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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38:29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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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城[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了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园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及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是城市防灾避险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性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园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公园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城市对公园特别是古典园林缺乏必要的维护和管理,致使公园不能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应有的生态效益,珍贵的古典园林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园管理,保护古典园林,提高公园管理水平。

  二、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公园

  公园是城市绿线管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规划各类公园,并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绿线划定工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改变公园的功能。对公园内的违章建筑要坚决予以清理、限期拆除,对与公园规划、功能不相吻合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做出规划,逐步拆除。

  三、加强公园的建设管理

  公园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湿地公园、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园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和审批程序。要弘扬我国传统园林艺术,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公园设计水平。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竣工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公园内施工,需在公园内施工的,须事先征得公园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

  四、保证政府的资金投入,鼓励吸收社会资金建设公园

  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各地建设和园林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社会公益性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对于免费开放的公园绿地,要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公园绿地维护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公园建设步伐。鼓励企业、事业、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

  五、严格保护历史名园

  要加强历史名国保护管理工作,加大对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力度。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历史名园,要遵照《保护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严格保护。要加强对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和造园艺术的研究,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实落实管理措施。历史名园应保持原有风貌和布局,凡对原有风貌和布局产生影响的建设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历史名园要实行严格的景观控制,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控制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对有较高价值、较大影响的公园,建设部将列为国家重点公园,严格保护管理。

  六、加强动物园的管理

  动物园是以展出野生动物为主要内容的专类公园,具有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动物繁殖保护、观赏游览等重要功能,是科学普及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严格区分营利性与公益性动物园的界限,加强对公益性动物园的保护与管理。城市动物园的搬迁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确需搬迁的动物园,不能改变公益性动物园的性质,不能改变动物园原址的公共绿地性质、不能进行商业性开发。

  七、切实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

  要加强公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公园内园林植物和各类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优美环境。要大力开展文明公园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科学普及和文化、体育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有伤风化等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动公园管理体制改革,公园的卫生保洁、植物养护等工作要逐步推向市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不得转让、出让。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服务社会的功能。

  八、加强公园安全管理

  保证游人生命安全是公园管理的头等大事,必须切实加强公园安全管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大型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活动期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要按照公园游客的合理容量,严格控制游人量,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确保游人生命财产的安全。要加强对公园内展览动物的监控,保证防护设施坚固、安全。对各类水上、冰上活动要加强安全管理。要注意搞好公园游览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引导标牌的建设。要加强安全巡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览安全。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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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经贸部、中国银行《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银发「1996」2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精神,切实做好银行保证金台帐工作,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打击走私违法行为,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规,决定对未按合同加工出
口而转为内销、且不及时缴纳进口税款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由海关开具税票,银行协助扣缴其税款入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一律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金台帐。
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加工产品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审核后,由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三、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包括经批准内销应缴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复出口违规应缴税款、罚款,以及构成走私、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的,银行应协助海关扣缴入库。
四、海关和中国银行通过按月对帐制度,及时了解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加工复出口的情况。通过核销对帐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的,由海关负责审查,核实其应缴纳的进口税款,开具海关税款缴纳书,对未按规定复出口已构成违规、走私的,经海关审理定案后,还应开出处罚通知书
,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税款、罚款及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上缴国库。
对未按海关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缴纳税款、罚款及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且未向海关说明原因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由海关开具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见附件),送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此从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中扣划上述款项,于当日或次日上缴国库。
如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内存款金额不足扣划时,开户银行应立即通知海关,将帐户内已有资金先扣划上缴;待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上新增存款时,银行应尽快予以扣划,并及时逐笔上缴国库,直至达到其应缴纳的税款数额为止。
五、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开户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税款缴纳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需要由银行协助海关扣划税款的,海关在向银行提供税
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时,一并将缴纳滞纳金额凭证提供给有关银行,开户银行凭此扣划款项,上缴国库。
附件: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存 根)
字第 号
发往银行:_________________
事由:根据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将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在
__________行(处)_______帐
户的存款______元,扣划至_______
_________国库。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
注:(1)海关印制税收缴款扣划通知书时,
标用式样“尺寸大小”的文字不要印上。
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字第 号
××银行: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单位在期限
内未予缴纳税款,请将该单位在你
属_________行(处)______帐户
的存款________元,扣划至______
__________国库。
海关关长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公章)
(2)纸长36公分,宽17公分,上空3公分,
下空2公分,各联长12公分,宽17公分。
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回 执)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海关:
你海关字第_________号扣划通知
书收悉。关于_____________单位
在我行(处)的___________帐户的
存款______元,已扣划至_______
国库。未扣划___________元,原因
______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
年 月 日(公章)
(3)左空3公分(装订线在正中),右空1公
分,内容长为8公分,宽12公分。



1996年8月19日

关于明确GS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明确GS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GSP认证工作的开展,经对当前认证中存在问题的研究,现将GSP认证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检验问题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检验的要求。

二、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所属经营单位的界定
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其申报资料《企业所属经营单位情况表》中填报的单位,应是企业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和零售单位。

三、检查中有关资料的追溯期限
GSP认证现场检查中,对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凭证等有关资料的查验时限,一般从检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业务的委托
对属于某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母公司具备配送条件并执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配送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允许零售连锁企业将其药品配送业务委托母公司办理。药品配送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双方应承担相同责任。

五、经营中曾发生假劣药品问题企业的认证申请审查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如实说明其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是否存在过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进行初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此严格予以审查。

(一)初审部门应对有此类问题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查清企业在经销此种药品的全过程中有无违反GSP相关规定的问题,以及企业目前相关环节实施GSP的状况。如未发现违规行为,且相关环节符合GSP要求,可将认证申请上报。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应中止认证申请审查。该企业只能在这一问题发生时间超出12个月之后,再重新进行认证申请。

(二)是否属经销假劣药品,应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认定的或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抽验中得出的结论为准。

(三)对申请认证企业发生过此类问题但未说明或未如实说明的,一经发现或核实,将驳回认证申请,并在驳回认证申请后12个月内不受理其认证申请。

六、零售连锁企业分店的认证问题
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的分店,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单独申请认证;若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与总部一并申请认证。

七、新开办企业的申请认证问题
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式营业的3个月以后,方可进行认证申请。

八、认证合格后跟踪检查的有关问题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如企业结构或经营规模出现以下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组织专项检查:

(一)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发生迁址。

(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的改变。

(三)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增加了一定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30家以下的每新增加50%或30家以上的每新增加20%,应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

九、有关报送资料式样的更改
鉴于GSP认证管理政策上作出的调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报送的部分资料内容也需相应更改。请各地在今后GSP认证初审工作中,按照随本文下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和《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进行申报和审查,其他申报资料仍按原规定填报。


附件: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2.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3.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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