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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4:55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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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保护人防工程的安全,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未来防空袭斗争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地面指挥所、人防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口部配套工程、警报竖井,以及为满足战术技术功能而设置的各种工勤保障,如:滤毒、洗消、照明、通风、空调、给排水、伪装物等各项设施。
第三条 人防工程除特别重要的作战指挥和城市防卫作战的专项工程外,平时均可开发使用,实现平战结合,这既有利于工程的维护管理,又可以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护人防工程,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是人防部门、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防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人防工作的常设职能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具有指导、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公用工程由同级人防部门维护管理,单位工程由单位维护管理。临战或战争条件下,所有人防工程均由人防部门统一调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征得人防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损坏、拆毁人防工程,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和战术技术要求,不得占用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三十米的范围内采石、放炮或在十米范围内取土、开荒种植和埋设各种管道。如确因城市建设和其他
建设需要拆毁人防工程或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应事先向人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或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方能施工。同时,拆毁单位必须按实际面积及实际防护等级补建或按现价赔偿。
第八条 如确因城市建设或人防工程开发利用需要在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地面配套建筑物的,必须要有防倒塌堵塞措施。修建单位应事先向人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或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九条 不准在人防工程内堆放废物,不准往人防工程内倾倒垃圾、排放废气、污水,不准占用、毁坏人防工程的出入口、疏散通道,不准堵塞通风孔洞、排水沟。
第十条 重要人防工程,特别是作战指挥等专项工程,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人防工程建设资料报人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并由专人保管,不得遗失、泄密。
第十三条 未经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同意,所有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不对外开放的人防工程。
第十四条 凡已具备或通过改造平时可以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本着平战结合、管用结合、以用促管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工程制宜,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开发、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人防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的完好,如需要对原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或变更内部设施时,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人防工程有关规定,切实负责搞好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持工程的防护性能,以保障战时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人防工程要确保安全,不得利用人防工程开办震动和噪音大或有污染、腐蚀性的行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安装高压锅炉、氨冷冻设备;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使用石油、液化气。
第十八条 工商、税务、商业、劳动等部门,对平时开发使用人防工程,应给予扶持、鼓励和保护。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在使用中的局部改造、装修、维护保养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理。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内部附属设施,如照明、通风、空调、给排水等用电,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利用由人防经费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开办各种经营性的行业,应征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凡由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及购置的各种设备,均属人防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向人防部门交纳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人防重点城市无经济收益的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由人防部门负责;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由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者,除按原工程等面积补建或按现造价赔偿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出卖和泄露人防工程机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要分别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赔偿费由省人防办会同地、市人防办公室安排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一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的有关条款: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8号)
删除第二十七条。



199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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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5-11-3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5〕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推动成品油市场整顿及时转向正常管理,我们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去年5月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进展不平衡,有些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品油市场整顿涉及多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政策性强,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应充分认识到整顿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要在原有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澄清各种模糊认识,以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2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综合〔1995〕913号文件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经贸运〔1994〕332号文件精神,把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做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顾全大局,及时研究、协调、处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以保证整顿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对主、辅渠道成品油经营单位以及水上供油的交通部所属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长江燃料供应总站及其分支经营单位,都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经贸运〔1994〕332号文件规定进行整顿。凡符合文件规定的经营条件,应尽快落实其经营资格。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94〕21号文件库强军用油料管理的通知》(〔1994〕后物油字496号)和《关于军队生产经营系统成品油经营整顿工作的通知》(〔1994〕生军企字267号)的规定进行整顿,军队油品经营单位不准使用与军队有关的番号、代号或名称、标志,油库不准为非法经营油品的单位搞“三代”(代储、代加、代收发)业务,非经营性加油站一律不得向社会销售成品油。为加强军队与地方的沟通,请军队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在12月底以前,将整顿结果通报各省(市、区)整顿办公室。军队经营单位凭军队核发的“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字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或“有偿服务许可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同手续。军地之间要加强联系,共同搞好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军队生产经营系统的经营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成品油市场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四、整顿工作基本结束的地区要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落实市场管理措施,以防止“回潮”。整顿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要克服困难,加大、加快成品油市场整顿力度和进度,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坚决取缔无照、非法、不具备条件、安全隐患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营单位及挂有党、政机关招牌的加油站。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和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便协调解决。力争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国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已完成清理整顿,且已核发营业执照的地区,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近期组织消防、税务、技术监督、物价、城建、土地、环保等部门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巩固成品油市场整顿成果。同时,认真做好整顿与管理工作的衔接,逐步转入正常管理。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成品油的质量监督体系,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计量的监督和管理。

六、地方瓣申请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须经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中央部门直属经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总部在京跨地区经营的批发企业,须经国家经贸委会同国有工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须经地(市)毋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军队新申请经营成品油业务,须经大军区级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总后勤部生产管理批准后,方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七、逐步成立各级成品油流通协会,协调企业与政府之间及行业之间的关系,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河南省环卫工人节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河南省环卫工人节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我省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弘扬环卫工人的无私奉献精神,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尊重环卫工人劳动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我省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决定:每年的10月26日为河南省环卫工人节。



19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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