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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58:08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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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教育部


2002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一、增设专业

  哲学(010101):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宗教学(010103*):辽宁大学

  经济学(020101):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同济大学、阜阳师范学院、济南大学、青岛大学、郑州工程学院、湖北经济学院、衡阳师范学院、西南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02010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天津农学院、山西农业大学、大连大学、锦州师范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北华大学、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大庆石油学院、东北农业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气象学院、淮海工学院、徐州师范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温州师范学院、铜陵学院、福建农林大学、宜春学院、东华理工学院、南方冶金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上饶师范学院、井冈山师范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中原工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荆州师范学院、株洲工学院、湖南农业大学、肇庆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华南农业大学、湛江海洋大学、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广西民族学院、重庆交通学院、西南农业大学、攀枝花学院、西南石油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四川师范学院、宜宾学院、云南师范大学、长安大学、西安外国语学院、甘肃工业大学、甘肃政法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财政学(020103):东北师范大学、湖南商学院、青海大学

  金融学(020104):北京工业大学、天津外国语学院、天津商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长春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南大学、嘉兴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九江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山东交通学院、中南林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学院、四川农业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安外国语学院、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民族学院、石河子大学

  保险(020107W):北京工商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东北农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经济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安徽财贸学院、江西中医学院、山东大学、山东财政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南财贸学院

  金融工程(020109W):北京科技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天津财经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广东商学院、云南财贸学院

  税务(020110W):东北财经大学、长春税务学院、南京经济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厦门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信用管理(020111W):吉林大学

  体育经济(020113W):中央财经大学

  投资学(020114W):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020115W):北京大学

  法学(03010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天津科技大学、唐山师范学院、廊坊师范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太原师范学院、包头钢铁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哈尔滨学院、南京气象学院、淮阴师范学院、嘉兴学院、温州医学院、绍兴文理学院、皖西学院、安徽农业大学、安徽技术师范学院、集美大学、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九江学院、德州学院、潍坊医学院、郑州工程学院、河南农业大学、南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孝感学院、湖北师范学院、黄冈师范学院、韶关学院、肇庆学院、嘉应学院、东莞理工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湛江海洋大学、湛江师范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玉林师范学院、西南农业大学、渝西学院、内江师范学院、贵阳医学院、宝鸡文理学院、西安工业学院、西安科技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西安外国语学院、天水师范学院、河西学院、伊犁师范学院

  监狱学(030120W):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社会学(030301*):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厦门大学

  社会工作(030302):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农学院、河北理工学院、山西医科大学、内蒙古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东北林业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南京晓庄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安徽大学、安庆师范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江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师范学院、湖南农业大学、重庆工学院、西南农业大学、重庆师范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乐山师范学院、西南民族学院、贵州工业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新疆师范大学

  家政学(030303W):吉林农业大学

  政治学与行政学(030401):包头师范学院、西南科技大学

  国际政治(030402):燕山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湘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四川大学、云南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030404):运城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台州学院、潍坊学院、许昌学院、邵阳学院、茂名学院、重庆三峡学院、大理学院、楚雄师范学院

  国际政治经济学(030406W):北京大学

  治安学(030501):华东政法学院、广东商学院、西北政法学院

  侦查学(03050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禁毒学(030505W):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警犬技术(030506W):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030507W):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边防指挥(030508W):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消防指挥(030509W):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警卫学(030510W):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教育学(04010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长春师范学院、黑龙江大学、齐齐哈尔大学、江苏大学、涪陵师范学院

  学前教育(040102):北京联合大学、唐山师范学院、忻州师范学院、佳木斯大学、淮阴师范学院、重庆师范学院、内江师范学院、玉溪师范学院

  教育技术学(040104):石家庄铁道学院、包头师范学院、通化师范学院、牡丹江师范学院、南京体育学院、浙江科技学院、杭州师范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淮南师范学院、泉州师范学院、上饶师范学院、井冈山师范学院、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周口师范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三峡大学、武汉体育学院、南华大学、常德师范学院、零陵学院、韩山师范学院、涪陵师范学院、玉溪师范学院、云南民族学院、延安大学、宝鸡文理学院、西安交通大学、陕西理工学院、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喀什师范学院、昌吉学院

  小学教育(040105W):包头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扬州大学、绍兴文理学院、泉州师范学院、泰山学院、咸宁学院、重庆师范学院、涪陵师范学院、四川师范大学、宜宾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天水师范学院

