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23:46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以日本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日本国会众议院议员志贺义雄为首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应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邀请,于1961年6月13日至22日,在中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在访问期间,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了参观。
在访问期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分别接见了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副主席刘少奇,在谈话中指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日本共产党一直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一直是日本人民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坚决代表者和捍卫者。
毛泽东主席、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其他领导人在接见时,对于日本人民英勇的反美爱国斗争和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并且认为,日本人民争取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的斗争,终将冲破美帝国主义和追随它的日本垄断资本的重重障碍,取得最后的胜利。
在访问期间,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以志贺义雄团长为首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就中国人民和日本人民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以及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与合作的问题进行了亲密的交谈。参加这次会谈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员程潜、张奚若、廖承志、刘宁一、张苏,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团员川上贯一、岩间正男、谷口善太郎、须藤五郎。会谈是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就以下各点取得了完全一致的意见。
双方一致确认,当前的国际形势,对世界各国人民为争取和平、独立、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事业是很有利的。1960年11月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阵营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团结;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建设,不断地取得了新的伟大成就;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民族和民主运动的风暴继续高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斗争显示了巨大力量;世界各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帝国主义日益陷入孤立。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和平外交政策正在全世界起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最近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赫鲁晓夫同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维也纳举行的会谈,再一次证明了苏联为维护世界和平所作的真诚努力。
双方强调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代表团在1959年3月和1959年10月两次共同声明所指出的,也是日本社会党访华代表团故浅沼稻次郎团长在1959年3月访华时所说的:美帝国主义是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敌人。双方认为,美帝国主义的实力政策、新殖民主义是威胁世界和平和造成国际紧张局势的主要根源。美帝国主义是世界反动的支柱,是国际宪兵,是全世界人民的敌人。
双方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日本和中国的侵略。美帝国主义同作为美帝国主义在日本的忠实代理人的岸信介政府缔结了反共的军事同盟,并且正在加速日本的扩军备战和核武装,阴谋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东北亚反共军事联盟。美帝国主义还在冲绳和小笠原群岛建立了巨大的侵略基地,在整个日本国土上建立了目的在于进行侵略和发动战争的军事基地网。美帝国主义把日本作为它在亚洲进行侵略和发动战争的主要据点,企图把日本再一次拖上战争的道路。
美帝国主义至今还霸占着中国的领土台湾,而且不断地进行挑衅活动。
双方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老挝、南越、南朝鲜进行的侵略和干涉。双方认为老挝的严重局势是美帝国主义破坏1954年日内瓦协议,对老挝进行侵略和干涉所造成的;美帝国主义对南越日益加强的军事干涉,破坏了越南人民和平统一越南的要求。东南亚防务集团主要是美国侵略亚洲东南部的工具,是造成老挝、越南南方和整个东南亚地区紧张局势的根源。只有废除“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才能维护亚洲东南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双方强调:美帝国主义一直对南朝鲜实行侵略和战争政策,最近又策划了南朝鲜的反动军事政变,严重地阻挠了朝鲜人民实现和平统一的要求。
双方还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古巴、刚果的野蛮侵略。双方坚决支持古巴、刚果和阿尔及利亚人民的英雄斗争。
双方强调: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必须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对美帝国主义的全面扩军备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没有改变,而且也不会改变。全世界人民为反对帝国主义的压迫和战争政策、侵略政策,必须团结一切反对帝国主义的力量,结成广泛的反帝统一战线,继续进行艰巨的斗争。
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详细地介绍了日本人民反美爱国正义斗争的情况。指出日本人民为了从日本驱逐美帝国主义的势力,为了反对卖国的日本垄断资本,特别是为了反对新日美“安全条约”,进行了持续两年以上的轰轰烈烈的反美爱国正义斗争。日本人民进行的反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反对日本核武装、要求禁止原子弹氢弹和全面裁军的斗争,都有了巨大的高涨。日本人民在斗争中阻止了艾森豪威尔访日,打倒了岸信介政府,而且在目前把“阻止修改日美‘安全条约’国民会议”发展成为“废除新日美‘安全条约’、保卫和平与民主国民会议”,并且依靠这个力量还阻止了“防止政治性暴力行为法案”的通过。日本人民的爱国反美统一战线,也正在形成。日本人民这几年来所取得的这些成就,是和日本共产党执行正确的政策,高举民族独立的旗帜,和广大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坚决反对修正主义、左倾冒险主义、右翼社会民主主义的斗争分不开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团在日本共产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日本国会内和国会外,一贯地揭露了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垄断资本的反动政策、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为保卫日本的民族独立、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反对保存低工资制、抬高物价、在所谓使“收入增加一倍”的计划的名义下破坏工人、农民的生活和破坏中小企业和农业的政策,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中国人大代表团热烈地称赞日本人民反美爱国的正义斗争及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坚决表示支持日本人民要求美国军队撤出日本,取消美国在日本的军事基地,收复冲绳和小笠原群岛,以及为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的日本而进行的斗争;并且认为这些斗争,已经沉重地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对日侵略政策和日本垄断资本扼杀民主的无耻阴谋;这些斗争大大有助于保卫远东和世界和平,而且也是对于中国人民的一种巨大支持。中国人大代表团对于英勇的、光荣的、正确的日本共产党在这些斗争中所起到的伟大作用,表示极大的钦佩。中国人大代表团请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向日本人民和日本共产党人转达中国人民的崇高的敬意。
