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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40:47  浏览:8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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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在近期抗击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中,国有煤矿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在关键时刻勇挑重担,在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方面发挥了主力军和顶梁柱作用。这充分反映了国有煤矿企业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反映了广大煤矿干部职工为国分忧的奉献精神。各企业普遍采取了严密有效的保障措施,主动放弃了春节休假,调整了节日期间的检修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正常生产;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越是在生产紧张的条件下越是要坚持"安全第一"。目前,抗击灾害工作已取得重大的阶段性胜利,国有煤矿企业为"两个确保"做出了重要贡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一阶段将转入灾后恢复重建,任务依然繁重,国有煤矿要继续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为抓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煤矿企业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必须始终坚持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坚决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春节期间,国有煤矿一直坚持生产,当前,要发扬连续作战的特别能战斗精神,同时要安排好职工休息,防止因疲劳作战、麻痹松懈而滋生事故。春节期间推后计划检修的煤矿,要特别注意加强设备维护维修,以确保设备完好可靠。计划检修要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等统一安排。

  三、南方遭受雨雪冰冻灾害的煤矿更要制定停电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特别要防范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淹井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威胁。停电之后必须按预案安排立即撤人,防止停电、停风造成人员伤亡。自备柴油机发电和企业自备电厂发电的,首先要保通风、保排水、保安全。要主动向电力部门汇报沟通、保证供电,没有稳定供电条件的煤矿不能盲目恢复生产。

  四、要积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强化煤层区域性防突工作;落实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落实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的规定,保障系统完善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传发到辖区内各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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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李小兵
内容提要: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主张权利作为法定事由的一种,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因此而产生。债公清收公告能否作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关键是看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
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能通过起诉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争议
  上述三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存在较多争议的是第二种方式,即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但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则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便由此而产生。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过短,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过于粗疏,银行在实践中可以用来保全诉讼时效的手段十分有限,制约了商业银行保全诉讼时效工作的开展。在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即银行为了确保不致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常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的方式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即银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单,借款人和担保人签收后交给银行作为银行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逃废银行债权而拒绝签收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有的银行便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寄发催收通知单,将邮局出具的有关收据作为银行催收的证据;有的银行则采取向借款人拍发电报的方式催收;有的银行则采取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进行催收。上述方式的证据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在诉讼中银行和企业双方争议也较大。
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关于催收公告,我们先从公告送达说起。所谓公告送达,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由于公告送达通过在相对人住所地公告的方式,推定相对人获知公示内容,与直接通知相对人具有较大差别,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考虑,公告送达一般只适用于法院送达司法文书,而是否适用当事人之间的意思通知(如此处的催收公告),则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如台湾地区民法第97条规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过失不知相对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以‘民事诉讼法’公示送达之规定,以公示送达为意思表示之通知。”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只最高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公司收购与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采取公告通知方式主张权利做出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十二条”)第10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可见,只有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公司转让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资产公司接收国有银行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除此以外,采取公告方式主张权利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优秀人才社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办发〔2005〕24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优秀人才社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拟定的《湘潭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优秀人才社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5日



湘潭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企业专业

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优秀

人才社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大人才激励力度,促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潭市发〔2004〕2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支持各类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又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2.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
3.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潭实施转化成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外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业务骨干,其待遇按《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潭办发〔2005〕21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4.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也可优先买断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二)对经有效评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参与企业分配,其按入股份额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功人员
1.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投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
3.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以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属方与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人应签订奖励股份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产确认书和奖励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四)扶持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鼓励创办科技咨询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信息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技术中介服务收入,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按照科研机构待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积极探索按劳动和按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和途径,建立健全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强化市场调节机制,引入技术人才与企业平等协商的工资收入确定方式,实现企业内部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与市场价位水平接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行多元、灵活的分配形式,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加大激励力度。主要办法如下:
1.积极建立以岗位要素为主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提倡实行岗位工资制。企业可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专业技术人才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本企业实际,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工资标准,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工资收入水平,使之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接轨。对工作任务明确、上岗资格要求明确的专业技术岗位,在搞好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倡导实行岗位工资制。对岗位职责不太明确,任务量不够稳定的科技岗位,可按照科技人员承担科研技术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其工资,实行项目工资制;对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平等协商签订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工资协议,实行协议工资制。
2.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可实行内部年薪制。企业可比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8号)规定的原则,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年薪制方案。年薪制由基本年薪与效益年薪构成,基本年薪可依据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难易程度、岗位重要性和累积贡献等因素分档确定;效益年薪可依据其对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所转化成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确定。
3.建立健全奖励制度。企业可按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设立单项奖,用于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如:科技成果奖、新产品开发奖、技术攻关奖等;也可实行科技人员开发新产品效益提成,技术转让收入提成等办法。对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人才,应以年内新增利润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重奖;对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其申报相关的政府奖励。
4.建立专业技术津贴制度。企业可单设专业技术津贴,依据专业技术人才的技术职务、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考评、分档计发,也可有针对性地设立灵活多样的特殊人才津贴,如:企业内部学科技术带头人津贴、导师津贴、技术津贴、技术骨干津贴、特殊技术人才津贴等。
5.积极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企业试行内部职工持股,应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的贡献向其适当倾斜。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持有本企业职工股,依法享受股权收益,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积极试行专业技术人才技术入股分配办法,还可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试行期权激励办法。
三、完善优秀人才社会保障机制
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和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优秀专家,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湘潭市优秀专家以及湘潭市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核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可享受下列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一)完善优秀人才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1.优秀人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医疗待遇: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可提高为30元/天;确因治疗需要,须超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以外的治疗性诊疗项目费用,由收治医院相应科室主管医师提出,科室主任审核,院医保办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按医保有关规定可予支付。优秀人才所在单位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和上述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自负比例,可按公务员补助支付标准执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疗待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和列支渠道。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只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按上述待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规定支付费用,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大病互助、公务员补助的,其按上述待遇住院发生的费用,先分别按基本医疗、大病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支付费用,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优秀人才的医疗费用按财政规定列支。
(二)完善优秀人才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1.已参保事业单位经编制、人事部门认可聘用的优秀人才,从聘用之日起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已参保地区聘用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从未参保地区聘用的,其过去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由财政部门或聘用单位比照我市同类人员补足个人账户资金。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2.原来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优秀人才、配偶及其子女随同调入我市企业,从调入之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如本人申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从1996年起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完善好养老保险手续。
3.各用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为优秀人才落实企业年金制度,或办理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以提高优秀人才社会保险待遇。
四、组织实施
这项工作由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科技投入每年须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通过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等形式,用于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待条件成熟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各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
2.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优秀人才社会保障机制工作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所涉事项进行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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