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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颁发《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37:15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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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颁发《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委 财政部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颁发《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月20日,国家体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财政厅(局)、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
现将《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分别由北京市体委、财政局及四川省体委、财政厅具体规定。
冬季项目及帆船、帆板项目的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北京赛区的标准执行。
附件: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办法
第七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将于1993年8月至9月在北京市和四川省举行。为了使全运会开得隆重、热烈、圆满、节俭,为争办2000年奥运会创造有利条件,全运会的计划财务工作既要保证全运会经费开支的合理需要,又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届全运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开支标准
全运会会期:四川赛区为1993年8月15日至8月24日;北京赛区为1993年9月4日至9月15日。
各竞赛委员会和代表团(队)分别按总规程规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计算会期。
(一)伙食费标准
1.运动员伙食费标准:根据运动员营养需要,并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分为北京赛区每人每天为25元,四川赛区每人每天为22元,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向大会缴纳。
2.各代表团(队)领队、医生、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北京赛区为20元,四川赛区为17元,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向大会缴纳。
3.各代表团(队)教练员按运动员伙食费标准就餐还是按工作人员伙食费标准就餐,由代表团自定,伙食费由代表团负担,向大会缴纳。
4.大会在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北京赛区为20元,四川赛区为17元,自交2元;无工资收入者,免交伙食费。
5.在全运会会期内,裁判员、工作人员不在大会食宿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二)伙食管理费
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在上述伙食标准之外另列支“伙食管理费”,伙食管理费由大会支付,具体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伙食费标准的30%。其余人员不另列伙食管理费。
(三)住宿费
1.凡属大会在编人员,大会期间的住宿费,由大会负担。
2.大会主席团、组委会和各代表团团部可安排较好的住宿条件。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租住高级宾馆和饭店,可租住离比赛场地较近的中等旅馆或招待所,并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3.为节约开支,在本市抽调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在会住宿。
4.各代表团(队)在大会会期以外,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和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均由各代表团(队)自理。
(四)交通费
1.全运会组委会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组委会各部门和各代表团团部所需车辆,按工作需要和人数多少由组委会配备车辆。参加大会安排的比赛和活动所需车辆,由大会统一安排。
2.凡与大会无关的参观、游览等活动所需的交通费,均由各代表团(队)或个人自理。
3.各代表团(队)临时租车和在途中转的交通费,均由各代表团(队)负担。
(五)差旅费
1.大会聘请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费用由大会负担。为节省开支,原则上一律乘火车。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支出,如提前到会,延期离会,中途无故停留,绕道而行所增加的费用,大会不予报销。
2.大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一律乘火车。凡已享受全运会伙食补助的,不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
3.各代表团(队)、群体先进代表、特邀代表、参观人员的差旅费,由各代表团(队)或原单位负担。
(六)公杂费
1.开支范围: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费、夜餐费及其它杂项等费用,公杂费由组委会财务部按大会在编人数每人每天1.50元提取,从严掌握使用。
2.各代表团(队)、记者、各地参观团等,拍发电报、打长途电话、传真等费用自理。
3.大会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按当地误餐补助标准执行。凡以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报销误餐费。
(七)夜餐费
1.开支范围:根据比赛日程,当晚有比赛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因工作需要加班到晚11时以后的大会工作人员。
2.开支标准: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次补助3元,其它人员每人每次补助2元。
3.各代表团(队)人员的夜餐费,由各代表团(队)自理;大会工作人员、裁判员的夜餐费由大会负担。
(八)医药费
1.大会设立医务室,配备一般的常用药品。在大会医务室就诊者,除自费药外的医药费由大会开支。
2.大会在编人员在大会期间去医院就诊和住院,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者,其医疗费和住院费回原单位报销。除公伤外,其就诊所需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3.各比赛场馆的常备药品由各场馆解决。
(九)裁判员酬金
裁判员酬金按国家体委和财政部(90)体计经管字123号《关于修订聘请裁判员酬金标准的通知》中的酬金标准执行。
(十)聘借人员费用
1.聘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由原单位负担。运动会期间的有关补助费用由大会负担。
2.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其原工资与退休工资的差额支付,所需费用由大会负担。
3.雇用临时工,其工资待遇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一)大型活动费
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经费由大会负担,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包干使用。各代表团(队)自行组织的参观、游览等费用自理。
(十二)奖品费
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各项奖励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大会组委会批准后列入预算,由大会开支。
(十三)宣传费
有关会场布置、宣传画、标语牌、新闻发布等费用,按照节俭的原则编报经费预算,经组委会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十四)接待费用
大会组委会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华侨、港澳台胞的接待费用,按有关接待标准开支。属有关部门和地方邀请的中外来宾所需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责。
(十五)大会不予负担开支的人员包括:
1.非大会在编人员及参观人员等。
2.新闻单位派来全运会采访的记者、编辑。
3.为全运会提供新产品验收鉴定人员、厂家器材设备包修人员和科研人员等。
4.为全运会服务的商业、邮电、卫生、交通、消防、警卫人员等。
(十六)其他
各代表团参赛、训练用的器材、设备等运输费用均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各单项竞赛规程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财务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
1.组委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承办的比赛项目,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编报经费收支预算,由组委会财务部审核汇总平衡后,报组委会批准。
2.大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对核准的预算和控制指标要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如需要增加预算支出时,必须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经财务部审核,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开支。
3.为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在保证比赛合理开支情况下,大会对各竞赛委员会采取预算包干办法。如预算有结余,留给当地用于体育事业,如有超支,由当地调剂解决。
(二)收支管理
1.大会期间各比赛场馆,要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场馆门票收入及其它服务性收入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和保养等,结余款项全部留给场馆使用。
2.大会期间大会使用的各比赛场馆、训练场馆一律不支付场租费。
3.组委会集资部要及时催收赞助、广告费收入,防止拖欠、流失。集资部和大会各部门以全运会名义筹集的资金,各部门不得随意分配、截留、挪用,要全部交组委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用于全运会的各项开支。
4.用于全运会的彩票收入全部由大会组委会财务部统一安排开支。
5.全运会的涉外部门,要加强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三)财产物资管理
1.组委会对财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组委会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财产物资。
2.凡是全运会需要购买的物资,应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由组委会各部门提出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组委会批准。