  人文教育(040107W):怀化学院、云南师范大学

  科学教育(040108W):漳州师范学院、江西师范大学、怀化学院、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遵义师范学院、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体育教育(040201):巢湖学院、泰山学院、周口师范学院、邵阳学院、怀化学院、惠州学院、茂名学院、西南石油学院、绵阳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

  运动训练(040202*):北京师范大学、锦州师范学院、徐州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南阳师范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学院

  社会体育(040203):天津财经学院、燕山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锦州师范学院、鞍山师范学院、东北电力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南京晓庄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温州师范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江西财经大学、郑州大学、安阳师范学院、三峡大学、荆州师范学院、湖南大学、肇庆学院、东莞理工学院、伊犁师范学院

  运动人体科学(040204*):北华大学、山东体育学院、河南师范大学

  民族传统体育(040205*):天津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阜阳师范学院

  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040314W):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五年)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040331W):楚雄师范学院

  烹饪与营养教育(040333W):黄山学院、济南大学、湛江师范学院

  文秘教育(040335W):甘肃农业大学

  汉语言文学(05010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石家庄铁道学院、华北科技学院、张家口医学院、常州工学院、三江学院、安徽财贸学院、合肥学院、福州大学、华东交通大学、焦作工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南华大学、湖南城市学院、东莞理工学院、攀枝花学院、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学院、贵州财经学院、长安大学、西安石油学院、陕西中医学院、甘肃政法学院

  汉语言(050102):中国人民大学、天津中医学院、上海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宁波大学、信阳师范学院、四川大学

  对外汉语(050103*):北京广播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大连外国语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烟台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湘潭师范学院、西南师范大学、乐山师范学院

  中国语言文化(050106W):北京工业大学

  英语(050201):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五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唐山学院、张家口医学院、邢台学院、内蒙古财经学院、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吉林农业大学、长春中医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嘉兴学院、浙江中医学院、巢湖学院、铜陵学院、福建农林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新乡医学院、许昌学院、邵阳学院、四川农业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绵阳师范学院、贵阳医学院、贵州财经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俄语(050202):石油大学、沈阳工业学院、延边大学、东北林业大学、西北民族学院

  德语(05020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开大学、唐山师范学院、山西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法语(050204*):北京广播学院、河北工业大学、苏州大学(五年)、重庆工商大学(筹)、兰州铁道学院

  西班牙语(050205*):北京广播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四川外语学院

  阿拉伯语(050206*):西北民族学院

  日语(050207):北京科技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大连铁道学院、长春中医学院、通化师范学院、长春税务学院、南京工业大学、淮阴师范学院、浙江林学院、浙江万里学院、集美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烟台大学、潍坊学院、青岛科技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建筑工程学院、莱阳农学院、焦作工学院、黄冈师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首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商学院、桂林工学院、海南师范学院、成都理工大学、四川工业学院、贵州工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波斯语(050208△):北京广播学院

  朝鲜语(050209*):天津师范大

  老挝语(050215△):云南民族学院

  马来语(050217△):北京广播学院

  僧加罗语(050219△):北京广播学院

  土耳其语(050234△):北京广播学院

  意大利语(050237*):北京广播学院

  乌克兰语(050247W):北京外国语大学

  新闻学(05030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河北科技大学、廊坊师范学院、河北经贸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南京体育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汕头大学、长安大学、兰州商学院、甘肃政法学院、西北民族学院、青海师范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广播电视新闻学(05030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吉林艺术学院、南京大学、苏州科技学院、华侨大学、漳州师范学院、郑州大学、商丘师范学院、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重庆交通学院、渝西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西安财经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石河子大学、喀什师范学院

  广告学(050303):天津理工学院、天津财经学院、沈阳工业大学、吉林艺术学院、三江学院、浙江万里学院、福建工程学院、宜春学院、南方冶金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湖北大学、武汉工业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南大学、中南林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海南大学、四川外语学院、云南大学、西安工业学院

  编辑出版学(050304):中国人民大学、辽宁大学、黑龙江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杭州电子工业学院、武汉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学院

  传播学(050305W):辽宁工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莱阳农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媒体创意(050306W):北京广播学院

