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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41:45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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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自治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村民委员会布置有关的行政任务,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并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行政任务。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二)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尊重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组织村民搞好生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四)教育和组织村民积极完成国家的粮棉油及其他农副产品定购任务,实行计划生育,履行纳税、服兵役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五)对村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开展拥军优属、爱国卫生、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和创建文明村、文明家庭等活动;
(六)兴办本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优抚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
(七)依法保护国家财产和军事设施,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和各种设施、财产,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际之间的和睦团结,处理好与驻村单位的关系;对编入村民小组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监督、教育;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历史习惯,按照有利于村民自治、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设立。其建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裁并和调整管辖范围,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有关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时,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时,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二人。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推荐和村民代表会议提名。未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可以由村民小组提名。所提候选人应张榜公布,经过村民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为村民服务、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不谋私利的人担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严重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行为或不称职的,如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撤换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村选举工作领导组主持进行。
村选举工作领导组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名,经村民讨论通过。其中应有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村民小组长代表和村民代表。新的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选举工作领导组的工作即行停止。
第十三条 村选举工作领导组在选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公布;
(二)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三)规定选举日期,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四)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并在选举大会上通过;
(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将当选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负责整理选举档案,选举工作结束后移交新选的村民委员会保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或因故出缺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补选。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按应选人数提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通过。在未补选前,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代理人选,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征
得村民同意后确定代理人选,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年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也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由年满18周岁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
(二)审查和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筹集办法;
(四)听取并审议本村建设,村民建房用地计划;
(五)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及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
第十八条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人口较多和居住分散的村,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组长和若干户推选一名代表组成,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本村的自治管理,对村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工作需要可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其工作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各委员会的成员,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组成。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可分设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管辖的户数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小组组长,应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办好本村民小组的各项事宜,及时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认真执行,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可向本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但不得随意摊派和乱支乱用。收支帐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一切财务实行公开。各项收支和物资的分配,提留集资的收缴,义务工的分配,都应建帐分记,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原则上实行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两种办法。补贴标准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保证兑现。
第二十七条 村民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计划、步骤,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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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2006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以非粘土为原材料生产的各类墙体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信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建筑节能
  第六条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并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补充定额。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应当对建筑节能设备、技术、工艺等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本市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应当使用前款所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
  第十条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用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领域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集中采暖供热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装置。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者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报告,充分考虑水、暖、电以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的安装需求。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当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更换,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更换。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工程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底层架空楼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使用要求。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核房屋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和相应保护、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和构造,降低节能标准,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本市推行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能效认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
  本市逐步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其他粘土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其他粘土砖的地区和时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禁止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生产粘土砖。
  禁止销售、使用的粘土砖不包括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生产和购买的粘土砖。法律、法规对旧城风貌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墙体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闭或者转产。
  生产粘土砖的企业向新型墙体材料转产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利用粉煤灰、炉渣、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生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节能工程质量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或者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者将节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责令改正,按其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计中采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应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进行节能设计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或者设备的,或者不按照节能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责令改正,按其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工程师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和交付经营项目时,在售房合同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或者夸大所售经营项目的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销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一)发现违反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转产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办质[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目的

  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能力。

  二、考核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见附件一。

  四、考核条件

  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见附件二。

  考核内容分掌握、熟悉、了解三类。其中掌握即要求能运用相关特种作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熟悉即要求能较深理解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了解即要求具有相关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六、考核办法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三)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七、其他事项

  (一)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及档案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加强考核场地和考核人员队伍建设,注重实际操作考核质量。

  (二)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附件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附件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

  附件三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
附件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试行)
1 建筑电工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2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3 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4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5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6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7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8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9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10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11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1 建筑电工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

1.1 安全技术理论

1.1.1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 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熟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 掌握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 熟悉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5 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6 熟悉安全标志、安全色的基本知识
7 熟悉施工现场消防知识
8 了解现场急救知识
9 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1.1.2 专业基础知识
1 了解力学基本知识
2 了解机械基础知识
3 熟悉电工基础知识
(1)电流、电压、电阻、电功率等物理量的单位及含义
(2)直流电路、交流电路和安全电压的基本知识
(3)常用电气元器件的基本知识、构造及其作用
(4)三相交流电动机的分类、构造、使用及其保养

1.1.3 专业技术理论
1 了解常用的用电保护系统的特点
2 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TN-S系统的特点
3 了解施工现场常用电气设备的种类和工作原理
4 熟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5 掌握施工现场配电装置的选择、安装和维护
6 掌握配电线路的选择、敷设和维护
7 掌握施工现场照明线路的敷设和照明装置的设置
8 熟悉外电防护、防雷知识
9 了解电工仪表的分类及基本工作原理
10 掌握常用电工仪器的使用
11 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
12 熟悉电气防火措施
13 了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常见事故原因及处置方法

1.2 安全操作技能

1.2.1 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的设置技能
1.2.2 掌握电气元件、导线和电缆规格、型号的辨识能力
1.2.3 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设备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
装置参数的测试技能
1.2.4 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故障及电气设备故障的排除技能
1.2.5 掌握利用模拟人进行触电急救操作技能


