良土壤环境,提高棉田地力。

  (十一)推广优良品种。各地要加大抗病、抗虫优良品种的研发和推广力度,重点培育高抗棉铃虫和棉花枯黄萎病的新品种;加快杂交棉的推广步伐,扩大杂交棉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高品质棉,推行良种良法配套,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潜能。

  (十二)做好科技入户工作。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为契机,围绕标准化棉花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品种展示示范,引导各地确定主推品种,提高优良品种和关键技术的到位率和入户率。在棉花生产关键时期,组织棉花专家组深入各主产区指导生产,切实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十三)加大新技术示范力度。大力推进棉花简化栽培和节本增效技术的普及应用,减少用工,降低成本,增加效益。通过实施“棉花无土育苗移栽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项目,研究其棉苗的生长发育规律和配套栽培技术,加快技术的转化应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项主推实用新技术,将优良品种与主推技术相配套,并组织多种形式的现场观摩会,促进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大面积应用,努力增加棉花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棉花种植效益。

  五、着力改善棉花纤维品质

  (十四)调优品种结构。因地制宜地推广适纺高支纱和中支纱原棉品种的种植面积,调优棉花品种结构。长江流域重点发展纤维长度32mm左右、断裂比强度33以上、马克隆值3.8-5.0、适纺60支左右高支纱的高品质棉花品种。黄河流域及西北内陆棉区重点推广纤维长度30mm左右、断裂比强度30以上、马克隆值3.4-4.5、适纺32-40支左右中支纱的棉花品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订单”生产适纺低支纱的专用品种。

  (十五)推进规模种植。各棉花主产区要积极推行规模栽培,统一品种布局,努力实现“一乡一品”,搞好技术服务,切实提高原棉品质一致性。

  (十六)全程控制“三丝”。各产棉区要严格对采摘、晾晒、包装、运输等环节的“三丝”控制。今年,我部将在新疆开展防“三丝”标准化生产试点,着力探索解决我国棉花“三丝”的有效途径。各地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广大农民使用棉布包、袋摘拾棉花,从源头减少和控制“三丝”的混入。

  六、扎实做好当前棉花生产的重点工作

  (十七)认真搞好春耕备播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切实搞好棉田整地保墒、造墒等工作,努力扩大棉田造墒面积;要备足备好良种、肥料、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做好农机具检修;同时要抓好技术培训工作。

  (十八)切实加强棉种检疫和市场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早调剂棉种余缺,确保棉种供应充足,加强对棉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禁假冒伪劣棉种流入市场。在棉种调运和调剂过程中,严格检疫检验制度,严防带菌种子流入非病区,特别是要加强对黄萎病菌的检验,努力控制黄萎病的发生,使其不再蔓延。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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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场所,是指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等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内部自用的以及专业运动队训练基地的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除外)。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主管本市公共体院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会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公共体育场所。
鼓励非公共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本市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由市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有关技术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的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的意见。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所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体委参加。
第九条 拆迁公共体育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使用面积和功能不得减少;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新建时应当适当改善条件。
重建方案应当经规划管理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市体委共同审定同意。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重建方案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体委办理公共体育场所注册登记手续。
区、县体委应当将注册登记情况上报市体委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向社会开放,并优先优意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教师和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开放,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和方便。
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积极提高使用率,年用于体育活动的使用天数不得少于300天(或者2400小时);受季节限制、单一性和特大型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使用,时间由市体委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所的使用性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开展非体育性活动,占用期在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场所单位须向所在地区、县体委提出中请;占用期在30天以上的,须向市体委提出中请。
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所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体育场所的使用和维护制度,定期对公共体育场所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公共体育场所购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市体委和区、县体委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市体委和区、县体委对公共体育场所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所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体委和区、县体委管理人员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体委或者区 县体委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现有的公共体育场所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区县体委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



1996年7月30日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深入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0]92号)。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系统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国家赋予的重要职责。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担负起职责,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认真研究解决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把《规定》提出的新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国税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国税系统各级主要领导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二、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规定》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证。
  (一)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级国税局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作用。要在今年内完成领导小组的机构设置,领导小组由分管督察内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由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等部门和负责督察内审工作的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问题。
  (二)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同级督察内审部门或牵头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同级督察内审部门或牵头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健全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明确审计对象范围,全面实施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除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局长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外,根据《规定》要求,下列领导干部也应作为国税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一)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
  (二)省、市国家税务局下属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国家税务局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的税务分局局长、税务所所长是否纳入审计范围,由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情况自行确定。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应当仅限于其所兼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四、强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和成为晋升领导职务考察拟任人选的,均应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对晋升领导职务考察拟任人选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中发[2002]7号文件规定在考察环节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决定其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实行先审后离。因特殊原因,经党组研究决定,也可以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审计。
  五、合理划分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明确审计职责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谁任命、谁审计”的原则合理划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明确审计职责。对应在考察环节进行的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考察机关的督察内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由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任命的,其经济责任审计可授权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审计。督察内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有困难的,可报请局党组批准,委托下级国家税务局实行委托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机关与其所在单位税收执法督察、内部财务审计的管辖机关不一致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安排。
  六、进一步规范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完善审计程序,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深化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国税系统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以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风险为导向,紧密结合本级审计对象的工作范围、目标和特点,分级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规范,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提供指引和遵循,为审计实施和审计评价提供依据。
  (二)规范审计评价,严格责任界定。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围绕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成所在单位发展目标以及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效果;领导干部各项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执行的有效性和效果;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分级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基本框架,确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规定》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责任类型,进行责任界定。
  (三)完善审计程序,改进审计工作。在现行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至本级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异议复查、复核规定。
  七、加强组织管理,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组织管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一)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各级国税局要从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出发,按照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充实督察内审人员。省级国家税务局的督察内审部门至少要确定1人专职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
  (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督察内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规定》统一要求,更好地开展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发,合理规划和设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框架,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审计程序和流程、审计质量管理与审计责任约束、审计结果运用等基本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切实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在坚持实行例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考察环节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下,加强审计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和协调开展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整合督察内审监督方式,尽量做到经济责任审计与税收执法督察、财务审计结合进行,充分利用督察内审有限的人力资源,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下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全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检查指导,组织开展调研、座谈、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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