  音乐学(050401):河北工业大学、包头师范学院、通化师范学院、台州学院、淮南师范学院、泉州师范学院、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潍坊学院、泰山学院、黄河科技学院、周口师范学院、中国地质大学、湘潭师范学院、嘉应学院、湛江海洋大学、玉林师范学院、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学院、内江师范学院、大理学院、咸阳师范学院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050402):河北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

  音乐表演(050403):运城学院、大连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哈尔滨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徐州师范大学、盐城师范学院、东华理工学院、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山东理工大学、曲阜师范大学、聊城大学、信阳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黄冈师范学院、襄樊学院、衡阳师范学院、广西民族学院、西南交通大学、西南民族学院

  绘画(050404):北京语言大学、河北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南京晓庄学院、安徽大学、青岛科技大学、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大理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雕塑(050405):燕山大学(五年)、大连理工大学(五年)、福建师范大学

  美术学(050406):北京服装学院、内蒙古大学、浙江万里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泰山学院、周口师范学院、咸宁学院、零陵学院、汕头大学、湛江海洋大学、绵阳师范学院、咸阳师范学院、河西学院

  艺术设计学(050407):内蒙古大学、同济大学、中山大学、云南艺术学院

  艺术设计(050408):北京农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天津财经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吉林师范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牡丹江师范学院、复旦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淮阴工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安庆师范学院、巢湖学院、淮南师范学院、济南大学、德州学院、山东科技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信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南华大学、常德师范学院、湖南城市学院、怀化学院、韶关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韩山师范学院、重庆邮电学院、渝西学院、涪陵师范学院、四川师范学院、内江师范学院、乐山师范学院、宝鸡文理学院、西安财经学院、甘肃工业大学、昌吉学院

  舞蹈学(050409):长春师范学院、山东师范大学、临沂师范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舞蹈编导(050410):中央民族大学、上海戏剧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湛江海洋大学、广西艺术学院

  表演(050412):中央民族大学、内蒙古大学、沈阳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吉首大学、内江师范学院、成都体育学院

  戏剧影视文学(050414):天津师范大学、同济大学、江南大学、南昌大学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050415):北京舞蹈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摄影(050416):北京服装学院、辽宁大学、鞍山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同济大学、扬州大学、浙江林学院、中国美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录音艺术(050417):新疆艺术学院

  动画(050418):天津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北大学、河北科技大学、内蒙古大学、鞍山科技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南京艺术学院(五年)、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桂林工学院、重庆邮电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疆艺术学院

  播音与主持艺术(050419*):中央戏剧学院、北华大学、南京艺术学院、中原工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河南大学、广州大学、广西民族学院、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陕西科技大学

  广播电视编导(050420):长春工业大学、长春师范学院、上海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学(060101):白城师范学院、台州学院、闽江学院、泰山学院、信阳师范学院、周口师范学院、许昌学院、咸宁学院、荆州师范学院、绵阳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

  博物馆学(060104):南京师范大学、兰州大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070101):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广播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天津理工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天津财经学院、河北农业大学、张家口医学院、包头钢铁学院、沈阳工业大学、大连民族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上海理工大学、南京审计学院、杭州电子工业学院、黄山学院、巢湖学院、合肥学院、九江学院、泰山学院、中国煤炭经济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西南石油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四川工业学院、绵阳师范学院

  信息与计算科学(070102):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商学院、廊坊师范学院、太原师范学院、大连轻工业学院、大连水产学院、吉林化工学院、齐齐哈尔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水产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浙江林学院、皖西学院、阜阳师范学院、淮南师范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农业大学、井冈山师范学院、德州学院、聊城大学、中原工学院、安阳师范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武汉工业学院、襄樊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常德师范学院、中南林学院、岳阳师范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怀化学院、韩山师范学院、重庆工商大学(筹)、四川农业大学、内江师范学院、西南民族学院、遵义医学院、云南民族学院、陕西理工学院、渭南师范学院、西安财经学院

  物理学(070201):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华北工学院、白城师范学院、浙江海洋学院、台州学院、黄山学院、闽江学院、泰山学院、邵阳学院、零陵学院、重庆三峡学院、绵阳师范学院、大理学院

  应用物理学(070202):辽宁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大庆石油学院、上海理工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江苏工业学院、苏州科技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计量学院、东华理工学院、郑州工程学院、四川轻化工学院、四川工业学院、西安石油学院、甘肃工业大学

