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53:52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2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企业、个人与国家批准在特区内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
第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抵押人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机器、设备、产品等动产;
(三)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权利;
(四)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
第六条 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转让的自然资源、财物或权利;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特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抵押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其所有的共有财产份额设定抵押权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第十条 抵押人以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以可转让权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可转让权利证书。
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第十二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按本规定将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关系终止。但民用住宅租赁期可延续六个月,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因原租赁关系终止使承租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各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估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签定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账户;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币别、金额;
(四)贷款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名称、数量、状况、处所、产权或使用权所属;
(六)抵押物估价、抵押率;
(七)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八)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赔偿方法;
(九)抵押物归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的解决;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抵押贷款当事人或其委托人须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一)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在国土局登记;
(二)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在房产管理局登记;
(三)以其他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抵押物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设定日期,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登记费由抵押人支付。
抵押物登记应凭抵押贷款合同,登记内容应包括合同的主要事项。
抵押物登记可供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查询。
第十九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享有从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偿还贷款本息的权利。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占管抵押物,对其占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接受对方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依法继承或遗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抵押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迁移,须经抵押贷款当事人书面同意,并书面明确抵押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抵押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方式:
(一)拍卖;
(二)转让;
(三)兑现。
第二十五条 拍卖抵押物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拍卖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拍卖程序:
(一)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交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三)拍卖机构在特区报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十五日;
(四)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五)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程序中止: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就拍卖物所有权提起诉讼,并裁定中止拍卖的;
(二)抵押权人申请中止拍卖的;
(三)抵押人已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止拍卖的。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按下列顺序处分: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按设定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偿还。
第二十九条 抵押贷款合同依本规定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抵押人贷款的,应当赔偿抵押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抵押权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并按国家贷款规定或合同约定处以罚息。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抵押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抵押物,保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
第三十五条 抵押权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十六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终结后,抵押贷款当事人应于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抵押物的估价、登记、拍卖等具体办法及收费标准,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特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已依法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尚在履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抵押物登记手续。



1990年2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前,各机电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过期作废。

附件一: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
为贯彻执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做好进口登记工作,对实行自动进口登记的机电产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口登记的机电产品范围
进口机电产品,除下列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属实行自动进口登记的范围。
(一)国家禁止进口的;
(二)国家已公布实行配额和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
(四)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直接用于生产返销或出口的;
(五)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的;
(六)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款进口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进口登记的机构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进口登记信息的统计、交流和指导进口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未设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的部门,其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在进口单位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口机构办理登记。
三、进口登记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电产品准予自动登记:
(一)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目前国家已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而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
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凡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产品不得进口;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须征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6.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进口的机电产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
(三)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四)投资项目进口的机电产品,需提供符合国家对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所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
(五)利用国外贷款按贷款协议规定国际招标采购进口的机电产品,需出具国际招标中标证明和贷款机构的确认函。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进口单位应主动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证明。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申请,可提出异议并有权不予登记。
四、鼓励国际招标采购
实行进口登记的机电产品,鼓励进行国际招标采购。
五、进口登记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应在对外签定合同之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办理进口登记。
(二)进口单位领取并按格式要求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代用,见附件一)。
(三)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收到按要求填写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后,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给进口单位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见附件二)。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登记表供汇;海关一律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进口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时,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单位说明理由和需延长的时间。如在十个工作日内主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没有提出异议,则准予自动登记。
(四)《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统一监制。
六、进口登记表的使用期限和更改手续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到货物报关日期止)为一年,某些产品制造周期长的为二年。如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在《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有效期内,如登记的产品需更改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实际用汇额超过原登记用汇额的10%)的,进口单位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改,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七、进口登记中的协调
在进口登记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争议时,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进行协调。
进口单位对协调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进行申诉。
八、解释与实施
本须知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
本须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编号:
-------------------------------------------
|1.申请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地区): |4. 申请单位经办人 |
|……………………………………… |……………………………………… |
|------------------|5.电 话: |
|2.申请进口单位: | |
|……………………………………… |6.邮政编码: |
|3.申请进口单位地址: |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签章) |
|……………………………………… | |
|------------------|----------------------|
|7.贸易方式:………………………… |8.进口目的:……………………… |
|9.外汇来源一:……………………… |10.用汇额一:……………万美元 |
|11.外汇来源二:…………………… |12.用汇额二:……………万美元 |
| | |
|------------------|----------------------|
|13.到货口岸(具体关名): |14.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
|………………………………………… |………………………………………… |
|-----------------------------------------|
|15.项目名称:…………………………………………………… |
|16.项目类别:…………………… 17.项目所属行业:………… |
|1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和文号: |
|-----------------------------------------|
|19.进口产品明细: |20.进口金额合计: 万美元 |
|(见附表,共 页) | |
|------------------|----------------------|
|21.产品名称|22.型号规格|单位|23.|24.金额|25.原产|26商品编 |
| | | |数量 |(万美元)| 地 |码(H.S.)|
|-------|-------|--|---|-----|-----|------|
| | | | | | | |
|-------|-------|--|---|-----|-----|------|
| | | | | | | |
|------------------|----------------------|
|备|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 |
| | |进口办公室意见: |
|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15、16、17、18项。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附表
申请表编号: 共 页第 页
-------------------------------------------
|21.产品名称|22.型号规格|单位|23.|24.金额|25.原产|26商品编 |
| | | |数量 |(万美元)| 地 |码(H.S.)|
|-------|-------|--|---|-----|-----|------|
| | | | | | | |
|-------|-------|--|---|-----|-----|------|
| | | | | | | |
|------------------|----------------------|
|备|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 |
| | |进口办公室意见: |
|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15、16、17、18项。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附表
申请表编号: 共 页第 页
---------------------------------------
| | | | | |金额(万美元)|贸易国| 商品编号 |
|序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 |
| | | | | |单 价|总 价|或地区|(H.S.)|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3年12月2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鼓励市场竞争,促进资费水平下降,结合当前逐渐成熟的电信市场情况,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认真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放宽对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以及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俗称“无线市话”或“小灵通”)业务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通话费的资费水平实行上限管理。具体管理方式是:电信企业应当至少向用户提供一款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结构、计费单位相同,且上述资费均不高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方案。现行标准资费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年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时确定的固定本地电话的基本月租费、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以及现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的基本月租费、本地网通话费的标准资费。同时,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其他资费方案,自主确定资费结构、计费单位和资费标准。
  二、出租电路长期租用资费实行上限管理。上限标准暂按原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以下简称“1255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对于1255号文中未列明速率的出租电路业务资费标准,由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参照已列明速率的业务资费标准自主确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固定本地电话业务、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业务的资费方案以及省内、本地网内出租电路长期租用业务的资费标准,在执行前由省级电信企业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跨省(区、市)以及国际、港澳台的出租电路长期租用业务资费标准,由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执行前还应由省级电信企业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述业务的资费方案由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或省级企业(分、子公司)制定或调整,其他下属企业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省级企业(分、子公司)向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资费方案须经其集团公司同意。
  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制定或批复同意下属省级企业的资费方案时,应将其资费方案或批复意见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各电信企业在制定资费方案时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并进一步控制资费方案的种类;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要将包括标准资费方案在内的所有在售资费方案向用户明示,供用户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
  各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研究和内部管理,通过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进电信资费总体水平稳步下降,让广大用户共享电信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指导监督,做好资费备案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