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热烈赞扬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高举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三面红旗,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对于中国人民给予日本人民反对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垄断资本,反对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特别是反对新日美“安全条约”所进行的斗争以极大的鼓舞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还坚决表示,反对美国阻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支持中国人民收复自己的神圣领土台湾的正义斗争。
双方还一致认为中日两国关系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状态,完全是由于美帝国主义和追随美帝国主义的日本垄断资本所一手造成的。双方坚决谴责日本池田政府所采取的敌视中国,追随美国,制造“两个中国”的反动政策。中国人大代表团强调,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美日反动派用任何借口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
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开展两国经济文化交流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往来,以及早日恢复两国的邦交,是符合于两国人民的要求的,而且也是有利于保卫远东和世界和平事业的。中日两国人民必须为冲破美日反动派所设置的人为障碍,争取恢复两国的正常关系而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本共产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 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团长
彭真 志贺义雄
(签字) (签字)
1961年6月22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 57 号


《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月2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效为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国税、地税、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每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低保和特困住房困难户,按保障标准全额补贴。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的7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少收或者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由国库直接支付。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城中村改造、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市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上年家庭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四)夫妻双方平均年龄满30周岁以上;
(五)申请人为城镇职工,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实属本人房屋而房产证在他人名下或者未办房产证的,本人居住父母名下房屋并且父母有两处以上房屋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城镇低保户和特困户中的无房户;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结婚证复印件;
(三)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证明;
(六)无房户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低保户或者特困户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
(二)属于特困职工家庭的,应当提交市、区工会关于特困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病大病患者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向所属社区或街道,下同)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四)公示期15天内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对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发放补贴并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廉租住房房源和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及申请顺序等情形,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家庭按排序选择住房,选房时盲人、下肢残疾者、老人等可以优先选择楼层;
(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与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开具《入住通知书》;
(五)保障对象持《入住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 实行廉租住房保障与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申请对象并轨,每三年组织一次报名,每年组织一次资格复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对新增低保户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组织一次报名。
第二十条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以及住房保障面积等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31日发布的《日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对高检发释字〔2002〕4号司法解释理论基础之质疑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7月9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主要内容为:“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很明显,该批复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后,其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不存在被追诉的主体。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该司法解释曲解企业法人制度,最终导致放纵单位犯罪,造成应该追诉而无法追诉。
企业法人资格何时消灭,民法理论上以前对此存在争议,但近年来认识已经逐渐统一,即认为,企业法人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主体资格才告消灭。最高人民法院(2000)23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和(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充分体现了这一认识。那种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不复存在的理论,无法解释该企业不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事实,如果其主体资格消灭,就不能再享有以自己名义起诉的资格了!
刑事司法实践中,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犯罪单位主管单位或者其自身只要采取有关措施,造成单位被撤销、注销等假象,或者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甚至人民法院互相串通,搞假吊销营业执照和假破产,那么就可以逃避刑事追诉,就可以不用支付巨额罚金,这无异于放纵犯罪,因为造成上述假象,有时候只需要一纸文件即可。
本人认为,单位与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大相同,对个人一般处以自由刑的占绝大多数,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自然人的生命个体,如果自然人生命个体不存在了,自然就无法对其科以刑罚。但单位是有资产组成的法律拟制主体,其没有自然生命,其存续取决于自然人,其存在和进行活动包括承担责任的基础都是其财产,而不是其组织体本身,其只要有财产存在,就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就不应当放弃对其追诉。
笔者建议,国家法律应当增加规定,在对单位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再对企业进行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等活动,该等活动只能待刑事诉讼活动结束后方可进行。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利用该司法解释逃避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