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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5:24:42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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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2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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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人事局:

自2002年以来,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67个县(市、区、旗、团场)相继开展了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广大科技特派员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发展态势良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实践证明,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科技体制改革,有利于盘活科技人才资源,有利于在农村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有利于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知识化进程,对解决 “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科技部、人事部决定,在现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对于贯彻落实过程中取得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源于实践的创新,源于基层的创造。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有利于形成依靠科学技术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1.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顺应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创新观念、创新制度和创新机制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实践中的一项创举。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不断丰富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内涵,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型科技支撑体系。搞好试点工作,是各级科技和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广大科技人员的历史责任。
3.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各类高新区、农业示范基地为依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整合资源、鼓励创新、营造环境、搭建舞台,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实现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4.开展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鼓励、支持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到基层创新和创业,把先进、适用技术直接导入农业生产第一线,有效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以科技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逐步形成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以各类专家和其他科技人员为主体、以广大的乡土人才为基础的基层科技创新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有利于千千万万科技人员在基层创业的体制和机制,构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全面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5.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形式多样;统筹兼顾、讲究实效;市场导向、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以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为核心,突出面向农民、面向广大科技人员,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制度和机制建设
6.要根据我国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人事制度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认真规划和安排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要紧密结合人事制度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为各级、各类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广大科技人员搭建到农村创新创业的平台。通过改革和试点工作,建立科技人员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共同体,调动科技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和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形成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的长效机制。
7.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深入研究涉及科技特派员的培养、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鼓励和吸引大批技术、经营、管理、金融、流通等领域的专门人才加入到科技特派员队伍中来,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带领广大群众创新创业,使广大农村群众享受到科技的实惠。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老专家等自觉自愿参加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方式支持和参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试点工作,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基层科技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形成既分布广泛,又具有系统集成特点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要鼓励科技特派员根据其技术特长和基层经济发展的需要,组建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或其它技术中介组织,开展更大范围的科技服务,使科技人员得到更广阔的用武之地。
8.要通过各种途径,以各种方式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的支持,努力为科技特派员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条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对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要广开渠道,采取积极措施,一方面吸引本地科技人员到基层去创业,另一方面引进有专长的外部专家来当地进行产业开发,以多种形式加强地区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试点地区要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对科技特派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使其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特派员的技术水平、创业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技人员在作为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评定相应职称(资格)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9.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特派员创新和创业的环境,为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试点地区要适时总结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经验,对做出突出业绩的可开展表彰和奖励工作。科技部、人事部将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创业环境、激励机制的研究,推动创业环境、激励机制的不断完善。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
10.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科学地配置各种资源,以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实现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管理和农村特色资源的有机结合,形成科技特派员和农民的利益互动机制,推动各种形式的科技开发活动,拉长农业产业链。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自觉自愿、双向选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派科技特派员。根据农民的需求和科技特派员的专长,通过科技特派员与村、乡镇企业、农户之间直接见面,实现供需对接,形成面向发展的结合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生产、技术和市场的有效链接。
发挥科技特派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和他们创业活动的示范作用,促进农业种子协会、种养殖协会、农产品销售协会、农业金融协会等新型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架起农民和市场之间的桥梁。通过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使单位、科技人员和农民都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
五、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进行。试点地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建立由各地科技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及时了解和切实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动试点工作的稳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加强两人民的友谊,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尊重主权、民族独立、权利平等、不干涉内政和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交流有助于两国经济发展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开展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的需要与可能,努力促进实施下列各种方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一、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三、相互派遣学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在两国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共同科研和设计;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组织双边科学技术讨论会;
  六、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科技情报、科技刊物、种子苗木等;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了保证顺利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缔约双方同意:
  一、一九五三年成立的中罗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继续工作;
  二、双方可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部门进行联系,以便讨论和商定有关具体的合作项目计划。

  第四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内,双方商定共同科研和设计项目后,由双方指定的对口合作单位共同编制具体的合作计划,并根据各自国内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另行商订为执行本协定的共同条件。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技术资料与情报以及双方的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即行失效。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时,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议定书、合同和合作计划所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履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分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纪登奎(签 字)                 格·奥普雷亚(签字)
  (国务院副总理)                   (副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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