  化学(070301):邢台学院、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运城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南京工业大学、台州学院、泰山学院、怀化学院、零陵学院、重庆三峡学院、绵阳师范学院、大理学院

  应用化学(070302):包头钢铁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延边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闽江学院、上饶师范学院、九江学院、莱阳农学院、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大学、吉首大学、玉林师范学院、西南科技大学、四川轻化工学院、宜宾学院、陕西理工学院、咸阳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甘肃农业大学、青海师范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昌吉学院

  化学生物学(070303W):厦门大学

  分子科学与工程(070304W):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生物科学(070401):河北科技大学、山西农业大学、白城师范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温州医学院、台州学院、蚌埠医学院、漳州师范学院、上饶师范学院、九江学院、泰山学院、周口师范学院、襄樊学院、暨南大学、深圳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渝西学院、绵阳师范学院、宜宾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

  生物技术(070402):天津农学院、河北经贸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连轻工业学院、大连水产学院、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师范学院、佳木斯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五年)、牡丹江师范学院、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南京医科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温州师范学院、莆田学院、华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宜春学院、郑州工程学院、武汉化工学院、湘潭师范学院、茂名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广东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湛江师范学院、海南师范学院、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学院、西北民族学院

  生物信息学(070403W):河北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070405W):中国医科大学

  动植物检疫(070406W):河北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南农业大学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070407W):辽宁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医学信息学(070408W):中南大学

  地球化学(070602):大庆石油学院、兰州大学

  地理科学(070701):唐山师范学院、泰山学院、许昌学院、绵阳师范学院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070702):河北师范大学、山西财经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闽江学院、江西财经大学、烟台师范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湘潭师范学院、重庆工商大学(筹)、兰州商学院

  地理信息系统(070703):河北建筑科技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内蒙古师范大学、吉林建筑工程学院、长春师范学院、东北林业大学、南京晓庄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湘潭工学院、中南林学院、重庆师范学院、西南石油学院、四川农业大学、贵州工业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兰州铁道学院

  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070704W):同济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南大学

  地球物理学(070801):江汉石油学院

  海洋科学(071001):南京气象学院、中国地质大学

  海洋技术(071002):浙江工业大学

  海洋管理(071003W):淮海工学院

  理论与应用力学(071101):焦作工学院、西北工业大学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071201):河北农业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沈阳工业学院、东北电力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北华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上海理工大学、皖西学院、安庆师范学院、泉州师范学院、宜春学院、南方冶金学院、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南阳师范学院、三峡大学、湖北工学院、湘潭师范学院、广西工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重庆邮电学院、涪陵师范学院、西南交通大学、宜宾学院、云南师范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咸阳师范学院、河西学院

  微电子学(071202):北方工业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华北工学院、扬州大学、中山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071203*):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工业大学、燕山大学、沈阳工业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大学、安徽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南昌大学、武汉化工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安邮电学院

  信息安全(071205W):北京工业大学、南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信息科学技术(071206W):北京师范大学

  光电子技术科学(071207W):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材料物理(071301):沈阳化工学院、辽宁工学院、长春工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湖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安工业学院、西安石油学院

  材料化学(071302):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天津科技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山东大学、安阳师范学院、湖北大学、孝感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湘潭大学、西南师范大学、云南大学、新疆大学

  环境科学(071401):天津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上海水产大学、扬州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浙江万里学院、华侨大学、江西农业大学、井冈山师范学院、烟台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孝感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广州大学、桂林工学院、渝西学院、西南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玉溪师范学院

  生态学(071402):北京科技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大学、东北农业大学、扬州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学院、华南农业大学、广西大学、宜宾学院、新疆农业大学

  资源环境科学(071403W):北京师范大学

  心理学(071501):廊坊师范学院、雁北师范学院、漳州师范学院、上饶师范学院、新疆师范大学

  应用心理学(071502):北京体育大学、天津中医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吉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五年)、淮阴师范学院、南京晓庄学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大学、阜阳师范学院、福建医科大学、井冈山师范学院、山东中医药大学、潍坊医学院、烟台师范学院、新乡医学院、湖北师范学院、湖南师范大学、衡阳师范学院、肇庆学院、渝西学院、宜宾学院、遵义师范学院、陕西中医学院、兰州医学院(五年)、天水师范学院、河西学院

  统计学(071601):北京理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温州师范学院、江西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泰山医学院、曲阜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学院、青海大学

