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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36:11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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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考虑到中菲两国友好领事关系的现状,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菲律宾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菲律宾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菲律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四、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双方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协定生效必须的所有国内法律及宪法程序,并通知另一方。
  下列签署人受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马尼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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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信贷收支月报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修订信贷收支月报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8年5月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分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分行:
根据我行业务发展和会计科目、帐户变动情况(参见(88)建总会字第50号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信贷收支月报制度作下列修订:
(一)增设三个信贷收支项目:
1.“39国家投资公司资金”
2.“87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
3.“88银行购买债券”
(二)会计科目“478其他贷款”暂归入原信贷收支项目“66临时周转贷款”中,临时周转贷款清理完毕后如何变动再另行通知。
(三)将原“64对个人购买商品房贷款”项目更名为“64住宅储蓄贷款”,核算相应会计科目的内容。
二、《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各国家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资金属总行供应资金的范围。
(二)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预计增减资金测算表”以及“调拨资金占用额及利息计算表”,计算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时,增加项目“13、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余额”(按会计科目“460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余额填列),且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改为1至13项目之和。
三、新设信贷收支项目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项目分别从上报5月末的信贷收支月报和5月中旬的调拨资金计划旬报时开始启用。
附表:信贷收支项目与新增会计科目对照表
───────────────┬───────────────────
信 贷 收 支 项 目 │ 会 计 科 目 归 属
───────────────┼───────────────────
21 其他企业存款 │ 269 特种预算外存款

*39 国家投资公司资金 │ 267 国家投资公司存款
│ 459 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基金
64国家储蓄贷款 │ 476 住宅储蓄贷款

66临时周转贷款 │ 478 其它贷款

86其它 │ 524 代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 87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 │ 460 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

* 88银行购买债券 │ 308 购买债券
───────────────┴───────────────────
注:带*号系新增设项目电报代号


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8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
   暂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确保政府工作提速的长效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责任政府、阳光政府为目的,紧紧围绕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目标,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政府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中央、省驻菏有关单位。
  (二)考核评议内容
  1.履行职责情况。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解决。2.行政效率情况。在精简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方面有无新举措、新进展,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在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推诿扯皮以及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3.政务公开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等方面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5.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情况;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否达到市政府的要求;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是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6.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情况。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对行政违法违纪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三、考核评议方法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议活动。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办法,以组织考核评估和社会问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进行。
  (一)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核报告。第二阶段,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察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检查部门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议),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第三阶段,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按百分制,评定该部门考核分数。考核评估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60%。
  (二)社会问卷测评。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计分方法:将“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分别计100分、80分、60分、40分。具体测评分两类进行,并实行加权统计。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50%。2.组织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50%。
  两类问卷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40%。
  四、考核评议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考核评议结果和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考核单位位次排列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良、合格、不良3个等次。1.优良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2.不良等次:综合分值低于60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3.合格等次:除优良等次和不良等次以外的。
  (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良等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良等次资格,根据情况确定为合格或不良等次,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特大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2.群众投诉行政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3.群众投诉效能问题的重复投诉率达30%以上的;4.因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五、考核评议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优良等次的单位,授予“菏泽市行政效能奖”,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良等次的单位,建议作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或免职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考核评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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