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4-12-15
教师[200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有关要求,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能力的发展,我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标准》是指导中小学教学人员、中小学管理人员、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基本依据。我部将依据《标准》研究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和认证体系,促进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健康发展。
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促进教师专业能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关精神,特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教学人员、中小学管理人员、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与考核。
第一部分 教学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 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必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在教学中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2.具有在教学中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进行教学改革研究的意识。
3.具有运用教育技术不断丰富学习资源的意识。
4.具有关注新技术发展并尝试将新技术应用于教学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对教学资源的利用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2.具有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对教学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以完善自身素质结构的意识与态度。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实现专业发展与个人发展的意识与态度。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技术基本概念。
2.理解教育技术的主要理论基础。
3.掌握教育技术理论的基本内容。
4.了解基本的教育技术研究方法。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掌握常见教学媒体选择与开发的方法。
3.掌握教学系统设计的一般方法。
4.掌握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过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5.掌握教学媒体、教学资源、教学过程与教学效果的评价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教学设计与实施
1.能够正确地描述教学目标、分析教学内容,并能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条件设计有效的教学活动。
2.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探索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有效途径。
3.能为学生提供各种运用技术进行实践的机会,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4.能应用技术开展对学生的评价和对教学过程的评价。
(二)教学支持与管理
1.能够收集、甄别、整合、应用与学科相关的教学资源以优化教学环境。
2.能在教学中对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管理。
3.能在教学中对学习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4.能在教学中对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三)科研与发展
1.能结合学科教学进行教育技术应用的研究。
2.能针对学科教学中教育技术应用的效果进行研究。
3.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学习业务知识,发展自身的业务能力。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学生就学习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家长就学生情况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同事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广泛开展合作与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教育管理人员就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沟通。
5.能利用技术与技术人员在教学资源的设计、选择与开发等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
6.能利用技术与学科专家、教育技术专家就教育技术的应用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努力使不同性别、不同经济状况的学生在学习资源的利用上享有均等的机会。
(二)有效应用
努力使不同背景、不同性格和能力的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三)健康使用
促进学生正确地使用学习资源,以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规范行为
能向学生示范并传授与技术利用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伦理道德观念。
第二部分 管理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必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推动在管理中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2.具有推动在教学中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意识。
3.具有支持教师运用教育技术不断丰富学习资源的意识。
4.具有密切关注新技术的价值并不断挖掘其教育应用潜力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促进对教学资源的利用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2.具有促进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促进对教学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4.具有对教学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意识与态度。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实现管理能力与个人素质不断提高的意识与态度。
3.具有利用教育技术为教师创造终身学习环境的意识与态度。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技术的发展趋势。
2.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应用范畴。
3.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理论。
4.掌握绩效技术、知识管理和课程开发的基本知识。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掌握资源管理、过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3.掌握教学媒体、教学资源、教学过程与教学效果的评价方法。
4.掌握课程规划、设计、开发、实施与评价的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决策与规划
1.制定并实施教育技术应用计划以及应用技术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条例与法规。
2.能够根据地区特点和实际教育状况,宏观调配学习资源,规划和设计教育系统。
3.能够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和统计数据辅助决策过程。
(二)组织与运用
1.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保证教育技术应用计划的贯彻和执行。
2.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促进信息化学习环境的创建。
3.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支持信息化的教学活动。
4.能运用技术辅助教学组织和教学实施。
(三)评估与发展
1.能使用多种方法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教育技术应用效果进行评价。
2.能运用技术辅助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评价。
3.能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技术体系的不断改进,支持技术的周期性更新。
4.能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为教师、学生和管理者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5.能充分运用技术改善教育教学条件,并为教师提供教育技术培训的机会。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教学人员就教学工作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技术人员就学习支持与服务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家长及学生就学生发展与成长进行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同事就管理工作进行合作与交流。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能够在管理制度上保障所有的教师和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二)有效应用
1.能够促进学习资源的应用潜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2.能够促进技术应用达到预期效果。
(三)安全使用