  系统科学与工程(071702W):浙江大学

  石油工程(080102):燕山大学

  勘查技术与工程(080104):东南大学

  矿物资源工程(080107Y):吉林大学

  冶金工程(080201):河北科技大学、河南科技大学

  金属材料工程(080202):九江学院、湘潭工学院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080203):大连理工大学、巢湖学院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080204):沈阳工业大学、沈阳工业学院、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华东交通大学、中山大学、陕西科技大学、甘肃工业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080205Y):温州师范学院、福建农林大学、海南大学、攀枝花学院、西南石油学院、青海大学、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复合材料与工程(080206W):华东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焊接技术与工程(080207W):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080208W):石家庄经济学院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301):浙江林学院、安徽技术师范学院、铜陵学院、九江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邵阳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西南农业大学、天水师范学院、塔里木农垦大学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302):北京理工大学、北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合肥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西南交通大学

  工业设计(080303):北京联合大学、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沈阳化工学院、东北电力学院、淮阴工学院、江西财经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湘潭大学、华南农业大学、陕西理工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080304):沈阳工业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盐城工学院、南京林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武汉工业学院、株洲工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080305Y):大连轻工业学院、东华理工学院

  车辆工程(080306W):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沈阳工业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扬州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广西工学院、重庆交通学院、重庆工学院、西南林学院

  机械电子工程(080307W):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上海海运学院、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常德师范学院、长安大学

  汽车服务工程(080308W):武汉理工大学

  测控技术与仪器(080401):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鞍山科技大学、吉林化工学院、上海电力学院、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淮阴工学院、南京林业大学、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南昌大学、东华理工学院、武汉科技学院、重庆工学院、四川轻化工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科技学院、甘肃工业大

  热能与动力工程(080501):华东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烟台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平顶山工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河北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包头钢铁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南京邮电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安徽理工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山东交通学院、莱阳农学院、曲阜师范大学、株洲工学院、惠州学院、华南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自动化(080602):中央民族大学、华北科技学院、大连水产学院、南京气象学院、盐城工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铜陵学院、合肥学院、中国地质大学、西南农业大学、攀枝花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贵州大学

  电子信息工程(08060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沈阳农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江苏工业学院、盐城师范学院、浙江万里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黄山学院、安徽技术师范学院、莆田学院、福建工程学院、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许昌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湖南城市学院、零陵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陕西科技大学、西北民族学院、石河子大学

  通信工程(080604):北京科技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沈阳化工学院、大连水产学院、北华大学、佳木斯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南京气象学院、南通工学院、常州工学院、安徽工程科技学院、九江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烟台师范学院、临沂师范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工学院、南华大学、常德师范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岳阳师范学院、韶关学院、湛江海洋大学、桂林工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605):天津财经学院、唐山学院、邢台学院、雁北师范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长春税务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安徽中医学院、黄山学院、泰山学院、平顶山工学院、许昌学院、湖北经济学院、邵阳学院、湖南商学院、绵阳师范学院、遵义师范学院、西安财经学院、天水师范学院、青海民族学院

  电子科学与技术(080606):天津工业大学、石家庄铁道学院、上海电力学院、岳阳师范学院、重庆邮电学院、兰州铁道学院

  生物医学工程(080607):中国医科大学(五年)、佳木斯大学、温州医学院、江西中医学院、新乡医学院、广东医学院、西南交通大学、贵阳医学院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080608Y):重庆交通学院

  信息工程(080609Y):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南京工程学院、株洲工学院、湖南农业大学

  软件工程(080611W):石油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河北大学、河北科技大学、鞍山科技大学、大连铁道学院、辽宁工学院、大连民族学院、东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东华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中国地质大学、暨南大学、深圳大学、五邑大学、东莞理工学院、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西南石油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石油学院

  网络工程(080613W):天津工业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华北工学院、大连民族学院、南京邮电学院、福州大学、南方冶金学院、江西师范大学、济南大学、曲阜师范大学、中原工学院、长沙电力学院、广州大学、五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西大学、西安邮电学院

  光电信息工程(080616W):长春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学院

  广播电视工程(080617W):南京邮电学院

  电力工程与管理(080620W):广西大学

  微电子制造工程(080621W):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假肢矫形工程(080622W):首都医科大学

