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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31:35  浏览:9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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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特制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三年十月八日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一)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二)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
  第三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专项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专项规划。在审批中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所需费用,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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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青联发[2002]60号


关于印发《全国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检察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鼓励在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人个,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全国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全国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加大打击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力度;

  2.依法对青少年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

  3.严格执行逮捕条件,对于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被诱骗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无逮捕必要,则不予批捕;

  4.做好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司法单位涉及未成年人的侦查、审判、关押、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工作。

  二、 考核标准

  (一)专人负责,制度健全

  1.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的人员固定;

  2.已制定一整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

  3.设有青少年维权咨询电话,对来访、来电、来函能及时解答、处理;

  4.能主动与公、法、司等相应部门及时联系协调,当地司法机关的配套工作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在其中切实发挥作用;

  5.同未保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

  (二)依法审查,寓教于审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能较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批捕、起诉案件,能讲究询问方法,并能主动与该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居委会联系,了解其思想动态,分析其家庭环境、成长过程、犯罪根源,做好教育感化工作;

  3.对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论法说理,会同法庭、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成效明显。对于不起诉、判缓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

  4.所办案件质量较好,上诉、抗诉案件的改判比例低于10%。

  (三)依法监督,效果明显

  1.对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力度大,成效好;

  2.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确保判决裁定正确性;

  3.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延伸帮教,齐抓共管

  1.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对社会调查的主体、形式、内容能积极进行探索;

  2.与少管所已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不少于一次;

  3.向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检察建议。对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立与学校、家长的联系制度。结合办案,能经常走访学校,配合学校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帮助家长提高法制观念,使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作用。

  三、 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2.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二等功。



关于企业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1998]88号




关于企业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企业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标准值问题的函》(煤办字[1998]第2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类别执行“其他排污单位”不同级别的标准值。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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