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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47:10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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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防范与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和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 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了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特别风险损失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经采取所有可能的追缴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确实无法追偿的下列特别风险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1.因技术及操作规范、网络安全等方面事故而发生的无法追偿的损失;
  2.银行卡跨行交易发生的因责任人或责任原因不明,确属不能判定责任方的损失;
  3.银行卡跨行有效交易发生后,因成员企业破产,中国银联代为清偿后无法追偿的损失;
  4.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应由中国银联偿付的损失。
  (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或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中国银联总部税前提取特别风险准备金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中国银联收回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银行卡跨行交易为外币的,应按税法规定折算为人民币统一计算。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上述规定,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七、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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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2〕 8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3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满足不同培训对象的需要,全国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各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范围如下:

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国家局和省局安全生产监察员,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省(区、市)所辖地、市和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较少的特种作业人员,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培训。

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二、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申报办法和组织认定工作仍按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3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认定。申报条件参照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区、市)也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申报条件。原则上每个省(区、市)申报1至3个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由各省(区、市)或其委托的地(市)组织认定,并要将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国家局备案。

四、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国家局负责一级和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的考核认定工作,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的考核认定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任职条件如下: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一级和二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学历,三级和四级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三)一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二级、三级、四级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场经历和较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现场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专业的教学和实习调研。

五、请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2002年12月底前,将申报一级和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单位的材料,经申核后报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国家局将于2003年初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六、申报材料和申报要求按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3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区域内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置房,是指在城市四区和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龙示范区规划区域内,安置因征用集体土地而被拆迁房屋并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停止宅基地安置,实行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
  第四条 以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预留土地总面积的10-15%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地。一般人平土地在1亩以上的预留10%;1亩以下(含1亩)的预留15%。预留地应坚持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经依法报批,征用后可转为国有出让地,其使用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安置房购买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国土部门出具项目征拆相关文书,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身份证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审查、审定。
  第六条 安置房按安置人口每人4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基本户型应与人均4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被安置对象的多数人意见,适当调整。安置人口两人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两套安置房,一套自住,另一套可用于出租,但总面积不得突破按安置人口计算的面积之和。安置房屋面积大于每人45平方米安置标准的部分,应按市场价购买。

第二章 安置房建设组织领导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市统筹、区为主的原则,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建设。
  第八条 成立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人防办、审计局、物价局、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城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应分别成立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安置办”),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人防、房产等职能部门应全力支持、配合、指导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承办报批、报建、办证等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的报批报建

  第十一条 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城区人民政府应会同市规划部门按照《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株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组织编制本区预留安置用地计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立项和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授权各区发改局进行审批,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先期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按如下程序到规划、国土、建设、人防等部门办理报批报建等手续。
  (一)建设用地报批:建设单位按照预留安置用地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单》。
  (二)建设工程规划报批: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申请,由市建设局、市招投标局组织进行项目施工招投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纸审查备案,并对质量、安全报监等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工程建设报批:由建设单位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并到市人防办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安置房竣工验收后,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统一组织办理征地及土地出让等手续,负责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四章 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生态宜居、建设达标的原则组织建设,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安置房户型规划设计应事先征求购房户意见,以基本户型为主体,形成总体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区人民政府评审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按照“项目竞标、工程竞标”的原则,依法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项目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合理有效的控制安置房建设成本,保证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和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竣工备案等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人防、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竣工资料综合验收并备案。

第五章 安置房建设规费减免

  第二十条 安置房建设比照市政府廉租房报建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章 安置房定价与销售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核定销售价格,由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购房户所购安置房超指标面积部分,比照当时同类型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三条 未计入成本的代收费,由售房单位代收代交,不包含在其销售价格之内。

第七章 安置房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遵循社会化管理原则。公用物业的建设和管理以服务小区业主为原则,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独立的安置小区应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业主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小区内总建筑面积的3-5‰配套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九条 小区内的水、电、气等实行一户一表,单户计量,由专业供应公司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安置房购房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需要上市交易的,依照房产交易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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