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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6:44  浏览:9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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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4]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三月三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范其环境保护行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责任制建设。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责任制贯彻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及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责任内容
1、环境保护行政负责制
(1)落实党中央关于环保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环境资源工作会议,党政一把手到会,并发表讲话。
(2)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保证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达到GB3095—1996的相应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GB3838—2002的相应标准,并确保饮用水源地不受污染。
(3)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所有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各级计划、工商、规划、国土、城建、经贸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各级政府每年解决1—2件辖区内突出的环保问题。
2、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
(1)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每半年应当听取一次环保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就污染源治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及投诉等情况,按环委会办公室制订的统一表格,每月向市政府报告辖区内环境质量,报告须由主要领导签署以示负责。
3、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制
(1)各级环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同级环委会和市环委会。
(2)市环委会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4、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江西省监察厅、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核与奖励
1、市环委会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并将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县域经济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执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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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国家文物局


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博函〔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0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会议上重要讲话和李长春同志《保护发展文化遗产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重要文章精神,研究制订推动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文物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定于2010年9至10月份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
  本次调研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两种方式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附件所列调研提纲撰写完整调研报告,请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根据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于2010年10月25日前经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可先发电子版)。近期,调研组将在部分省分组织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晨 辛泸江
  联系电话:010-59881609 13811522387
  电子邮箱:lichen@sach.gov.cn

  附件: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一、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
  1、体制机制:
  (1)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博物馆实施行业管理的办法、制度和效率。
  (2)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博物馆行政隶属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3)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教育、旅游、宣传、财税、土地、建设、民政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4)文物行政部门对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办法、制度和效率。
  (5)博物馆免费开放后文物行政部门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的积极探索,如绩效考评、明晰事权、社会化管理的参与等。
  (6)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状况:决策、监督机构名称、职能、工作规章、组织运行机制和效率等,社会参与博物馆运行管理的程度。
  (7)博物馆战略目标的思考和执行:博物馆章程、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效率。
  (8)博物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专业人员学历及专业结构;各类人员考核、培训等制度及实施情况。
  (9)博物馆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各类员工工资及分配制度、激励机制及效果;文化产品开发税收、收入管理等。
  (10)博物馆纳入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进展及推进思路。
  (11)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的规划和方案设计。
  (12)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2、专业水平
  (1)藏品管理:藏品清理及登录建账制度、库房管理机制;藏品信息化;藏品利用(研究、出版、展览等)机制及效果。
  (2)展览举办:展览筹划部门合作机制(包括与社会相关部门的联动),大纲编制、展览经费测算标准及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情况,展览效益评估机制及运行情况等。
  (3)学术研究:学术机构、学术带头人、参与或举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学术刊物、馆内人员专业论文、专著;学术成果评价和地位及其对博物馆业务活动的支撑度;与本馆之外的学术机构的联系程度和联动效率。
  (4)文物保护科技:相关科技部门、实验室及相应科研仪器设备;承担国内外科研课题及完成情况;取得科技成果及实际应用情况。
  (5)馆际协作交流机制的健全及其效率。
  (6)地市级以上博物馆特别是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辐射引领作用。
  (7)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3、服务质量
  (1)陈列展览: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国内外馆际展览交流和相关活动开展情况,效果评估。
  (2)博物馆制度化地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实践和探索:教育机构和人员,教育工作方案、教育计划及实施情况;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情况。
  (3)展览讲解:讲解员队伍,讲解词,讲解语言,讲解工作机制,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4)群众组织:“博物馆之友”等组织情况,章程、人员数量结构、开展活动,管理机制、作用发挥情况。
  (5)开放服务:展厅安全、卫生、休息设施和服务情况,物品寄存、特殊人群服务、餐饮、纪念品服务等情况;博物馆网站建设情况;观众调查、意见簿,意见处理机制及效果。
  (6)博物馆品牌形象和标志;对博物馆品牌标志进行注册、运用;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新闻报道质量。
  (7)文化产品:研发机制、工作开展和效益情况。
  (8)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文物市场调研提纲
  1、文物市场基本情况
  (1)古玩或旧货市场现状
  (2)国有文物商店经营情况、非国有文物商店发展情况
  (3)文物拍卖企业情况
  2、文物市场监管情况
  (1)制度建设
  (2)监管措施
  3、文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法律法规方面
  a.文物拍卖真伪问题
  b.民间收藏文物鉴定问题
  c.监管品市场法律地位
  d.其他
  (2)管理问题方面
  a.非法盗掘、出土、出水文物的交易、监管
  b.文物进出境涉及的审核、滞留时间、海关查验
  c.国有文物商店珍贵文物的保管及移交博物馆情况
  (3)体制机制
  a.文物部门监管定位
  b.工商、公安等部门间合作机制
  c.其他
  (4)促进和规范文物市场的建议
  a.部门合作
  b.监管体系
  c.体制机制
  d.其他
  三、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1、科技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建设、组织管理、基础条件、人才队伍、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
  2、地方行政部门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所采取的措施(含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创新体系、制度创新体系);
  3、“十二五”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工作的重点、难点、瓶颈问题;
  4、对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已废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通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发生紧急事故、事件时,对不听疏导、指挥或者扰乱现场秩序,影响处理、救助工作的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拒不服从疏导、指挥的人,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暂扣物品的,由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当场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罚,由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决定;对应当拘留或者给予劳动教养的,移送附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处理。
“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讯问、取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分别决定处理。”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受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款拒绝交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人民警察巡察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公安局巡察执法总队、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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