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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55:42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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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贯彻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促进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铁路货运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并明确货运服务质量监督人员(简称:货运质量监察,下同),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倾听货主意见;根据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调查取证,督办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条 货运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货物运输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货运部门经营行为、收费情况,制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4.负责处理、督办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他投诉。
5.负责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星级优质货场的检查评比。
6.调查、分析货运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 货运监督部门和货运质量监察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调阅站段及相关部门有关货运的文件、记录、票据、表报等业务资料。
2.参加或召集与货运服务质量相关的调查分析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3.制止违章、违纪和危及运输、人身安全的货运、装卸作业。
4.对严重影响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或因此造成的人员、货物、设备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上级货运监督部门或货运质量监察,有权直接调用下级货运质量监察进行必要的问题调查,但事后应向被调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
第五条 货运质量监察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廉洁奉公。
2.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实事求是。
3.按政策规定准确行使监督职权,客观公正。
4.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不虚瞒、不泄密。
5.执行公务时,出示“货运监察证”。
第六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分类与定性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分为:不良反映、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1.不良反映:
(1)服务、设施不标准不规范,不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影响货物运输质量;
(2)货运、装卸作业违反作业标准;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元及以上不足5000元;
(4)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及以内;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
(6)有路风不良反映。
2.一般质量问题:
(1)对货主投诉推诿扯皮不认真处理;
(2)货运延伸服务管理混乱;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5000元及以上不足10000元;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拘留的;
(5)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以上;
(6)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50000及以上不足200000元;
(7)有一般路风事件。
3.严重质量问题:
(1)内外勾结超载装车;
(2)伪报货物品名,以整化零,票据填记货物重量与实际不符,造成运输收入流失或截留运输收入;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及以上;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200000元及以上;
(6)部文(电)直接点名批评,性质恶劣;
(7)有严重以上路风事件。
第七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
1.各级货运质量监察可直接确定不良反映,并对其他质量问题的确定提出建议。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统由铁路局货运监督部门确定,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报部备案。上级货运监督部门可直接对下行使监督职权,也可以对下一级货运监督部门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定性进行质疑,必要时予以纠正。
2.发生不良反映,责任单位须迅速处理,主管领导作书面检查;1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3.发生一般质量问题,铁路局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5)条罚款1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2000元。20日内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4.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铁道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1)条罚款每车2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4000元。3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5.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被有关部门查出后及时整改的;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外)。
7.发生截留运输收入或造成运输收入流失的,对单位或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和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试行)》(铁财〔1999〕76号)处理。其他违反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所收取的费用,除罚没所收费用外,并按多收费用金额的20%予以处罚(最多不超过1万元)。
8.货运监督部门查实、确定的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正式下发“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见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
劳资财务部门接到“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9.对于发生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或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交班分析。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取消该单位当年各项评比资格。