2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

2.1安全技术理论

2.1.1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 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熟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 掌握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 熟悉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5 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6 熟悉安全标志、安全色的基本知识
7 了解施工现场消防知识
8 了解现场急救知识
9 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2.1.2 专业基础知识
1 了解力学基本知识
2 了解建筑识图知识
3 了解杆件的受力特点

2.1.3 专业技术理论
1 了解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2 熟悉脚手架搭设图样
3 了解脚手架的种类、形式
4 熟悉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5 熟悉扣件式、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和门式脚手架的构造
6 掌握扣件式、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和门式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方法
7 掌握安全网的挂设方法
8 熟悉脚手架的验收内容和方法
9 了解脚手架常见事故原因及处置方法

2.2安全操作技能

2.2.1 掌握辨识脚手架及构配件的名称、功能、规格的能力
2.2.2 掌握辨识不合格脚手架构配件的能力
2.2.3 掌握常用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方法
2.2.4 掌握常用模板支架的搭设和拆除方法


3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

3.1 安全技术理论

3.1.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熟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 掌握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 熟悉高处作业的安全知识
5 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6 熟悉安全标志、安全色的基本知识
7 了解施工现场消防知识
8 了解现场急救知识
9 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3.1.2 专业基础知识
1 熟悉力学基本知识
2 了解电工基础知识
3 了解机械基础知识
4 了解液压基础知识
5 了解钢结构基础知识
6 了解起重吊装基本知识

3.1.3 专业技术理论
1 了解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2 熟悉脚手架的种类、型式
3 熟悉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类型和结构
4 熟悉各种类型附着升降脚手架基本构造、工作原理和基本技术参数
5 掌握各种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
6 掌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搭设、拆卸、升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7 熟悉升降机构及控制柜的工作原理
8 掌握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机构及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
9 熟悉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验收内容和方法
10 了解附着升降脚手架常见事故原因及处置方法

3.2安全操作技能

3.2.1 掌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搭设、拆除方法
3.2.2 掌握附着升降脚手架提升和下降及提升和下降前、后操作内容、方法
3.2.3 掌握附着升降脚手架提升和下降过程中的监控方法
3.2.4 掌握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机构及安全装置常见故障判断及处置方法
3.2.5 掌握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防护和加固方法
3.2.6 掌握紧急情况处置方法

4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

4.1安全技术理论

4.1.1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 了解建筑安全生产规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熟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 掌握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 熟悉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5 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6 熟悉安全标志、安全色的基本知识
7 了解施工现场消防知识
8 了解现场急救知识
9 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4.1.2 专业基础知识
1 熟悉力学基础知识
2 了解机械基础知识
3 了解液压传动知识

4.1.3 专业技术理论
1 了解常用起重机械的分类、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构造及其工作原理
2 熟悉物体的重量和重心的计算、物体的稳定性等知识
3 掌握起重吊点的选择和物体绑扎、吊装等基本知识
4 掌握吊装索具、吊具等的选择、安全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和报废标准
5 熟悉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联合作业的安全理论知识和负荷分配方法
6 掌握起重信号司索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 了解起重信号司索作业常见事故原因及处置方法
8 掌握《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内容

4.2安全操作技能

4.2.1 掌握起重指挥信号的运用
4.2.2 掌握正确装置绳卡的基本要领和滑轮穿绕的操作技能
4.2.3 掌握常用绳结的编打方法并说明其应用场合
4.2.4 掌握钢丝绳、卸扣、吊环、绳卡等起重索具、吊具,以及常用起重机具的识别判断能力
4.2.5 掌握钢丝绳、吊钩报废标准
4.2.6 掌握钢丝绳、卸扣、吊链的破断拉力、允许拉力的计算
4.2.7 掌握常见基本形状物体的重量估算能力,并能判断出物体的重心,合理选择吊点

5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

5.1安全技术理论

5.1.1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 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熟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 掌握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 熟悉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5 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6 熟悉安全标志、安全色的基本知识
7 了解施工现场消防知识
8了解现场急救知识
9 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5.1.2 专业基础知识
1 了解力学基本知识
2 了解电工基础知识
3 熟悉机械基础知识
4 了解液压传动知识

5.1.3 专业技术理论
1 了解塔式起重机的分类
2 熟悉塔式起重机的基本技术参数
3 熟悉塔式起重机的基本构造与组成
4 熟悉塔式起重机的基本工作原理
5 熟悉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6 熟悉塔式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的结构、工作原理
7了解塔式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调试
8 熟悉塔式起重机试验方法和程序
9 熟悉塔式起重机常见故障的判断与处置方法
10 熟悉塔式起重机的维护与保养的基本常识
11 掌握塔式起重机主要零部件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12 掌握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 了解塔式起重机常见事故原因及处置方法
14 掌握《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内容

5.2安全操作技能

5.2.1 掌握吊起水箱定点停放操作技能
5.2.2 掌握吊起水箱绕木杆运行和击落木块的操作技能
5.2.3 掌握常见故障识别判断的能力
5.2.4 掌握塔式起重机吊钩、滑轮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5.2.5 掌握识别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能力
5.2.6 掌握紧急情况处置技能

