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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1:59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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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2月13日)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如期实现了以省、县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为保持高水平免疫接种率,控制、消灭计划免疫所针对的传染病,有效地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国务院颁发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1995
年以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必须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的报告和监测。
通过近两年来的研究探索和专家反复论证,常规免疫种率报告比在全国范围内调查可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能够及时掌握接种率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能够较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免疫接种率,克服抽样调查的局限性;全国脊髓灰质炎专报系统已微机联网,为常规免
疫接种率报告工作提供了条件。为此,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全国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系统,实行统一的免疫接种率报告表格,并以此作为评价计划免疫第三个85%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督导。
二、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保证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及监测方法(附件)的正确实施。
三、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接种点,都要妥善保管各种接种登记和上报的有关资料,便于审评工作的开展。
四、接种点在每次冷链运转完成后3日内将“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表1)报至乡卫生院和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在汇总逐级上报“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表2)的同时,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省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在每年2、5、8、11月份将上一季度的“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经微机传至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六、有关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及监测方法
为及时监测和评价免疫接种率,我国从1992年起开始建立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制度,开展了常规接种率报告监测,并将其作为1995年实现以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目标审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1.供接种点使用的表1
1.1表1(见附表1)
1.2表1的填写说明
1.2.1表1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接种点,向乡卫生院和县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当月该辖区内儿童接受基础免疫的接种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每次冷链运转期间12月龄以内儿童接种卡介苗(BCG)、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OPV),百白破混合制剂(DPT)和麻疹疫苗
(MV)基础免疫的有关数据。
城镇实行计划免疫门诊的接种点,按月统计报告。为便于汇总,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可规定基层免疫接种点上报统计报表的具体报告时间。
1.2.2报表中的各项均按“人次数”计算。
其中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栏目下的“人次数”,应是卡介苗和麻疹疫苗栏目下“人次数”的3倍或近似3倍。
1.2.3“本月应接种人次数”包括本次冷链运转期间按儿童免疫程序接受四种疫苗(BCG、OPV、DPT、MV)基础免疫的总人次数,不重复计算上次及以前脱漏的应接种人次数,不重复计算上次及以前脱漏的应接种人次数。计算OPV、DPT的人次数(“应接种人次数
”和“实际接种人次数”)时,应包括第一、二、三针(次)基础免疫儿童的全部人次数。
1.2.4表1中“上一年所辖区域总人口数:______人,出生______人,出生率:______‰”的填写:
(1)“上一年所辖区域总人口数:_____人”应填写上一年辖区内的“年中人口数”。
“年初人口数”+“年末人口数”
“年中人口数=---------------
2
(2)“出生______人”指上一年所辖区域内新生儿总
数。
(3)“出生率:_____‰”指上一年所辖区域内新生儿的出
生率。
新生儿数
“出生率”=----×1000‰
总人口数
1.2.5“本月实际接种人次数”仅统计本次冷链运转期间各种疫苗实际接种的人次数。
“本月应接种人次数”和“本月实际接种人次数”由预防接种卡(证)或原始接种记录汇总而来。
1.2.6“累计应接种人次数”和“累计实际接种人次数”,是指截止到统计的当月,分别计算本年内以前各月应接种和实际接种人次数的总和。
2.供省、地、县汇总用的表2
2.1表2(见附表2)
2.2表2的填表说明
2.2.1表2供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及时了解、掌握本级以及下属各级进行基础免疫接种的情况。