1.能确保技术环境的安全性。
2.能提高技术应用的安全性。
(四)规范行为
1.努力加强信息道德的宣传与教育。
2.努力规范技术应用的行为与言论。
3.具有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能够以实际行动维护这种知识产权。
第三部分 技术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研究与推进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意识。
2.具有利用技术不断优化学习资源和学习环境的意识。
3.具有积极辅助与支持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4.具有不断尝试应用新技术并探索其应用潜力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对技术及应用方案进行选择和评价的意识。
2.具有对技术开发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对技术支持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4.具有对教学资源管理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积极学习新知识与新技术以提高业务水平的意识。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的意识。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思想、观念和技术的发展趋势。
2.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应用范畴。
3.掌握现代教学媒体特别是计算机与网络通信的原理与应用。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了解教学系统设计与开发的方法。
3.掌握教学媒体的设计与开发的技术。
4.掌握教学媒体的维护与管理的方法。
5.掌握学习资源维护与管理的方法。
6.掌握对教学媒体、学习资源的评价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设计与开发
1.参与本单位教育信息化建设方案的整体规划与设计。
2.能够设计与开发本单位的信息化学习环境。
3.能够收集、整理已有学习资源并设计与开发符合教学需要的学习资源。
(二)应用与管理
1.能够为教学人员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2.能够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3.能够对学习资源与学习环境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维护。
(三)评估与发展
1.能够对学习资源和学习环境的开发与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发展建议。
2.能够对自身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反省自身的技术服务和业务水平。
3.能够参与本校教师教育技术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并提出发展建议。
4.能够参与制定本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方案并实施。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教师就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效果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管理人员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学生及家长进行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同行及技术专家进行交流。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能够通过有效的统筹安排保障所有的教师和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二)有效应用
1.能不断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2.能不断提高教育技术应用的有效性。
(三)安全使用
1.努力提高技术应用环境的信息安全。
2.能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服务。
(四)规范行为
1.努力加强技术环境下信息资源的规范管理。
2.努力规范技术应用的行为方式。
附录:术语与定义
教育技术(Educational Technology)
教育技术是指运用各种理论及技术,通过对教与学过程及相关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实现教育教学优化的理论与实践。
教学系统(Instructional System)
教学系统是教育系统的子系统,是指为了实现某种教学目的、由各教学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具有一定教学功能的整体。
教学设计(Instructional Design)
教学设计又称为教学系统设计(Instructional System Design),是指主要依据教学理论、学习理论和传播理论,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媒体、教学策略、教学评价等教学要素和教学环节进行分析、计划并作出具体安排的过程。
信息(Information)
信息是人、生物和自动机等控制系统所接收和加工的事物属性或运动状态。在教育教学领域有表示教学内容的信息、描述师生特征的信息、反映教学动态过程的信息等等。
信息资源(Information Resources)
信息资源是指以文字、图形、图像、声音、动画和视像等形式储存在一定的载体上并可供利用的信息。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
信息技术是指能够支持信息的获取、传递、加工、存储和呈现的一类技术。其中,应用在教育领域中的信息技术主要包括电子音像技术、卫星电视广播技术、多媒体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仿真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等。
教育信息化(Educational Informationization)
教育信息化是指在教育教学的各个领域中,积极开发并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促进教育现代化,以培养满足社会需求人才的过程。
信息道德(Information Morality)
信息道德是指在信息领域中用以规范人们相互关系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
信息安全是指个人、组织和国家在信息领域的利益保护状态。它涉及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Integrat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to Curriculum)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是指在学科教学过程中把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课程有机结合,建构有效的教学方式,促进教学的最优化。
学习资源(Learning Resources)
学习资源是指在学习过程中可被学习者利用的一切人力与非人力资源,主要包括信息、资料、设备、人员、场所等。在课堂教学中所利用的学习资源也称教学资源。
教师专业化(Teacher Professionalization)
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通过专门训练和终身学习,逐步习得教育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并在教育专业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从教素质,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教育工作者的过程。
终身学习(Lifelong Learning)
终身学习是指社会每个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持续的学习过程。
教学媒体(Instructional Media)
媒体是指承载、加工和传递信息的介质或工具。当某一媒体被用于教学目的时,则被称为教学媒体。
教学资源管理(Instructional Resources Management)
教学资源管理是指通过对教学资源的计划、组织、
协调和评价,以实现既定教学目标的活动过程。教学资源管理包括硬件资源的管理和软件资源的管理。
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是指致力于完成具有独特性的产品或服务的一次性工作。学校教育中的项目管理,是指对学校特定教育教学项目的计划、组织、监督与调控。项目管理在学校教育中主要应用于教学系统设计、教学资源开发、教育技术应用和教育改革实验等开发项目与研究课题中。
教学过程管理(Process Management)
教学过程是教学活动展开的过程。教学过程管理就是对这一过程所涉及的各种要素及活动的管理。
学习环境(Learning Environment)
学习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个体及群体学习的全部外在因素。在学校教育中,学习环境主要包括校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和教学软件平台、学习工具、各种学习资源等硬软件物质条件,以及校风、学风、校园文化等精神因素。此外,家庭和社区通常被认为是学生的校外学习环境。
绩效技术(Performance Technology)
绩效是指人们在工作场所中通过一定的活动完成任务所形成的业绩或成果。绩效技术是指应用系统方法,通过对目标和行为的分析、设计、开发、实施、管理和评价,以达到工作业绩最大化的技术。
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
知识管理是指利用适当的技术、方法和机制来促进知识的有效生成、传播和利用的过程。
课程开发(Curriculum Development)
课程开发是指通过需求分析确定课程目标,再根据这一目标选择某一个学科(或多个学科)的教学内容和相关教学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实施、评价、修订,以最终达到课程目标的整个工作过程。
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国家外汇专业银行和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但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为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对其客户的外汇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
第五条 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二、确属国家、地区经济、贸易、金融发展的需要;
三、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经验;
