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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52:09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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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会计和一名出纳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应及时配备总会计师。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应充分发挥财会部门的作用。重要的谈判、签定协议,应安排懂政策,熟悉业务的财会人员参加,财会人员应对谈判、签约项目认真进行测算和分析研究,提出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协助主谈人员顺利谈判和签约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中方投资者在合营项目正式批准后,应按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91)财工字519号)的规定,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未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不得为其进行验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须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中方财产转移证明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在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财政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附后,供参考)。逾期未办理财政登记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查处。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筹建期财会制度,包括费用开支标准等,并于3个月内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财会部门应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筹建期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开办费明细表等。筹建期年度会计报表按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报送。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应明确规定投资各方缴付认缴资本的时间和出资方式,以现金形式出资的投资方必须按期将现金汇入指定的企业开户银行。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投资者应提供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及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等有关资料。以实物形式出资的企业,合同、章程项目中必须列出投资各方投入实物的详细清册。清册中应包括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型号、出厂日期、金额、实物验收单据、海关商检证书、品质证书及投资各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价值证明等内容。企业依据上述文件及单据作为会计记帐依据,注册会计师据此为验资依据。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应具有销售单位出具的原始单据正本及全套附件,包括:原始发票正本、品质证明书、运输部门开出的提单、装箱单、海关商检证明书等。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由中外方共同采购或以招标方式采购成套设备和批量较大的物资、材料。采购过程取得的回扣归企业所有。
六、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物资的验收保管和出入库管理制度。财会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物资的总帐、明细帐及有关卡片和清册等会计帐目,设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帐帐、帐卡、帐实相符,保证在筹建期间结束后向企业及时移交实物和帐目,保证开业后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能够正常进行。
七、外商投资企业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工程合同,应注明承包单位在交付竣工工程时交接全部固定资产帐目清单以及工程财务决算。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到全部固定资产帐目清单并验收固定资产质量合格,帐实相符后,方可支付工程尾工款。
八、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九、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的一切财务会计工作,必须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应对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对企业提供情况应予保密。对企业筹建期不按规定办理财会工作的,财政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处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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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7]304号


国资委,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不发部门、企业)(略)
3.××××年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4.××××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附件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 财政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资委、中国烟草总公司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中央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组织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年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中央企业提出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条 中央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4.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5.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企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企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企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相关中央预算单位,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3.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4.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5.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二)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2.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三)中央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收入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编制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报告。
1.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模;
2.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3.对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4.预算主要收支内容。
(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财资预总01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资预总02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总03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总04表),反映中央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5.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预总05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于每年8月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同时向中央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下发编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中央预算单位,并抄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
第二十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于预算执行年度3月底以前,批复各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0〕271号


  家电下乡实施以来,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了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内外需协调发展的作用。但随着补贴兑付方式的逐步简化,部分地方也暴露出审核兑付把关不严,骗补行为有所抬头的问题,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反响,影响了家电下乡的政策效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品信息录入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督促中标企业、销售网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一)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应于出货前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得将未录入信息产品上市销售。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必须在录入时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项,相应注销产品标志卡。销售网点应设立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进货日期、数量、型号、进货来源,销售日期、数量、型号、标识卡卡号,购买人信息等内容。
  二、加强产品标识卡管理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管理,督促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依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产品标识卡。
  (一)中标生产企业当月标识卡申领量原则上不得高于系统显示前一月家电下乡产品出货量120%,确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家电下乡产品累计出货量低于标识卡申领量80%的企业不得申领新标识卡。
  (二)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应严格做到“卡随货走”、“一货一卡”,严禁“货卡分售”、“一货多卡”、“货卡不一致”、倒卖标识卡等行为。
  三、严格补贴审核兑付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严格审核,谨慎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一)农民申领补贴时,应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及标识卡申领。因故他人代领的,代领人代领时除应持有规定证件及标识卡外,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申领人的书面委托。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农民递交的申领补贴资料及销售网点转交的复核材料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仔细查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资料不全或资料有作假嫌疑的,不得兑付补贴,补全材料并验证资料真伪后再决定是否兑付。
  四、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
  (一)县、乡财政部门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实行网点代理审核和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地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要实现100%抽查。
  (二)县、乡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对销售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实行代理审核或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年内实现对辖区内所有销售网点的检查。抽查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检查结果应专门造册备案。
  (三)县、乡财政部门要实现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时核查处理。
  (四)各级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信息系统密钥管理,并督促销售网点加强密钥管理,密钥应由专人保管,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得随意转借,一旦遗失应及时上报省级商务部门挂失并申领新密钥。
  五、开展专项检查
  各省份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于近期对辖区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自查,全面排查日常监管、补贴兑付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严查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于各省份自查结束后,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省份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要从严予以处理。
  六、处罚措施
  对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骗补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互相串通或串通销售网点违规操作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销售网点,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恶意串通消费者骗取补贴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检查发现骗补的个人,要依法追缴骗取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骗补发生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利用职权串通销售网点、消费者进行骗补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及有关文件确定的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认真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确保及时、安全兑付,把家电下乡政策全面高效地落到实处,以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惠农强农的政策效应。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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