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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41:48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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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00三年六月六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组织、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形成“政府领导,公安、消防指导,社区消防自治”的新格局。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义务消防队。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文明小区活动的考核目标,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深入社区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社区消防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社区消防建设的长远规划,使社区消防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发展。
(三)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社区消防工作的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档案。
(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安排,认真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档案。
(五)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民警(辖区民警)负责辖区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社区消防工作的管理。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管理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被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或上报区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对被管理单位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社区民警查处。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至少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由社区居民自愿担任,其器材装备可直接利用社区现有的轻便灭火器材,室内消火栓箱配备的水带、水枪等。设有物业管理的商品房住宅区和单位住宅区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或者由治安联防巡逻队兼此任务。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每单元每楼层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1具;七层(含)以上楼房每单元设置1根消防立管,每楼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工具,并配备20米水带1盘,水枪1支。费用纳入投资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老住宅区可根据条件逐步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社区居委会必须定期检查,责令物业管理单位维护、补充和更新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
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县城、镇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汴政〔200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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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

张玉玲 常 萍

在我国,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的管制刑可以追溯到民主革命时期,它适用于“那些可以不判刑,但必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或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79年被我国《刑法》规定为五种主刑之一,1997年《刑法》对管制刑内容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扩大了管制刑的使用范围。但我国管制刑仍有待完善,着反映在法学理论界对管制刑存废的激烈争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微乎其微的使用率等方面。“虽然限制自由刑在一定程度上与当今世界刑罚轻刑化、开放化相协调,不过,由于当前人们的报应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惩罚犯罪的心理要求仍比较强烈,而限制自由刑的报应,惩罚功能要相对弱一些,难以满足社会对上述观念的要求。” 因此,当前我国管制刑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人们刑罚观念之转变和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
由于管制刑执行的开放性,行刑环境具有相对宽松性,如果没有完善的执行制度加以保障,就会使管制刑失去其作为刑罚的严肃性,从而失去刑罚的惩罚性的基本特征,使刑罚落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更无从谈起,不仅达不到设立管制刑的初衷,反而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为使管制刑在社会生活中更有效的发挥作用,本人认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制刑制度。
一、完善管制刑的立法
人身危险性因素是确定对罪犯是否适用管制刑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现行《刑法》对此只字未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作出“管制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且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衡量应综合犯罪人的具体涉案情况和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方面加以考虑”的规定。这样能为法官对具体罪犯是否决定适用管制刑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
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规定了警察有执行管制的职责,但两部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这既不利于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更使管制刑失去作为一种刑罚应有的严肃性;同时,由于罪犯的分散性和警力的有限性,管制的很多内容需要群众的配合和监督,然而,法律对这方面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当就管制刑的执行问题制定专门的细则和规则,明确对管制执行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有关内容,以统一规范协调管制刑从判决 交付执行 行刑完毕 宣告解除的各个环节,实现管制执行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管制刑执行不尽人意的状况。
本人认为,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应有的内容包括:(1)关于被管制罪犯执行期间违规或一般违法行为`加重或附加惩罚的规定。(2)关于不同情形下被处管制刑罪犯的服刑场所的规定。(3)关于执行机构和人员配备保障的规定。(4)关于专门执行机构主要职责的规定。等等。
三、 建立管制易科剥夺自由刑的制度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限制自由刑与剥夺自由刑往往是配套实施的,一方面,对被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允许法官改处限制自由刑,以减少监狱羁押人数,消除剥夺自由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违反限制自由刑执行的罪犯,允许法官将剩余刑期改为剥夺自由刑。如俄罗斯刑法典第53条规定:“在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恶意逃避服刑的情况下,可以用剥夺自由刑代替,其期限为法院判决所判处的限制自由刑刑期。”又如法国刑法中关于限制自由刑中的放逐规定,放逐期间,被判刑人如果潜回法国,将被视为犯有中止放逐罪,要按重罪处以拘禁。在我国管制的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罪犯逃避服管制刑,或多次违反管制内容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管制内容等情况,而按照法律,却又无法进行处理,使得管制刑的作用大大降低。为了提高管制刑的实行效果,保证管制刑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对管制刑执行给予一定的权威保障。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关于限制自由刑易科其他刑罚的制度,建议我国《刑法》作出以下规定:被管制的罪犯有逃避服管制刑的,或多次违反管制内容屡教不改的,或严重违反管制内容等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将剩余刑期根据一定合理比例,易科拘役刑或有期徒刑。从而使管制与拘役(或其他徒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密。
四、建管制刑与附加刑并用的机制
刑罚保持相应的强度是必要的,否则对犯罪所表现出的过度宽容会伤害社会对报应犯罪的正当感情。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适度加大管制刑的刑罚强度,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管制刑作为一种教育刑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实现刑罚的可感性和提高整个刑罚机制的效能。为此,我们建议在对罪犯判处管制刑的同时,还应考虑对其附加适用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或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特殊行业或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无偿性的公益劳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从1999年1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将原来按经济类型登记、统计改为按企业注册类型登记、统计。为与国家工商管理和统计工作
的改革相衔接,从1999年起,税收统计报表由原来的分经济类型统计改为分企业注册类型统计。现将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新印制的税收票证,凡原式样中有“经济类型”栏目的,均改为“注册类型”。
二、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其税收票证上的“注册类型”栏,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件)的最细化类型填写,如某私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填写“私营有限公司”;个体工商业户在税收票证的“注册类型
”栏内填写“个体”;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根据税务登记内容按税收统计报表的“注册类型”口径要求填写。
三、已印成“经济类型”的现存税收票证,填开时,其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在“经济类型”栏。
以上,请各地抓紧布置。
附件: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略)



19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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