四、具有相应的业务量及经营场所;
五、具有下列规定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
1.全国性银行总行须具有不少于5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
2.区域性银行总行须具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须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
4.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须分别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1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营运资金。
第六条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其组织章程;
二、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
三、经营外汇业务可行性报告;
四、其总行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文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它有权出具验资证明的部门就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简历。
第七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全国性、区域性银行总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经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四、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或分支行委托下属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须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第八条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权利凭证。银行获准办理外汇业务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始得办理外汇业务。
第九条 银行在获准办理外汇业务后,必须在两个月内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银行获准办理外汇业务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如停办外汇业务,应在90日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停办外汇业务,或者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外汇业务的,应在外汇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审计部门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交回或由外汇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外
汇业务许可证》。
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上级银行作出的停办外汇业务的决定;
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核实的近期的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汇头寸表;
三、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章 外汇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可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汇款;
三、境内、外外汇借款;
四、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五、贸易、非贸易结算;
六、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七、外汇放款;
八、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九、外币兑换;
十、外汇担保;
十一、征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不得超越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四章 外汇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须根据本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制定、办法,并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每年须按规定时间拟订下一年度本系统的外汇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的外汇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将其下达给分支行的外汇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外汇放款审批权限、外汇担保权限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须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存款业务,并按规定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外汇指定银行在境内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应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和人民银行分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境外筹措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和买方信贷,必须按规定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
外汇指定银行的分支行未经其总行授权,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从境外借款。
第十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每月末的短期境外借款帐面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短期借款指标。
第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在境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由其总行统一规定,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的短期外汇放款、购买的外国公债、存放同业款与各项外汇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同期外汇资产的30%。
第二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以吸收的外汇存款发放外汇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吸收的外汇存款总额的70%。
第二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的境内机构对境外发放外汇贷款,须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其对外债务余额加对外担保余额不得高于其外汇资本金的20倍。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的对外负债及对外担保额,并入总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对一个企业的外汇放款加对外担保不得高于其外汇资本金的30%。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的分支行对一个企业的外汇放款不得超过其外汇营运资金的30%。
外汇指定银行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发放外汇贷款,须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放款业务,必须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等外汇业务,所收入的属于国家的外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存,所需外汇按有关规定提取。
第二十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存、贷款的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外汇业务、财务报表、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财务、统计制度。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借贷记帐法和外币分帐制。
第二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报表和资料:
一、各种外币折成美元编制的外汇资产负债表(季报),损益表(年报);
二、外币折成本币,与本币汇总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年报)、损益表(年报);
三、外汇存款表(月报);
四、外汇放款表(月报);
五、国际结算情况表(月报);
六、国家外汇移存、提取情况表(月报);
七、外汇头寸表(月报);
八、外汇、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情况表(季报);
九、外汇业务年度总结报告;
十、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汇总编制本系统第二十九条中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报表。
第三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通函。外汇管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业务和外汇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索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外汇业务制度、办法,不得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规章相违背,否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给予限期纠正、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