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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5:18:09  浏览:9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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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99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六盘水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六盘水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工程发包、房屋建筑(含建筑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咨询、质量检测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砼加工、门窗制作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建筑活动应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五条 市、特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规定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3)负责本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登记工作;
(4)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中介服务、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证和履行,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6)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六条 市、特区、县人民政府、工商、物价等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办理资质审查,经审查后,报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建筑经营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建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中央、省属在市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 省外、省内其他地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市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应持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资质审查,经批准并办理《六盘水市承包工程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在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下列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1)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
(2)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3)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检验测试单位;
(4)建设工程监理、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
(5)建筑构件、配件、商品砼生产单位。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资质管理工作,凡在本市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外地未取得《六盘水市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六盘水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取得资质证书、《六盘水市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单位,若终止、分立、合并,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等级证书或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资质升级条件的,可报原发证机关晋升资质等级,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审,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设计图签。
  第十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六盘水市《承包工程许可证》两年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审的,作自动调销作废处理,不得再行使用。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资质等级证书和六盘水市《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发放工作,禁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发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发包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办理项目登记须持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投资许可证及投资来源证明书;
(3)规划建设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
(4)建设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
(5)项目登记申请报告。
  项目登记报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项批复文件;
(2)规划许可证。
  项目申请报告,须载明以下内容: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计划、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名称、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代理机构名称、资质证书号、资质等级、负责人名称、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和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或按招标发包约定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压级压价,不得任意提高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3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3)建设项目已经登记,并核准发包;
(4)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5)勘察设计院的总承包公司,承担施工时,不得有自身施工企业,必须与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等企业进行联合总承包。
  第二十二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2)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3)资金来源通过审计,开户行出具资信证明;
(4)建设用地规划、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的,不得组织开工,施工许可证由管理项目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办理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和出具资料:
(1)项目登记批准表(一式三份);
(2)建筑工程中标通告书;
(3)施工图及概(预)算(一套);
(4)合同书一式八份;
(5)质量、安检委托书;
(6)法人证书,项目经理、施工员证书;
(7)监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商品砼、门窗制作等企业,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或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证书,才能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包括装饰、装修)企业承包工程,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经营管理手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外地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装饰装璜)来我市承包工程,必须持下列证件到市建委审查验证登记,领取六盘水市《承包工程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承包工程。
  领取《承包工程许可证》应具备下列资料:
(1)企业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证明信和省建设厅批准的入黔手续(外省企业)。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出施工证明信;
(2)资质等级证书、经营管理手册(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证件;
(4)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务迁移证明;
(6)驻市技术人员、设备、职工花名册。
  来我市承包工程的外省、外地企业、其技术资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并按技术、资金、设备、人员等实际情况到我市有关部门重新审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 外地来我市承担建设工程技术、质量检测的单位,需持资格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主要仪器设备合格证或技术监督局的标定证书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经批准后才能承担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凡未按规定审查鉴证的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签订监理合同。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证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下列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
(1)国家和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工业、交通、公共建筑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
(4)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砼构件预制厂等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实行分级分行业管理,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必须持监督证书。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监督。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装饰装修和砼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到以下几条:
(1)未经持证勘察单位勘察的工程,设计单位一律不准设计;
(2)未经持证设计单位设计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越级设计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
(3)无出厂合格证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准使用;
(4)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砼、门窗一律不准使用;
(5)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一律不准降低标准验收;
(6)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竣工面积和产值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做好竣工资料整理搜集,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必须在规定期内向当地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完整、准确、系统、装订规范的竣工档案资料原件。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1)对无证无照出具图签勘察设计、无证无照施工或生产的企业单位,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至20000元罚款;
(2)建设单位向无证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砼构件厂、发包工程或购买砼构件所签合同无效。经济损失自负,并对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砼构件生产厂企业,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0至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4)因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2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由责任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电器设备、防护拦网等造成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的按《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处理;
(6)建筑市场招标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渎职造成质量事故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在承包活动中,发包方利用发包权利索贿受贿收受“回扣”的;承包方利用行贿“回扣”等承揽工程任务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对责任人的罚款由受罚本人负责,单位不得代付;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凡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于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凡违反建筑法规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装饰装璜施工和砼构件生产厂企业、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及时缴纳税金和各项管理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建委1998年6月4日发布的《六盘水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至县级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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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3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1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
品牌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名牌农产品,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和安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均可以申报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凡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当年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A级),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当年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AA级),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凡是同一系列不同产品获得的质量认证,若超过2个以上的,则从第三个产品开始,对每个产品奖励标准分别为无公害农产品人民币5000元、绿色食品(A级)人民币1万元、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AA级)人民币1.5万元。对获得质量认证产品的认证有效期满后,经续报再次获得同级质量认证的,再按首次获得质量认证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
(二)凡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凡当年被评为安徽名牌农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一企业一次有2个以上产品被评为安徽名牌农产品的,则从第三个产品开始对每个产品奖励人民币3万元。凡当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同一企业一次有2个以上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则从第三个产品开始对每个产品奖励人民币8万元。
同一产品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项奖励标准执行,补齐奖金。对获得品牌评定产品的评定有效期满后,经复检重新获得同级品牌评定的,再按首次获得品牌评定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
(四)凡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或安徽名牌农产品的农产品,如再获得中国名牌或安徽名牌的,由市财政资金给予奖励时,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三、申报与奖励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单位或组织,可自愿于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填写《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经本单位或组织注册地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三)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单位或组织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或组织。
四、资金来源
从2008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在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资金。
五、其它
(一)依据本办法申报奖励的产品,其获得质量认证或品牌评定的期间须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对申报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的单位或组织,如在其农产品质量认证或农业品牌评定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奖金。

附件: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附件

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获证产品名称、商标、类别、编号或文件名、文号、获证时间


核准面积(公顷)


核准产量(吨)


保证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部

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级部

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政府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关于对云南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进行工艺评审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3]31号



关于对云南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进行工艺评审的通知




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400Kg/h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是国家局2001年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合同号110200101032)。该中试生产线于2002年8月安装调试,试运行至今,设备运行状况基本良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基本达到了设计要求,其再造烟叶样品在红河、玉溪等卷烟厂做了配方和工艺试验并获得认可。为进一步促进项目的深入开展,国家局定于2003年4月16日在昆明召开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工艺评审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艺评审会由国家局科技教育司组织并主持。
  二、聘请七位专家组成工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
  三、请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提前做好工艺评审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工艺评审会定于2003年4月16日在昆明市召开,会期一天。
  会议地点:红塔体育中心望湖宾馆(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红塔路,0871-4328888);
  联系人:刘维涓、陈永宽;
  电话:0871-8321958;
  手机:13529172340、13708727691;
  传真:0871-8322828。
  五、会务工作由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请云南省烟草公司科教处协助。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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