第八条 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制度
对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见附件二)制度。各接单单位和部门要迅速反应,按处理单所列项目要求调查、处理,并按指定时间上报。
第九条 实行“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制度
1.货运质量监察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填写“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见附件三),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应核对监察记录的问题,并予签认。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按要求上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监督记录有不同意见时,可在10日内向货运监督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2.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的类别栏中签认;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的处罚栏中签认,亦可事后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磋商确认后填报。
第十条 实行“货运监察证”制度
1.货运质量监督执行公务时,应持有“货运监察证”(见附件四)。
2.铁道部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运输局考核和管理,报部长批准;铁路局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铁路局长批准,报铁道部备案;铁路分局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分局长批准,报铁路局备案。不得向与货运服务质量工作无关的人员发放此证。
3.铁道部的“货运监察证”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局、铁路分局的“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核发。
“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4.货运质量监察持证执行公务时:
(1)准予优先乘坐各次旅客列车和添乘各种货物列车,免予签证,不受车种限制。
(2)准予出入车站、货场和通过站、车寄送文件、资料。
(3)准予免费使用各种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4)准予免费在铁路乘务员公寓住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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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 | | 问题定性 | |
|------------|------------|------------|------------|
| 发生时间 | | 发生地点 | |
|------------------------------------------------------|
| 主要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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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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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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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报告日期
规格:16开竖印

附件二:
转信存根 |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
编号: | 编号:
--------------------|--------------------------------------------
转往单位: | :
来信人: |现转去 来信 件,请按下列第
| 项办理,于 月 日前反馈。
处理要求: |(1)按领导批示办理。
(1) |(2)从速查处,将结果以局意见报铁道部运输局。
(2) |(3)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答复来信人,并将
(3) |结果备案。
(4) |(4)酌情处理。
反馈期限: | 年 月 日
|--------------------------------------------
转出时间: |揭发检举信勿转被检举揭发单位和个人。

附件三:
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
----------------------------------------------------------------
| 被检查单位 | |处罚| |类别| |
|------------------------------------------------------------|
|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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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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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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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领导签章 |货运监察签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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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规格:16开竖印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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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监 察 证 |
| (货运)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铁道部 铁路局)|
| |
| |
--------------------------
(红色烫金外皮)
--------------------------------------------------------------------------
| 铁 字第 号| | |
|--------------------| | |
|姓名| | 照 | |
|----|--------------| | 使用范围 |
|性别| | 片 | |
|----|--------------| | |
|职名| | | |
|----|--------------------------|1.检查工作时应出示本证。 |
|单位| |2.本证不准转借他人。 |
|----|--------------------------|3.离开本单位或不作此项工作时, |
| | | 应交回本证。 |
|发 | |4.凭此证可进入车站、货场,可优 |
| | | 先乘座各次旅客列车,免予签证, |
| | | 不受车种限制。可添乘货物列车, |
|证 | | 免费住铁路公寓。 |
| | |5.凭此证可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 |
| | | 路电报,车递文件及资料。 |
|单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发证| | |
