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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56:45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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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4]44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利,促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业务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调整三者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或批改原商业三者险及其附加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的相关内容,确保5月1日起签发的保单均能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执行。如需使用特约批单形式变更责任的,必须立即上报保监会批准。
二、自5月1日起,各公司对商业三者险及其附加险基准费率可以在原基准费率的10%范围内自主调整,并向各保监局事后备案,以适应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的要求。
三、各中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研究,充分考虑《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三者险费率的影响,采取合理措施,加快数据测算,及时调整三者险及其附加险费率。同时,应加快电脑程序和业务流程调整,推进数据库建设,为三者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准备。
四、近几个月,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辖区内三者险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将费率审批调整情况和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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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别墅。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市经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组织验收,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第七条 开发单位应协调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对于配套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监察。
  第九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支付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供电部门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施工电源费用除外)。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 供电部门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支情况向“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市价格、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试行。此前按专变供电形式资料进窗,长沙电业局已受理但未送电的在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由供电部门与住宅开发企业协商,按公变供电形式由住宅开发企业完善相关建设,实施送电。

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三个抓手

罗国斌


  办案安全问题是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历来办案安全都被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特别是反贪部门视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整个反贪工作中具有“一着不慎,全局皆输”的地位和影响。对于如何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办案实践中已形成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一.抓牢思想建设,树立反贪办案人员牢固的办案安全意识
  1弘扬公正、平和的执法理念;形成文明、依法办案的办案方法
反贪办案是办案人员发现犯罪,证实犯罪进而惩罚犯罪的过程,它体现的是办案人员和犯罪分子的较量和对抗,在办案中,办案人员不正确的执法理念和不恰当的办案方法会加深这种对抗。实践证明,有许多安全事故正是在这种对抗过于激烈的情况下造成的。所以在办案中,办案人员应本着人文情怀,做到态度平和、行为规范、语言文明、做到以情感人、以证据慑人、以公正服人。这样能大大缓解犯罪分子在办案中的抵触和对抗,进而大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加强安全教育,培养办案人员“安全第一、安全至上”的办案思想
  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办案安全教育,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主要教育方法有:①集体学习法。由局里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反贪总局《关于加强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通过学习让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时能够自觉用上级的各项安全防范规定来对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反贪工作的顺利进行。②警示教育法。注意收集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对照查摆办案人员个人在工作中出现的或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苗头,让干警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不时用血的事实刺激办案人员的神经,不断增强安全办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③自我总结法。办案人员在办理完每一个案件后都要自觉地对办案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回忆和总结,特别是对涉及到办案安全的一些环节更要仔细分析、不断推演。从中查找出容易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加以整改并形成有益经验,从而不断提升和丰富自己的安全办案能力。
  3建立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形成安全教育的连续性、长期性
  办案安全问题是一个需要常抓不懈的问题,要办案就可能出安全事故,“今天不出事,不代表明天不出事;今天不出事,今后易出事。”这是反贪一线办案人员的共识,因此,建立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安全教育的长期性是使办案人员紧绷安全这根弦,始终保持办案安全警惕性的重要保证。实行安全教育月活动,院里应每年选择一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这个月里对安全问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查找,组织整改。同时,检察长应逢会必提安全问题、局(科)长逢案必讲安全问题。通过教育使办案人员对安全问题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
  二.抓实制度建设,形成合理科学的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体系
  1安全预案制度:
  每启动一个案件之前都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只有把办案安全问题想到前,把办案安全工作做在前,防范于未然,才能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案件预案应具有三个特征:①针对性,第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每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也是不同的,安全预案不应千篇一律,而应具有针对性,即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同一案件中的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②全面性,细节决定成败,事实证明,许多安全事故恰是由某些极易被忽略的细节引发的,制定安全预案时应充分、全面考虑案件的每个环节以及各环节的每个细节,要把安全预案工作想到细处,想到微处。③可行性,安全预案不仅在于能提出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切实解决问题,所以预案中的每条安全措施都应切实可行,即在现有条件下是能够做到的,同时,每条措施都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把安全预案工作做到实处。
  2安全检查制度:
  检查是发现安全隐患的最重要手段,认真细致的检查是办案安全的重要保证。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三个部分:①办案环境的检查,主要是讯(询)问室的检查以及其延伸空间比如调查对象在进入讯(询)问室之前的一段空间的检查。在传唤和拘传每一个调查对象之前都要对调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应该仔细、踏实,不放过一个死角,不抱任何侥幸心理。②调查对象身体情况的检查。在调查对象进入讯(询)问室之前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清理比如男性调查对象的火机、钥匙;女性调查对象的发卡等尖锐器件。与最近医院保持长期联系,选聘该院一到二名素质高、业务精的医生作为院里的医务人员,其主要业务是在调查对象被传唤或拘传到我院之初即对其进行一次身体状况的检查,主要侧重于血压和心脏状况,并询问其自我感觉及病史,并将其检查结果和建议如实反映给该案的承办人员。③调查对象心理状态的检查。注意观察调查对象的心理变化和情绪波动,充分了解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其情绪悲观的经历和事情,做到知己知彼,时刻抓住安全办案的主动权。
  3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责任最重要的是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明确规定主管检察长对安全工作负有组织、监督检查和保障的领导责任,侦查部门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上一个案件,局里都要与案件承办人员和看护人员签订责任状,明确审讯人员和看护人员的具体责任,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在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对象。把安全工作纳入到办案人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出现安全事故,侦查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责任人的个人业绩也一票否决。
4内部监督制度:
  每办一个案子,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都应派出一位安全监督员全程负责监督整个案件的安全情况。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安全预案并督促预案的落实,侦查部门制定的安全预案都要交纪检部门审查通过并备案,否则视为违法办案。参与办案人员对调查场所、调查对象的检查工作。在案件突破阶段对安全工作进行巡视。安全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办安人员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书面警告;对于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侦查部门负责人反馈,侦查部门应在安全监督员的监督下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除。
  预案制度是办案安全的前提;检查制度是核心;责任制度是关键;监督制度是补充。这四项制度共同构成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制度体系。
  三,抓好硬件建设,创造扎实有效的安全办案物质条件
  1建设符合办案安全规范要求的办案区
  办案区是办案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讯(询)问的场所,各地已发的安全事故说明,许多安全事故都是在办案区内发生的。因此,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案区本身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办案区应设在一楼。办案区的六面应用特殊的软质材料比如海绵辅设;电线等可以内藏的都应该内藏,必须露于外的比如照明、取暖(制冷)、通风等设备都要高置。办案桌是圆角的且立体面应用海绵包裹;涉案人员所坐的椅子是底端固定在地面上且上端带锁的,以使其不能有较大范围的自由活动空间。涉案人员用来自书和签字的笔应是特制的,笔尖短、笔壳软且被固定在涉案人员所坐椅子上仅可移动一纸宽度的距离。
  2建设保障办案安全的信息化系统
  建立监控室,配置电子监控设备,办案指挥员和安全监督员应坚持对讯(询)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建立安全信息畅通渠道,在讯(询)问室安装警报设备,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办案人员可立刻启动警报装置,以保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援和处置。
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办案人员树立牢固的办案安全意识,确立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秉承安全第一、安全至上的办案思想,辅之以科学合理的安全防范制度体系再配以扎实有效的硬件条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反贪办案良性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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