  文字媒体艺术(080623W):北京广播学院

  建筑学(080701):石油大学(五年)、中央美术学院(五年)、南通工学院(五年)、三江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五年)、惠州学院、桂林工学院、四川美术学院(五年)、宁夏大学(五年)

  城市规划(080702):内蒙古工业大学(五年)、内蒙古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五年)、宁波大学(五年)、华侨大学(五年)、福州大学、福建工程学院、南昌大学(五年)、江西财经大学、平顶山工学院(五年)、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孝感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广西大学、西安工业学院、兰州铁道学院(五年)

  土木工程(080703):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华北科技学院、山西师范大学、白城师范学院、江苏工业学院、南京工程学院、嘉兴学院、浙江工程学院、浙江林学院、皖西学院、莆田学院、邵阳学院、茂名学院、东莞理工学院、西南农业大学、贵州大学、天水师范学院、塔里木农垦大学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08070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江苏工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集美大学、平顶山工学院

  给水排水工程(080705):沈阳大学、大庆石油学院、华侨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湖南城市学院、甘肃工业大学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080707W):同济大学

  景观建筑设计(080708W):西南交通大学

  水务工程(080709W):河海大学、武汉大学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080724W):武汉理工大学

  水利水电工程(080801):河北农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080802):天津农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山东科技大学、长沙电力学院、西南农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

  测绘工程(080901):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南京林业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山东农业大学、长沙交通学院

  遥感科学与技术(080902W):南京气象学院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080903W):武汉大学

  环境工程(081001):长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德州学院、青岛科技大学、河南科技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五邑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四川师范学院

  安全工程(081002):中国民用航空学院、石家庄铁道学院、太原重型机械学院、江西财经大学、青岛建筑工程学院、聊城大学、郑州大学、中南大学、广西大学、西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

  水质科学与技术(081003W):武汉大学

  灾害防治工程(081004W):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化学工程与工艺(081101):沈阳工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泰山医学院、长沙电力学院、湖南城市学院

  制药工程(081102):中央民族大学、黑龙江大学、淮阴工学院、浙江科技学院、台州学院、泰山医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岳阳师范学院、西南农业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安理工大学、陕西科技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交通运输(081201):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工业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烟台师范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宁夏大学

  交通工程(081202):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苏州科技学院、中山大学

  油气储运工程(081203):沈阳化工学院

  飞行技术(081204):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轮机工程(081206):哈尔滨工程大学、山东交通学院

  物流工程(081207W):大连大学、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同济大学、山东大学、山东交通学院、长沙交通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海事管理(081208W):武汉理工大学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081209W):中南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081301):中国海洋大学

  食品科学与工程(081401):天津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锦州医学院、沈阳师范大学、锦州师范学院、大连民族学院、长春大学、哈尔滨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浙江海洋学院、浙江中医学院、青岛大学、长沙电力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海南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南民族学院

  轻化工程(081402):江苏工业学院、青岛科技大学、中原工学院

  包装工程(081403):沈阳农业大学、佳木斯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西南林学院

  印刷工程(081404):青岛科技大学

  服装设计与工程(081406):河北师范大学、盐城工学院、浙江科技学院、绍兴文理学院、闽江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德州学院、山东理工大学、长沙电力学院、深圳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081407W):中国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山西农业大学、锦州师范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经济学院、杭州商学院、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武汉工业学院、华中农业大学、云南农业大学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081501):南昌航空工业学院

  飞行器动力工程(081502):哈尔滨工业大学

  飞行器制造工程(081503):华北工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

  工程力学(081701):河北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湘潭工学院、西安科技学院

  生物工程(081801):山西大学、华北工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长春工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浙江中医学院、湖州师范学院、安徽大学、南方冶金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科技大学、烟台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民族学院、吉首大学、湘潭工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湖南中医学院、广东工业大学、湛江海洋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工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081901):湖北农学院

  农业水利工程(081904):四川农业大学

  消防工程(082102):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西南林学院

  农学(090101):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张家口医学院

  园艺(090102):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德州学院、中南林学院、韶关学院、海南大学、河西学院

  植物保护(090103):聊城大学、河南科技大学

  植物科学与技术(090106W):莱阳农学院

  种子科学与工程(090107W):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090109W):河海大学、潍坊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草业科学(090201):山东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西南农业大学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090302):湖北农学院、西南交通大学

