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03:23  浏览:9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已经1995年10月23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对全省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各级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财政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有利于当地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法制化。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分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审计厅审计范围:省财政厅(含直属单位)和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省地方税务局(含附属单位)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参与组织地方预算执行的省级金库、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

   (二)各市(州)、县(市、区)审计局审计范围:本级财政局(含直属单位)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参与组织地方预算执行的同级金库、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

  第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以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五)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本级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由各级政府授权审计的本级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可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税收征管,以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各有关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财政总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地方税务机关的年度收入计划;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对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制定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办法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及《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审计部门为贯彻本办法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1962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我院1962年2月10日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案件的复查和改判问题的批复所提的意见,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更,分别划归几个法院管辖,其对划出地区的案件管辖权业经分别移交给该管的新设法院,新设法院自应依法在所辖地区内行使审判权,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①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职权。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属已划出地区的都应移送该管新设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和改判也由新设法院处理。新设法院在改判案件时,应说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决,现因本案已由该院接管,依法由该院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①这里指的是195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为第十四条——编者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8〕6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企业单位,是指一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对全市或者所在地区的宏观调控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单位,一般包括:党政首脑机关、军事机关、政法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企业(含邮电)、电力企业、石化企业、金融单位、博物馆,教育、医疗单位,文化、体育场馆,机场、港口、车站等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和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业,是指酒店业、旅馆业、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住宅物业等行业及其停车场。
酒店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
旅馆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20张床位以上未达到星级规模的旅馆、宾馆。
旧货业,是指经营废旧金属等废旧物品收购或信托寄卖的企业。
二手市场,是指经营旧机动车、旧自行车、旧电器、旧手机等旧货交易的市场或企业。
典当业,是指经营典当物品的企业。
住宅物业,是指实行园区管理或封闭式管理的住宅物业小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迪吧、电子游戏机室、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等)、网吧、商场等场所及其停车场。
娱乐场所,是指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包厢(或卡座)20个以上规模(电子游戏机室拥有30台以上游戏机规模)的娱乐场所。
网吧,是指经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登记、审批、许可的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互联网传播企业。
商场,是指供公众消费购物、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商贸中心,或者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专营商店。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治安防范包括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是指通过人的行为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如设立单位、行业、场所内部安全保卫机构,聘请保安人员,建立治安联防队、护厂队,组织居民“看门望户”等。
物防,是指采用物质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的措施,如设立防护院墙、加固门窗、安装防盗门等。
技防,是通过技术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目的的措施和设备,包括可与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联网的电子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暴安全检查设备等。
第六条 单位、行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

第二章 治安防范
第七条 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根据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有适应单位、行业、场所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单位、行业、场所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及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巡逻防范、治安隐患排查和整治,制止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及时报警,切实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第九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和环节,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和环节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单位、行业和其他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 以下行业、场所应当安装电子视频监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一)店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餐厅、停车场;
(二)10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停车场;
(三)旧货业、二手市场的出入口、登记交易柜台;
(四)典当业的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大厅;
(五)住宅物业的出入口、四至周围、主要通道、停车场;
(六)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中心舞池、停车场;
(七)网吧的出入口、营业场所、停车场;
(八)商场的出入口、楼层通道、贵重物品专柜、停车场。
第十三条 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迪吧等场所出入口应当安装防暴安全检查门,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第十四条 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的交易,以及进入网吧上网的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造册制度,登记造册资料保存六个月备查。
第十五条 酒店业、旅馆业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 酒店业、旅馆业应当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行入单位、行业、场所。

第三章 审批许可
第十八条 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人防、物防、技防的规定,进行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
第十九条 单位、行业、场所在规划和安装技防设施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
第二十条 文化、建设、规划、工商、商务等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者进行年检时,发现单位、行业、场所没有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人防、物防、技防的,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县三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开展治安防范等保卫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所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实地查看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文化、建设、工商、商务等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对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 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行业、场所或人员,由所在单位、行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二)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工作,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本单位、行业、场所全年无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