| | | |
|时间| 年 月 日 | |
--------------------------------------------------------------------------
(内 容) 规格:125×9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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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卫生应急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卫生应急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公共卫生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明确提出2003-2005年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任务,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法律角度进一步确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理机制。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最近卫生部成立了卫生应急办公室,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步骤。
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暨卫生应急工作会议指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反应、救治、监督和指挥决策能力。为贯彻会议精神,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卫生应急工作,现将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能及2004年卫生应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能
附件 2:2004年卫生应急工作要点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软法”与“硬法”

龙城飞将


  经济学上有一对名词:“硬通货”与“软通货”,也叫“硬货币”与“软货币”。硬通货是国际信用较好、币值稳定、汇价坚挺的货币。当一国通货膨胀率较低,国际收支顺差时,该国货币币值相对稳定,汇价坚挺。与之相对应的是软通货,它是指币值不稳、汇价疲软的货币。由于货币发行过度、货币的含金量即购买力不断下降,以及国际收支逆差等因素,也会引起货币汇率下降。
  在法学研究领域,也有一对与软硬有关的名词:“软法”和“硬法”。 近来,国内学者也随着欧美日学者掀起了软法研究的思潮。
  什么是软法,什么是硬法,根据姜明安先生的说法,在目前学界对软法研究尚不深入的条件下,要对软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相当困难的。我查阅了一些论文,除了佶屈聱牙,真是难以找到通俗一点的定义。姜明安的介绍,国内外学者多引用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于1994年的定义:“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 根据这个定义,有时很难说清楚作者所指向的某个具体法律或法律规范到底是“软”的还是“硬”的。说它是“软”的,它有实际的效力。说它是“硬”的,它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什么是实际的效力,可能就是实际当中人们实际遵守的法律规范或规则。什么是法律的约束力,可能就是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时所据以判决的法律规范。实际上,这样的定义对软法概念的描述并非完全令人满意,人们并不能从这些定义中完全了解什么是软法。
  当然,任何定义都是蹩脚的,人们要了解和把握一个事物,不仅要明确其内涵,还要明确其外延。有时,人们从经验层面入手,先接触一下事物的部分外延,也许能对相应事物有更深切的感受。以我国宪法为例,它是软法呢,还是硬法。若依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的定义,似乎它应当归到“软法”一类,因为在我国,宪法至多是一种理念,没有太多的实用性。不但如此,连规范不同法律层级的《立法法》也常被有权的人们抛于脑后。
  下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些权利的清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与工作的公民一定知道这些权利实际落实到自己身上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这些权利,实质上就是西方民主社会的宪法所规定的一些基本权利,也可以把它们列入基本人权的范围。然则,这些权利当中,有些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根本没有实际约束力,即没有实际效力,有些甚至在发生诉讼时也没有约束力,所以在西方民主国家一再完善其宪政的同时,中国人却在讨论宪法的诉讼功能。所以,根据Francis Snyder的定义,似乎连“硬法”也算不上。
  但是,根据法家梁剑兵的定义,我国的宪法就可以成为“硬法”。关于什么是“软法”,法家梁剑兵给出了不同于Francis Snyder的定义:“所谓软法律,是在中国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主要是由国家认可和社会默契方式形成的、并以柔性的或者非正式的强制手段实现其功能和作用的法律体系。” 根据这个定义,宪法正好是“软法”对立面,它是通过国家正式立法程序的、以刚性的或者正式的强制手段实现其功能和作用的法律。但在法的实际运行中,很难说我国的宪法有这样的“刚性”。
  “软法”的定义既然不明确,即它的内涵不清楚。许多人又从从外延方面来进行研究。法家梁剑兵综合国内外学者的各种观点,概括为12类:1、国际法;2、国际法中那些将要形成但尚未形成的不确定的规则和原则;3、法律的半成品,即正起草但尚未公布的法律、法规;4、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5、道德规范;6、民间机构制定的法律,如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制定的规范、规则;7、我国“两办(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联合文件;8、程序法;9、法律责任缺失的法条或法律,即只规定了应该怎么做,但没有规定如果不这样做怎么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法条或法律;10、仅有实体性权利宣言而无相应程序保障的法条或法律,如宪法序言;11、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法律;12、执政党的政策等。这种分类存在的问题是,其第2、3、4、5、9等类别实际上并未进入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的范围,不宜列入包括“软法”和“硬法”在内的“法”的范畴,第8类别不能说不在执行,只是人们执行的严格性不如一些实体法而已,第6类别是更接近于民间法。真正有意义的是第1、7、12类别。其中第1类属国际法,则国内法属“软法”范畴的就剩下两办的联合文件和执政党的政策。根据其第7类,扩充一下范围,应当是包括除《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之外的其它层级的法。根据这样的分类方法,实际上“软法”可以分为“国际软法”和“国内软法”,“国内软法”又分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除法律之外的低层级法和执政党的政策两个类别。
  其实,其名学者吴思关于“潜规则”的归纳,倒更接近于人们所讲的“软法”概念。他认为,历史上“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

  以上所述,Francis Snyder、法家和吴思各自从不同角度叙述了什么是“软法”。在此,借用经济学“硬通货”与“软通货”的理念来诠释“软法”和“硬法”:“硬法”就是人们实际遵守的法,“软法”就是没有实际约束力的法。
  有一类法律或法,如我国的宪法,经过十分严格的立法程序。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估计根据Francis Snyder、法家梁剑兵和吴思都会把宪法归入“硬法”范畴,但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在司法过程中,宪法被认为没有操作性,很多情况下人们并不直接遵守适用宪法。此时的宪法如同花瓶,实际上也就处于“软法”的地位。