6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

6.1 安全技术理论

6.1.1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 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熟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 掌握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 熟悉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5 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6 熟悉安全标志、安全色的基本知识
7 了解施工现场消防知识
8 了解现场急救知识
9 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6.1.2 专业基础知识
1 了解力学基本知识
2 了解电工基本知识
3 熟悉机械基本知识
4 了解液压传动知识

6.1.3 专业技术理论
1 了解施工升降机的分类、性能
2 熟悉施工升降机的基本技术参数
3 熟悉施工升降机的基本构造和基本工作原理
4 掌握施工升降机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及报废标准
5 熟悉施工升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结构、工作原理和使用要求
6 熟悉施工升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和调整(试)方法
7 掌握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和安全操作
8 掌握施工升降机驾驶员的安全职责
9 熟悉施工升降机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常识
10 熟悉施工升降机常见故障的判断和处置方法
11 了解施工升降机常见事故原因及处置方法

6.2 安全操作技能

6.2.1 掌握施工升降机操作技能
6.2.2 掌握主要零部件的性能及可靠性的判定
6.2.3 掌握安全器动作后检查与复位处理方法
6.2.4 掌握常见故障的识别、判断
6.2.5 掌握紧急情况处置方法

7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

7.1安全技术理论

7.1.1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 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熟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 掌握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 熟悉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5 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6 熟悉安全标志、安全色的基本知识
7 了解施工现场消防知识
8 了解现场急救知识
9 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7.1.2 专业基础知识
1 了解力学基本知识
2 了解电工基本知识
3 熟悉机械基础知识

7.1.3 专业技术理论
1 了解物料提升机的分类、性能
2 熟悉物料提升机的基本技术参数
3 了解力学的基本知识、架体的受力分析
4 了解钢桁架结构基本知识
5 熟悉物料提升机技术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
6 熟悉物料提升机基本结构及工作原理
7 熟悉物料提升机安全装置的调试方法
8 熟悉物料提升机维护保养常识
9 了解物料提升机常见事故原因及处置方法

7.2 安全操作技能

7.2.1 掌握物料提升机的操作技能
7.2.2 掌握主要零部件的性能及可靠性的判定
7.2.3 掌握常见故障的识别、判断
7.2.4 掌握紧急情况处置方法


8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

8.1安全技术理论

8.1.1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 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熟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 掌握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 掌握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5 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6 熟悉安全标志、安全色的基本知识
7 了解施工现场消防知识
8 了解现场急救知识
9 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8.1.2 专业基础知识
1 熟悉力学基本知识
2 了解电工基础知识
3 熟悉机械基础知识
4 熟悉液压传动知识
5 了解钢结构基础知识
6 熟悉起重吊装基本知识

8.1.3 专业技术理论
1 了解塔式起重机的分类
2 掌握塔式起重机的基本技术参数
3 掌握塔式起重机的基本构造和工作原理
4 熟悉塔式起重机基础、附着及塔式起重机稳定性知识
5 了解塔式起重机总装配图及电气控制原理知识
6 熟悉塔式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7 掌握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的程序、方法
8 掌握塔式起重机调试和常见故障的判断与处置
9 掌握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的内容和方法
10 了解塔式起重机的维护保养的基本知识
11 掌握塔式起重机主要零部件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12掌握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的安全操作规程
13了解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常见事故原因及处置方法
14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内容

8.2安全操作技能

8.2.1 掌握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的检查和准备
8.2.2 掌握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的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
8.2.3 掌握塔式起重机调试和常见故障的判断
8.2.4 掌握塔式起重机吊钩、滑轮、钢丝绳和制动器的报废标准
8.2.5 掌握紧急情况处置方法

9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

9.1安全技术理论

9.1.1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 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熟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 掌握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 掌握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5 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6 熟悉安全标志、安全色的基本知识
7 了解施工现场消防知识
8 了解现场急救知识
9 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9.1.2 专业基础知识
1 熟悉力学基本知识
2 了解电工基本知识
3 掌握机械基本知识
4 了解液压传动知识
5 了解钢结构基础知识
6 熟悉起重吊装基本知识

9.1.3 专业技术理论
1 了解施工升降机的分类、性能
2 熟悉施工升降机的基本技术参数
3 掌握施工升降机的基本构造和工作原理
4 熟悉施工升降机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及报废标准
5 熟悉施工升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
6 掌握施工升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调整(试)方法
7 掌握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除的程序、方法
8 掌握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的安全操作规程
9 掌握施工升降机主要零部件安装后的调整(试)
10 熟悉施工升降机维护保养要求
11 掌握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的内容和方法
12 了解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常见事故原因及处置方法

9.2安全操作技能

9.2.1 掌握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前的检查和准备
9.2.2 掌握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工序和注意事项
9.2.3 掌握主要零部件的性能及可靠性的判定
9.2.4 掌握防坠安全器动作后的检查与复位处理方法
9.2.5 掌握常见故障的识别、判断
9.2.6 掌握紧急情况处置方法


10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

10.1 安全技术理论

10.1.1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 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熟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 掌握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 熟悉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5 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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