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03:26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牡丹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5〕2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作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部门不得随意立项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增加或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国家或省批准。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核发收费许可证。各收费单位持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许可证要在收费场所醒目的位置悬挂,并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收费单位要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项目、标准收费,不准超项目超标准收费。对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不得随意减免。
第六条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各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缴费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予以检举。
第八条严格控制各类培训班,市直党政群机关、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须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需收费的必须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办班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进行组织,不得擅自增加内容,延长时间,变更地点,增加收费和变相组织旅游。
第九条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按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各收费单位要主动接受市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并对举报的乱收费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期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由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市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由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策发[2004]222号,2004年1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提出的“各地方、各部门也要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切实解决‘依法打架’问题”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有关精神,我局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林策发[2004]196号),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和发布后的备案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这一制度,现将有关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这是全面推进林业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机关,除了负责贯彻实施林业法律法规以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和实施各项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的需要依照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需要通过制定各类规范性的文件进行政策规范和调节。林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是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延伸和补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也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和发布后的备案制度,对规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的产生和运作程序,构建权威、高效、公正、廉洁的林业行政体制,做到林业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防止林业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客观需要,是保障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一项具体措施。

其次,这是保障法制统一性、政策连续性和一致性的重要举措。林业政策由于具有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复杂性,执行的有效性,实施的一致性等特点,需要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统一政策发布的口径。既要使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又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满足各项林业工作的现实需要,预防和制止法律依据不足、甚至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不规范的文件出台,以避免“政出多门”和“相互打架”等情况发生。否则,不仅会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形象,甚至还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第三,这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层级监督和指导,沟通政策制定和行政信息交流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需要通过制定和发布各类规范性文件来实现,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制度建设的优劣成败。通过实施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对克服层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协调、监督和指导不及时等情况发生,防止有关制度交叉,避免自身内耗,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保证林业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的范围和审查原则

本通知所称林业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能够反复适用,对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这些文件都应当纳入前置审查和备案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能原则和一致原则”,具体审查标准是:

(一)是否符合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是否符合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改革方向;

(三)是否与已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协调一致,是否采取了立新废旧的措施;

(四)是否超越了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

(五)其他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的实施机构和程序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施主体,其政策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和发布后的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发布之前,应当先送政策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政策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审查原则和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与审查原则和标准一致的,应当予以同意;与审查原则和标准有矛盾的,应当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建议起草单位进行修改;政策法制工作机构与起草单位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审查情况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林业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严格履行备案制度。在一个月内将规范性文件、有关说明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送本级和上一级政策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按照审查的原则和标准,发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时,应当不予备案。在经过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制定机关。

林业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事关大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紧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将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作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落实责任,明确任务,保证效果。我局将适时开展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情况。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实施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是实施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新时期林业发展对林业政策法制机构提出的客观要求和赋予的重要任务,各级林业政策法制工作机构一定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严格依法审查和备案,确保法制的统一,林业政策的连续和一致。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林业改革创新与已有法律制度规定、政策的前瞻性和适时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与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关系,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和水平。

(三)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颁布实施,以及林业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一个制度,每隔三五年定期地对已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规范性文件,以保障林业各项建设的顺利发展。
各地在贯彻执行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具体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林业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的决定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08/01
  【实施日期】2003/08/01
  【内容分类】环保
  【发布文号】
  【备  注】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