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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15:24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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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3]1267号
2003-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退税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要求,切实抓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目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已放置在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130.9.1.248)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审核系统/3.41版”路径内,请各地立即下载、使用。软件运行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地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反馈”路径内)。
  2003年年底前,总局将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修改,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顺利运行,各地应随时访问上述路径,及时下载和升级新版本软件。
  二、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包括列入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凡纸质退税凭证齐全,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没有或核对不符的,各地应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已按照《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89号)上报的不需要再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将组织进行协查。具体办法如下:
  (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各地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应及时通过“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查系统”(Eis系统)上报疑点。
  2、各专用税票开出地省一级退税机关应于12月15日通过Eis系统接收上述疑点数据,并立即牵头组织在本地区进行核查。各地一律必须在接收疑点数据1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和无误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使用Eis系统上报总局。
  3、总局将于2004年1月16日对各地反馈核查本地区开具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未按规定反馈核查结果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二)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各地应将本地区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汇总填写《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附件1),通过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3年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疑点”路径上报总局。各地在年底前应于11月30日、12月10日、12月20日各上报一次。
  2、对各地上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经总局组织协查,10日内将把核查结果放置在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3年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反馈”路径内,供各地接收。

附件: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

填报单位:
            出口企业海 出口企业名     离岸价(美     报送口岸代    总局内部办公网
序号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关代码    称   出口数量  元)  报关口岸   码   疑点  查询结果


    负责人:      制表人:     日期:
  注:1、总局内部办公网报关单查询:http://100.16.92.183/index.asp
    2、“报关口岸”和“报关口岸代码”见出口报关单“出口口岸”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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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已废止)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8日)

深府〔2001〕183号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


(深府〔2001〕8号附件2,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单位认真研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富余员工安置方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单位遇到了新的问题。现就《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累计工龄的计算问题
  《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累计工龄还应包括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年限。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享受问题
  只有同时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4项条件的员工,才可以享受安置费。安置费的发放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累计工龄计算,但已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不再重复计算安置费。
  三、关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问题
  在市政府公布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前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关于富余员工的档案问题
  企业与富余员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后,如果员工找到新单位,由新单位为其办理再就业登记手续,档案转新单位管理;如果暂时找不到新单位,员工可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或档案托管手续,档案转劳动部门失业员工管理科或档案托管机构管理。员工拒绝领取档案的,不能因档案放在原单位而承认原单位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五、关于内部退养生活费的标准问题
  企业发放内部退养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前,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六、关于生育补助费的享受问题
  "三期"女员工已按有关妇女职工保护规定享受产假工资的时间,不再享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生育补助费。
  七、关于改制后仍留在企业的员工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的问题
  改制后仍留在企业的员工不能享受安置费。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要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和内容而定。(一)法人实体发生质的变化,如转让、出售等,仍留在企业的员工应先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再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在新单位的工龄重新计算。(二)法人实体未发生质的变化,如分立、合并等,新单位与原单位应视为同一用人单位,新单位与仍留在企业的员工通过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员工在原单位的工龄必须与新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八、关于《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问题
  《暂行办法》是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市属国有企业部分情况特殊的富余员工利益。各单位必须在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执行《暂行办法》,维护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如企业裁减员工,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企业裁减员工后,户籍员工比例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
  九、关于《暂行办法》和《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的通知》(深府〔2001〕75号,以下简称《并轨通知》)的关系问题
  《暂行办法》和《并轨通知》都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二者效力一样。《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并轨通知》仍然有效,如企业招用下岗、失业员工,市、区劳动部门仍然给予经济补贴;不符合《暂行办法》享受安置费条件的员工,只要符合《并轨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仍可以享受《并轨通知》规定的安置费。但是,富余员工按照《暂行办法》享受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并轨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安置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5年1月20日)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要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政策示范;要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国家安居工程从1995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
1995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暂定1250万平方米,约需建设资金125亿元,其中国家在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中安排贷款规模50亿元,由国家专业银行提供贷款,其余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
1995年以后,建设规模和贷款规模一年一定。
(二)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名单及相应的建设规模,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将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下达给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各城市。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计划,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年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内安排,并按现行办法及时分解下达给各有关专业银行。
(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按国家贷款资金和城市配套资金4∶6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城市配套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和其他房改资金中筹集。配套资金没有按期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四)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居工程承建单位,向人民银行指定的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有关专业银行申请。承办银行按照国家安居工程投资计划和有关贷款办法审定,并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和贷款的管理。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与自筹资金,应按规定比例配套使用。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必须用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如被挪用,立即取消该城市使用国家安居工程贷款资金的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偿还挪用贷款本息。
为确保国家安居工程贷款的周转使用,国家安居工程贷款一律实行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法定利率(不得上浮)执行。

三、国家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安居工程详细规划,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制订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定安居工程承建单位,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要努力降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设成本。凡用于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
(四)国家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严禁转包。国家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

四、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售和管理
(一)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二)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成本价格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各有关银行,要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的40%以上,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四)要搞好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售后服务,带动、促进现行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各项售后服务,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五、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条件和申报、审核程序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要具备的条件: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一般要达到60%以上;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制定并公布到2000年的租金改革规划;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房改政策确定售房价格。
2、当年申请的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所需土地必须全部落实,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政府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并制定了较完备的配套政策;要有明确的开、竣工计划。

3、城市有关专业银行用于发放国家安居工程住房贷款的资金已经落实;城市配套资金筹集到位50%以上,其余部分也能随工程进度足额到位。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办、建委(建设厅)、计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根据申报城市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后,拟定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城市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时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中? 嗣褚小⒉普俊? 2、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指定的专门人员,对地方上报的文件进行研究汇总,提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名单和每个城市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的初步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列入年度计划下达。

六、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一)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1、国家计委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下达计划。
2、建设部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信贷计划,对国家有关专业银行下达信贷规模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财政部和国家有关专业银行审查、监督城市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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