3.凡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4.凡以全运会名义得到的赞助物资,应交组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各部门不得随意分配、调用。对造成赞助物资丢失、短缺的,组委会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5.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完善验收、领借手续。凡属固定资产范围和大宗耐用物品,要造册登记,统一调配,用后收回,防止损坏或丢失。
6.全运会经管物资的人员,在全运会结束后必须将财务物资手续交接清楚,方可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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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06〕3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六日


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公用经费(含农村税改专项资金)和免除的学杂费资金。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为便于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简称《科目》),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科目》中“公用支出”中“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等17个目级支出科目。各学校应按《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对应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同时,各级政府应继续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安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第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 对不能保证公用经费投入,或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行为的,要按闽委办[2003]71号《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按照市人大《关于在全市公民中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决议》,市政府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普治并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较好地完成了“六五”普法启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基本特点
(一)科学谋划,建立和完善普法运行机制
市政府于去年召开了"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动员部署大会,签定依法治市工作责任状,将"六五"普法工作纳入重点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部门和单位相继调整了依法治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出详细的普法工作规划和"法治城市"创建方案,强化普法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了考核、监督、保障和表彰奖励机制,充实了普法工作队伍。分期培训了普法工作骨干,形成了市、乡(局)、村三级普法组织网络,为"六五"普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创新载体,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运用"法律六进"平台,发挥新闻媒体、普法信息员和"六五"普法讲师团作用,将多种宣传方式有机结合,加大宣传力度,掀起普法高潮。通过法律进机关提高了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通过法律进学校提高了中小学生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进社区化解矛盾纠纷、构建了和谐邻里关系;通过法律进企业确保了安全生产、依法诚信经营;通过法律进军营推动了军民共建和双拥双扶工作;通过法律进乡村维护了村屯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结合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召开了法治创建现场会,推广了评选十星级法制文明户的典型经验,推动了民主法治创建工作的均衡发展。
  (三)突出重点,大力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
  市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突出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这一重点,举办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及企业经营者法律知识培训班,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档案。将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在民事调解、社区矫正等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深入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对环境污染、毁林开荒、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文化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以局联乡、村、企为平台,创建法治联系点,为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成立全市法律咨询专家组,定期邀请专家组成员参加市政府常务会,指导解决涉法信访、房屋拆迁补偿等事件,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公正、高效法制政府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强化保障,推动普法工作有序进行
  市政府把普法工作纳入全市"十二五"规划认真谋划,纳入乡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检查考核,使领导干部的普法工作职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强化机构设置,配齐配强了人员,通过成立普法讲师团,建立普法人才资源库,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提高了专兼职普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发挥了普法机构的职能作用。为保障"六五"普法正常启动运行,市政府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及时拨付普法经费,为普法宣传构建起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推动了普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存在问题
   一是普法认识需进一步提高,经费保障需要加大;
  二是普法形式需进一步创新,宣传覆盖面需要拓展;
  三是行业治理需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水平需要提升。
   三、几点对策
  (一)站在依法治市的全局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充分认识开展"六五"普法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创建法治城市的重要方略;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运行、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公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的可靠保证。要把"六五"普法纳入我市 "十二五"规划,深入研究,统筹安排,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普法工作体制,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普法宣传机制,建立评估考核和激励监督办法,强化普法措施,拓宽普法渠道,整合普法资源,不走过场,层层负责,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的普法大格局,使普法成果惠及于民。
  (二)站在创建法治城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战略高度,创新形式、活化载体,开展好普法活动
  要围绕创建法治城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普法实践,拓宽普法思路,创新普法载体。要充分利用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和开展"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载体,通盘规划,精心包装,增强普法宣传的吸引力和社会效果。要发挥新闻媒体和"六五"普法讲师团作用,充分运用"法律六进"活动平台,延伸触角,丰富内容,加强普法宣传阵地建设,开展群众性法制文化系列活动。要发掘和培树典型,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站在实现经济翻番目标的发展战略高度,提升全民投身法治经济的意识和能力
  要深刻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间是平等地位的法理内涵,坚持普法服务中心,普法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经济发展战略,在全市掀起贯彻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潮。特别是在机关干部和企业家中,以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有步骤、分时段地开展好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和财税法等民商法学习活动,不断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升企业和工商业主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全民投身市场经济的法律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取得新进展,为实现经济翻番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政治战略高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要以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为目标,打牢依法行政,服务民生、保障民利的宗旨意识,深入推进"法治城市"创建进程。要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普法培训,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加强廉政法制教育,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执政意识和能力,促进政府高效、廉洁运转。要建立普法激励监督机制,保障经费按时核发到位,确保普法工作顺利开展。要深入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普治结合,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全。要不断丰富"法治城市"创建内容,全方位建立法治联系点,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援助,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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