  有一类法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须遵守它,发生纠纷或进行诉讼时也必须遵守它,比如《刑法》和《合同法》。这样的法律可以称之为硬法。这些法律经过复杂繁琐的立法程序,破费了纳税人大量的资金,最终以大家公认的方式即人大立法的方式通过立法程序,本应得到人们的遵守。若依法家梁剑兵的定义,这些法律是刚性的,最应当由人们执行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法律常被司法解释所淹没。许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是直接依据这些法律,而是直接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事例,法官根本不理基本的法律,只看司法解释。此时,司法解释成了“硬法”,真正的硬法反倒成了“软法”。
  更有甚者,在一些判决中,法院根本不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案件,进行判决,而是依照内部秘不示人的规定。笔者曾多次遇到一个案例,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讲到,他是依照区级法院或市级法院的内部规定进行判决。当我们要求出示内部规定,他们予以拒绝。当我们据理力争,你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他们的反应是,我就这么判了,不服判你就上诉去。自然,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量把事情搞大,没有足够的能力发动起全国的舆论,二审一般不会推翻一审的结果,至多是作一点皮毛性的修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司法解释成了“软法”,内部规定成了“硬法”。
有一些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并且与国家制定的法律相冲突,但在地方行政与司法实践实际当中运用,也可以称之为硬法。
  有一些法律出台后,不能立即执行,一定要等到实施细则出台。而实施细则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原先立法中的一些内容,形成新的立法。此时,实施细则与原有法律之间就形成对应关系,实施细则成了“硬法”,原有法律成了“软法”。
  有的法律,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平衡,但又不得不出台这样的法律,于是就通过非常原则几乎没有什么可操作性。这样的法律,通过立法程序颁布之日,就是名存实亡之时。
  以上所述是就法的文字性规范之间关系而言。法在运行中还有一种状况,这就是人们在实际执行时并不真正地执行原有的法律,只是借助了一个名号。有些法律,国家有专门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与执行部门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或自己的方式来执行,这些法律在这种境况下就成为“软法”。
  原先彼此不相识的三个人,因为一次房产的拍卖,走到了一起,接着和法官展开了一场几近一年的扯皮,最后不了了之,然后含恨放弃,这是发生在深圳的一个真实故事。这三个人在深圳市国土交易中心举牌成交后,发现在当今房地产市场火爆的情况下,成交价格较原登记价格翻了一倍,就是说,被执行人房产被拍卖后还赚了一倍的利润。他们到法院拿裁定书时均向法官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原业主应交清所欠政府的税费、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要求法官从执行款中扣除这部分款。法官口头答应,但不接受他们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只是热心地甚至带有恳求式要求他们先在裁定书的回执上签字。他们相信法官不会胡来,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就签了字。谁知第二天再问款项下落时,法官回答,剩余的款项已经支付给了被执行人。
  这三人听了很惊讶,这意味着他们的房产将过不了户,除非他们替被执行人支付十四、五万元的税费,而被执行人却赚了五十多万!当然,被执行人背后的利益链条没人会给他们说清楚。
  此时的法官表现得相当冷静:一、你们昨天已经在裁定书上签字,裁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二、你们是案外人,我们没有义务替你们把钱预留下来。三、你们在拍卖合同上签过字,承认自己负责这部分税费的。四、你们可以找被执行人要钱去!你们是案外人,我们没有义务向你们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五、我们是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
  原来,市国土交易中心的拍卖格式合同上明确规定,这些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些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有基础,这就是法院与之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
  法院为什么要违反法律规定签订这些合同呢?没有人做出合理的解释,显然,“公平”与“正义”决不是其真正的原因。找法官交涉无果,只好找法院。他们向法院提出:一、法律明确规定,房产交易卖方应承担相应的税费。二、拍卖公告所讲由买受人承担税费,是在过去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他们替法官找理由),现在拍卖增值,且能找到被拍卖人,应先把款项扣留。三、法院是执行机关,不是真正的当事人,它在拍卖公告中的约定并非正在的卖主与买主的约定。四、我们的房产尚未过户,法官就匆匆忙忙把款项付出去,使得我们房产不能过户。五、根据《合同法》,对这种格式合同应作不利于制定方的解释。
  但法院对他们的要求置之不理,也不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只是让他们找当事的法官本人交涉。他们又向人大、政协、检察院反映,均是泥牛入海。他们得到的唯一的反应是,那个法官调到了一个偏远的法庭,使得他们再去找法官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
  经过类似情况的人,谁还会天真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回答一定是否定的,因为用在他们身上的法律是不公平的,他们对法官的“公平”、“公正”、“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定不再会有任何信心。霍姆斯说“坏蛋”会预测法律,经过自己利益受损的具体事例后他们知道,法官也会“预测法律”了。
  法官的机会主义在这里得到十分明确的表现:其一、三人领取裁决书前,法官先不把钱支付出去,那样做就违法了。其二、他们拿到裁决书时,先哄着他们签收,这样就表示他们承认自己替那个被执行人付费了,因为裁决书上明显地写上了这一点。而当事人当时只想到裁定拍卖这一事实成立,不会细看法官还在裁定书上给他们加了新的义务。三、他们三人签收后,发现裁定书上大有问题。法官未经诉讼和判决,就对他们这些案外人追加义务。但再去找谁,都不会有人理了,法官已经在“法律上”站住脚了,那倒霉的三个人反倒是“无理取闹”了。四、法官有个他所在的基层法院的“内部规定”做挡箭牌,作为他操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理由,但这“内部规定”一直秘不示人,实际效力却大大地高于国家法律法规。正因为如此,他所在的法院才给他各种庇护。
  不独如此,在没有法官直接参与,但有某种官员作裁决处理的情景中,机会主义随处可见。交通事故处理、打击走私、打击人贩子、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对污染排放的管理等过程,均是复杂的利益铰合利益链条,非单一的形式逻辑能够解释得清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软法”和“硬法”的概念作一个定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被遵守的法律称之为“硬法”,在实际生活中实际不被遵守的法律或法称之为“软法”。

2010-3-31 1:00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0/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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