  园林(090401):天津大学、山西师范大学、沈阳大学、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宜春学院、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建筑工程学院、临沂师范学院、河南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延安大学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09040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农业大学、新疆农业大学

  农业资源与环境(090403):浙江海洋学院、石河子大学

  动物科学(090501):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张家口医学院、锦州医学院、皖西学院、西南科技大学

  动物医学(090601):张家口医学院、北华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临沂师范学院、湛江海洋大学 

  水产养殖学(090701):福建农林大学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090702):天津农学院

  预防医学(100201):潍坊医学院(五年)

  临床医学(100301):嘉兴学院(五年)、吉首大学(五年)

  麻醉学(100302*):张家口医学院(五年)、山西医科大学(五年)、南昌大学(五年)、宜春学院(五年)、滨州医学院(五年)、兰州医学院(五年)

  医学影像学(100303*):大连医科大学(五年)、山东大学(五年)、潍坊医学院(五年)、华中科技大学(五年)、海南医学院(五年)、延安大学(五年)

  医学检验(100304*):中国医科大学(五年)、沈阳医学院(五年)、哈尔滨医科大学(五年)、南通医学院(五年)、泰山医学院(五年)、济宁医学院(五年)、湖北中医学院(五年)、宁夏医学院(五年) 

  康复治疗学(100307W):南通医学院、温州医学院、浙江中医学院、安徽医科大学、中山大学

  精神医学(100308W):齐齐哈尔医学院(五年)

  医学实验学(100311W):北京大学

  口腔医学(100401):华中科技大学(五年)

  口腔修复工艺学(100402W):北京大学

  针灸推拿学(100502):华北煤炭医学院(五年)

  中西医临床医学(100505W):河北医科大学(五年)、张家口医学院(五年)、山西中医学院(五年)、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五年)、湖南中医学院(五年)、海南医学院(五年)、成都中医药大学(五年)

  法医学(100601*):河北医科大学(五年)、广东医学院(五年)、遵义医学院(五年)

  护理学(100701):河北建筑科技学院(五年)、沈阳医学院(五年)、上海中医药大学、杭州师范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江西中医学院、九江学院、河南科技大学(五年)、河南中医学院、湖南师范大学(五年)、攀枝花学院(五年)

  药学(100801):首都医科大学、南开大学、河北科技大学、张家口医学院、长春中医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徐州医学院、绍兴文理学院、青岛大学、新乡医学院、湖北中医学院、郧阳医学院、湘潭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宁夏医学院

  中药学(100802):承德医学院、苏州大学、浙江林学院、泰山医学院、河南农业大学、暨南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兰州医学院

  药物制剂(100803):江苏大学、济宁医学院、兰州医学院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100804W):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农业大学

  中药资源与开发(100806W):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广西中医学院、云南中医学院

  应用药学(100807W):北京大学

  管理科学(110101*):北京信息工程学院、上海海运学院、南昌大学、山东经济学院、邵阳学院、西南财经大学、青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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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持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公开发放、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负责民政部门委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财政、统计、物价部门,按照维护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费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相关项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障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第八条 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中有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简称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提供工作的。
  (二)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且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三)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
  (四)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由其服务单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临时性工资和各类奖金、补贴等收入;
  (二)财产性收入:是指房屋租赁、各种储蓄的利息、股票、债券等形成的收入;
  (三)转移性收入:是指赡养费、抚养或者扶养费、经营性亲友赠送、失业救济、社会救济等收入;
  (四)经营性收入: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及经商、办厂等收入;
  (五)劳务性收入:是指通过各种劳务性付出所获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无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人员组成家庭,其本人收入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留足后,所余部分计入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收入之中。


  第十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
  (一)在职职工收入高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未能按时足额领取最低工资的,按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应得的工资。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收入,按应该领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三)集团企业下岗职工的收入,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款物并参照本条第(八)、(九)项计算。
  (四)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职工的收入,按政策规定的应该得到的离、退休费标准计算;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支付的款物计算。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职工的收入,按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计算。
  (六)职工遗属的收入,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待遇规定应得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计算。
  (七)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收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摊入基家庭月收入中,计算至用完为止。
  (八)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难以计算的,按统计部门测定的本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计算。
  (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或者有部分劳动能力,但属于非个人主观原因的特殊情况无法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计算本条(一)至(七)项各类人员的收入时,还应包括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
  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法院判决或者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应当付给的赡养费、抚养或者扶养费,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下列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临时性补助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
  (二)政府颁发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
  (四)社会及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没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亲友等给予的小额临时性救助金。
  (五)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缴纳的有关社会保险费。
  (六)因公负伤、牺牲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等。