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接种情况;地区级可直接了解和掌握县级以及各县下属乡(镇)接种的情况;省级可直接了解和掌握各地、县的接种情况。
2.2.2表2的数据由表1汇总而来。
2.2.3本表仅统计12月龄儿童基础免疫的接种情况,大于12月龄儿童的接种情况不计在内。
2.2.4“上一年省(地/县)人口总数_____人;出生率_____‰”均按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的数据为准。
2.2.5县级以上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应用本表估算各种疫苗的报告接种率时,应考虑到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栏目下包括的是三次接种的总人次数。在估算上述两种疫苗的全程免疫人数和接种率时,应除以3。
2.2.6为便于全国计算统一,在把各项接种数据输入计算机网络时,请按上述统一要求,不要做任何技术处理(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应包括三次接种的总人次数)。
3.常规接种率监测方法
乡级卫生院和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可以应用常规接种率报表中的数据,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出生率等数据,估算各种疫苗的报告接种率,并可以进一步监测、评价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常规免疫接种报告的质量。“累计接种人次数”或“累计接种率”监测曲线图,是可用于监
测本级接种情况的监测曲线。
3.1图中左侧纵轴表示的是累计接种人次数,其中最大值为估算的年累计接种人次数;右侧纵轴表示的是累计接种率,其中最大值为100%;横轴表示的是每次冷链运转的月份。在实际操作时,可任选“累计接种人次数曲线图”或“累计接种率曲线图”进行监测。
3.2因OPV和DPT的累计接种人次数应为BCG和MV的累计接种人次数的3倍,在做“累计接种人次数曲线图”或“累计接种率曲线图”时,应予以注意。
3.3累计接种率
累计实际接种人次数
累计接种率(%)=----------×100%
估算的年应接种人次数
图(略)
图“累计接种人次数”或“累计接种率”监测曲线
(注):图中所示斜线为理论(期望)接种线
3.4 估算的年应接种人次数
估算的年应接种人次数=(上年人口数×出生率)
+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数
3.5 根据冷链运转的次数,用累计实际接种人次数或用累计接种率描点作图;与“理论(期望)接种曲线”比较,如实际接种率曲线偏离理论(期望)接种线较远,提示可能是某次冷链运转时的接种率偏低,应采取补种等手段以提高接种率。
3.6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在估算接种率时,应以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数据为准;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考虑流动人口等因素,使用高于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数据进行计算。
附表1
__月(双月)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
(供接种点使用)
接种单位:____县____乡____村
上一年所辖区域总人口数____人,
出生____人,出生率:____‰
-------------------------------------
疫 苗 本月应接 本月实际 累计应接 累计实际
种人次数 接种人次数 种人次数 接种人次数
-------------------------------------
卡介苗
-------------------------------------
脊髓灰质炎疫苗
-------------------------------------
百白破混合制剂
-------------------------------------
麻疹疫苗
-------------------------------------
注:(1)本月(或双月)应种人次数包括:
a.按免疫程序要求当月(或双月)应接种的全部适龄儿童数。
b.脊灰、百白破包括接受第一、二、三次免疫接种的人次数。
(2)累计应接种人次数和实际接种人次数指截止到本月,分别累计当年每个月
应接种和实际接种人次数的总和。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印章)
附表2
__月(双月)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
(省、地县汇总用)
____省____地____县;
上一年省(地/县)人口总数____人;
出生率____‰
-----------------------------------------------------------
|国际 |人| | | |
单 位 | | | 本月应接种人数 | 本月实际接种人数 | 累计应接种人数 | 累计实际接种人数
|编码 |口|-----------|-----------|-----------|-----------
(县或乡)| | | | | | | | | | | | | | | | | |
|(县)|数| BCG| OPV| DPT| MV | BCG| OPV| DPT| MV |BCG |OPV |DPT | MV |BCG |OPV |DPT | 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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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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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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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包括第一、二、三次应免疫接种和实际
免疫接种的总人次数。
2.每年最后一次的汇总表,由省级卫生防疫机构于次年3月1日前报卫生部疾
病控制司及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研所计划免疫室。
3.BCG:卡介苗 OPV:脊髓灰质炎疫苗
DPT:百白破混合制剂 MV:麻疹疫苗
填表人______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印章)



