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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19:27  浏览:8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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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3]12号


  随着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一批农村中小学为解决路远学生吃饭问题,建设了一批食堂,这种做法为加快“普九”进程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据调查,目前农村中小学食堂的管理还很不完善,一些学校靠学生食堂赢利,伙食质量差、价格高,有的甚至导致食物中毒事件。为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杜绝此类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农村中小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学生健康的重要意义,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强对农村中小学食堂的管理。确保农村中小学食堂的伙食卫生安全、价格合理、质量良好。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于近期内,采取适当形式,对农村中小学食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严格禁止靠学生食堂赢利等违规行为,坚决处理违法乱纪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拿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就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对所属有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出明确要求。

  三、各农村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堵塞漏洞、确保安全,节能降耗、降低成本。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控制综合毛利率和利润率,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规范伙食价格。

  四、要把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检查和考核项目中,并建立常规检查制度,持久地抓好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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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肇 庆 市 经 济 贸 易 局 文 件

肇经贸市场[2003]14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 批发市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为促进我市流通业的改革与发展,突出重点,努力开创现代流通业的新局面,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现代流通业的意见》(肇发[2003]10号),“十五”时期,我市要重点发展5家左右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2-3家大型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和2-3家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制定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一、发展目标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逐步建成功能齐全、设备完善、服务规范的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流通业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和效率有较大提高,形成我市物流品牌和有竞争力的物流产业群,先导性支柱产业作用得到较充分发挥。到2005年:

重点扶持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销售额约占全市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额的4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重点扶持发展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平均每家营业额达到3亿元以上,逐步建立捷准时、经济合理、优势明显的现代物流网络;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先发优势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挥;

重点扶持发展的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商品成交额约占全市集市贸易额的3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二、认定标准

(一)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按照《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进行规范化的经营和管理,总部设在肇庆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行业范围。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主要在旅游、食品、服装百货、医药、液化气、农业生产资料、家电、家居用品、装饰材料、汽车等关系国计民生、成长性强,并具有产业优势的行业中产生。

3、企业规模。上述各行业中经营规模处于全市前3名的企业。

4、技术条件。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导入了MIS、EOS系统,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比较高,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

5、辐射能力。实现跨市、跨省经营,对全市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辐射带动能力比较强。

6、企业效益。近两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7、经营机制。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

8、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二)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母公司设在肇庆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规模。经营规模处于全市物流企业的前3名。

3、技术条件。具备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与主要客户实现EDI数据交换,实现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及与客户的信息共享,做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

4、服务功能。有较强大的物流运作网络,具有为工商企业提供优化物流管理解决方案,提供海、陆、空等多种运输和仓储、配送,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相结合的集成化物流服务功能。具有与大型工商企业成功合作的经验。

5、企业效益。近两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6、经营机制。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技术人才,善于经营和管理。

7、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三)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

1、市场类型。符合省统一规划和政策、并经地级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部门领取市场登记证、并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大型批发市场。

2、行业范围。紧密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主要从事粮食、工农业产品、材料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行业。

3、硬件设施: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包括交易场地和停车场、仓库等配套设施)位于商品主产区或集散地;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设施和条件;建立了网上信息发布、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

4、市场功能。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等功能。

5、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以企业为主,交易方式逐步由传统交易向网上交易、竞价拍卖等现代交易方式转变。

6、交易规模。年商品成交额处于全市同类市场前3名。

7、辐射范围。覆盖全市、辐射华南地区以至全国、外向度处于同类市场领先地位。

8、市场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有完善的市场章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经营主体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了对商品的先行负责制和对责任的追踪制度,即:凡市场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短斤缺两等问题或属于假冒伪劣的,均由市场营运者先行对顾客进行赔付,并追究经销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短斤缺两,没有欺行霸市行为,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的年度会计报表;(3)经税务机关签证的纳税证明;(4)信息系统技术报告(信息系统经过鉴定的请提交鉴定证明);(5)流通龙头企业应提交作业手册或规范,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应提交市场章程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6)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还应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二)推荐。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将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经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统一向市经贸局推荐。

(三)听证。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提出听证企业名单。然后召开以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 专家为主体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听证,确定候选企业名单。

(四)初审。市经贸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听证意见对候选企业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入选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五)认定。市政府对市经贸局上报的入选企业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后,享受《印发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现代流通业的意见》中所规定的扶持政策,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由新的优势企业替补。具体考核及替补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的认定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审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和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办公室                2003年6月24日印发 

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2003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制止超员和超限车辆违法行驶,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员运输车辆是指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定额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国家对车辆外廓尺寸、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限值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车辆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


  客运班车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超定额载客。禁止在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上下旅客。


  第六条 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超员运输车辆的检查,并对超过载客定额20%以上的车辆进行旅客分流。旅客分流所需费用由负有责任的客运站或者运输经营者承担。


  第七条 交通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主要国道以及省道收费站和交通稽查站设置检测设备和卸货场地,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对超限运输车辆,除运输不可解体等物品外,必须卸货或者分载,所需费用由运输经营者承担。


  装载不可解体等物品必须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其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加固桥梁等防护措施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八条 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无法卸载且轴载质量不超过限定标准以及擅自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按吨公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部门制定。


  第九条 有限定荷载要求的二级以下公路和桥梁,车货总质量或者轴载质量超过其限定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拼装、改造运输车辆。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拼装、改装的运输车辆发放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通过定期审验,并依法取缔违法拼装、改装运输车辆的市场和企业。


  第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具备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公路标志、标线,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保障车辆通行安全。


  进行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实行交通安全控制,按规定提前设置警示标志,并指示绕行路线。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超员超载以及无证驾驶、不按限速规定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和违章停车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超员或者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运输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造成公路损坏的,由运输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员20%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由交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1个月:
  (二)超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3个月;
  (三)超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6个月;
  (四)超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运输经营者不具备旅客运输条件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十五条 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驾驶员实施处罚,并由交通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理: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个资质等级管理1年;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个资质等级管理2年;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降低2个资质等级管理2年。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车辆驾驶员,由交通部门取消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运输经营者在1个营运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核减其营运线路经营期限,并在1年内停止办理其新增运输线路和运输车辆的申请:


  (一)发生1次以上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2次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所属运输车辆发生恶性超员事件的。


  第十七条 客运站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出站旅客运输车辆超员的,除承担分流费用外,由交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降低站级类别。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检查处理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超员、超限运输车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导致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
  (二)为违法拼装、改装的运输车辆违规发放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通过定期审验的;
  (三)未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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