  第十三条 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收入等证明。居民委员会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后张榜公布,公开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情况,征询辖区居民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对区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不予保障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对其做出增发、减发、停发的决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具体数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或者扶养人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二)已有部分收入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发放。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属重残疾人的每月加发5%;属社会孤老人员和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每月加发10%;在采暖期内,非集中供暖家庭按户每月加发20%。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领取证》到街道办事处按标准领取。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走访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及时了解掌握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定期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查,并决定享受保障待遇的资格继续存在或者需要减发、停发、增发。
  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应当主动配合复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复查的,暂时停发保障金。


  第十七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民政部门停发或者减发本人当月保障金。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中的特殊对象及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由市民政部门征求区民政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1年3月30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
(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
  (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二)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第九条 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十条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进行强制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定。检验合格的,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被扣留机动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三条 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十四条 申请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应当通过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跨地级以上市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单位、保险机构以及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机动车驾驶人要求提供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提供。
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结合道路实际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运行评价报告,设定不同路段道路通行速度;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钢筋混凝土、波纹钢防撞栏或者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危险程度及路段环境情况在长坡路段设置车辆紧急避险区。
第十七条 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交叉路口,以及通道、出入口进入道路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因路况原因确需减速通行的路段,应当在减速路段前合理距离设置限速标志或者减速警示标志。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及路口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交通信号;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九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单位,应当在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出入口与公路交接处两端设置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并设置减速设施。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置警示标志的地方设置广告及其他标牌。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建设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设施、场所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道、省道穿越城镇的路段,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中心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设有中心隔离设施的公路,确有需要设置缺口的,间隔不得少于五百米。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和国道、省道的收费站设置车辆载重检测设备,并在发卡或者收费时对载货的汽车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合理间距提前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城市内街或者窄道设置收费停车站(点)。机动车停放在未经批准的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先行劝告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离开;驾驶人拒不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理。
道路停车泊位的收入应当上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和道路实际情况,确定施工作业路段和时间;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作业单位按期完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批准施工作业的部门、施工作业的路段、车道以及时间等在施工现场公布,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可以划设专用车道。专用车道可以划分为小客车、公交车、摩托车等专用道。
第二十八条 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
驾驶车辆不得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
行车遇前方有障碍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第三十条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得停车、上下乘客,但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的除外。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不得在车道内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检修车辆。遇交通阻塞停车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保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三十三条 两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但不得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
第三十四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也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其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禁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得超过二点六米。
第三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道路上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过往车辆应当减速避让。作业人员横穿车行道应当直行通过,注意来往车辆。
  第三十九条 客运站场应当按照规定对进站公路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准超载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公路客运车辆驶出站场。
  货运站场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配载,不准超载超限的货车驶出站场。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交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或者驾驶人承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货物,也不得将货物交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人承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相应客运经营资格的车辆运送旅客。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告并协助尽快恢复交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拒不配合、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等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方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所属物品。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影响通行的,现场清理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停车场、渡口,以及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记录的车辆信息、相关人员的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四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的指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及时将可移动的车辆和物品移至安全地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不得驶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造成路产损坏或者公路污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四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第四十七条 本省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执法有过错的,依法予以纠正;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第五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
(十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十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未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内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八)在同车道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未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四)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八)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二十一)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未在机动车后部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十四)未悬挂、未按照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五)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二十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二十七)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二十八)拖拉机载人的;
(二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十)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十一)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十二)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三十三)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十四)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三十五)载货汽车车厢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三十七)在高速公路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的;
(三十八)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三十九)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行驶的;
(四十)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四十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三)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四)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
(六)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
(七)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规定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暂扣三个月驾驶证;有前款规定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十一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予以收缴;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六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二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八)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
(九)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十)驾驶人在三年内的任一记分周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继续驾驶校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八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九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处三万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罚款。
组织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认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六)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的;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的;
(八)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九)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十)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或者他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十一)其他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七十条 道路主管部门、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规范要求设定道路通行速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交通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等,或者未保持其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
(三)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未依法审批的;
(四)未督促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按期完工的;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疏于监督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七)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实行异地缴纳罚款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监管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检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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