199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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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学会文件中国烟草学会关于防止社会不法分子冒充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人员进行行骗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学[2002]20号



中国烟草学会文件中国烟草学会关于防止社会不法分子冒充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人员进行行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学会:
  以来,随着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全面深入展开的同时,也不断接到行业一些单位反映,少数社会不法分子趁机冒充中国烟草学会或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人员到有关烟草企事业单位骗取文物资料或有关钱物,不仅严重干扰了中国烟草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而且损害了中国烟草学会和正在筹建中国烟草博物馆的信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为了确保博物馆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烟草学会要求,凡是中国烟草学会或中国烟草博物馆(筹备处)需到烟草企事业单位联系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和其他与烟草学会有关业务的,必须持有省级烟草学会或省级局办公室的介绍信,或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学会)工作人员陪同或由省级局(学会)采取可靠方式预先通知,否则烟草企事业单位一律不予接待。
  请各省级烟草学会将本通知要求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并请各省级局予与支持。

                                                     二○○二年七月二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理顺产权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关系,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邵阳市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企业包括各级各类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行政单位包含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含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国有资产需要处置时,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资产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是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


邵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是经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业从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其他公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机构,是实施邵阳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机构。





第二章 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经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除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易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同意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出让)的交易方式外,其余必须采取公开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


第九条 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统一实行“进场交易”制度,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是加强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审批转让国有资产、出售处置实物资产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


第十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资产外,全市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资产所有权及相关资产产权的交易,原则上要在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由产权交易中心依法按程序实施交易活动。


1 .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转让;


2 .机动车、机械设备以及单位评估价值在 2万元以上(含 2万元)的办公设备和仪器设备等资产转让。( 2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本单位财会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向监管机构备案);


3 .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的产权交易行为)及资产处置;


4 .股权转让;


5 .科技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


6 .无形资产的转让;


7 .市政府规定应进场的其它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产权交易中心的《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在申请交易之前转让方应按规定制定转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评估结果经监管机构核准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确保转让标的的权属清晰,对转让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纠纷承担一切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拟转让土地必须权属明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尚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当在清产核资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可以在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完成后,依程序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在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的,应当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矿产)资产处置方案审批手续。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还应当报请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三)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中土地资产、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评估。纳入国有产权转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国有资产整体评估的依据。


国有资产整体评估报告中,应当分别注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国有资产评估价值。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中,无地上附着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并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土地处置方案批复后由产权交易中心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信息公开交易。


不拆除地上附着物或不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他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时,须按照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告知关于委托转让财产权利或物品的详细情况和瑕疵,并对应告知而未告知的瑕疵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受让方对在产权交易中所提交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有隐瞒和欺骗行为,则一切后果由相关交易主体负责。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程序管理及要求


(一)产权交易程序依次分为交易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过户登记。


(二)《转让公告》必须在本市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或者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湖南省产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不少于 20个工作日。


(三)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 2个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产权交易价款统一由产权交易中心无息结算,产权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先支付给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完成后由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划转至相应的监管账户。


(五)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转让方不得交付资产,不得为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否则应严格按规定追究转让方责任,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成功处置。


(六)产权转让价款全部付清并完成结算交割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和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分别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交易双方应同时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到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办理《产权交易资金结清证明》的盖章手续。然后凭盖章的《产权交易资金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市国资委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或市财政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1 .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而未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


2 .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


3 .场外交易或提交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


第十八条 国土、房产、工商等权证变更登记机构对申请国有资产转让变动登记的,应要求转让双方提交经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盖章的《产权交易资金结清证明》才能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凡场外交易或产权受让方未全额支付产权转让款又未提供合法担保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时,应根据财务决算的要求,向市国资委及市财政局报送其所属单位全年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和汇总分析报告。


(二)产权交易中心于每季度终了后的 10日内,向市国资委及市财政局报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情况;年度终了后的 30日内上报全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汇总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旧的国有资产形成新的国有资产的,原资产占用单位可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处置资产的类别对收入进行调控,调控比例规定如下: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调控比例为处置收入的 5%;


(二)机动车、办公设备及其他仪器设备的调控比例为处置收入的 10%。


调控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做国有资产收益,进一般预算收入笼子。其余收入根据原资产占用单位用款进度拨返单位。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及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中所涉及的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和抽查制度。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国资、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监察、社保等部门要从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高度,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处理国有产权交易中的相关问题,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和重组。对申请人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国有产权流动,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工商部门及时依法核准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严肃查处国有资产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批准转让国有资产或者擅自在场外转让国有资产的,一经发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批准机构应当立即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交易活动;已完成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房产、国土权证变更机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必要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产权交易行为无效。


(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国有资产 “进场交易”情况的稽查力度,对国有资产交易主体、交易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拍卖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作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并可不再委托其进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业务。


(四)为更好地打击转移、隐藏、低估国有资产、虚列债务、场外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应建立国有资产流失举报奖励制度,依靠群众监督,强化纪律约束。


(五)产权交易双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权交易双方、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及其他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9年 9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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