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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38:35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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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5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会计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会计财会部:
为便于新银行结算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跨系统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各市、县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当地的各专业银行之间互送各自总行确定的承兑银行汇票所使用印章的印模;对在市、县未设立机构的,向其他专业银行发送印模的方法,应由其总行根据各自机构设置的情况确定。
二、由于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压数机尚未配发齐全,暂未配发压数机的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使用系统内的联行密押(不得使用全国统一密押),跨系统银行应予受理,并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有关兑付行审查支付后抵用。
三、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地区使用的银行汇票,仍按银发(1987)186号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机构在该区域内签发的银行汇票暂使用原票汇凭证和不带行号或识别代号的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鉴于工商银行在该区域内的全国通汇银行已配发带行号的压数机,如使用带行号的压数机签发银行汇票,其他银行也应受理。
鉴于华东三省一市银行原配发的是不带识别代号的压数机,该区域的全国通汇银行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暂使用不带识别代号的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其兑付行应视为有效,予以受理。
四、为加强安全管理,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对签发金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以上的大额汇票作了向兑付行拍发电报的补充规定。该两行的兑付行在接到跨系统的代理行提交来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时如尚未收到签发行拍来电报的,应按照当地票据交换规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代理行待解付;当兑付行接到电报时,须及时通知代理行办理解付。
五、按照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全国通汇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加盖联行专用章。由于新银行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实行分系统管理,各总行规定签发银行汇票使用的印章有些不同,跨系统银行应予受理,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给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六、签发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必须填明本系统的兑付银行名称,但签发转帐银行汇票可以不填写兑付银行名称。目前有些银行在签发转帐银行汇票时在兑付行及其行号栏误填了跨系统的代理行,为不影响客户的经济活动和收款人兑付款项,代理行和兑付行应予受理。
以上,请速转知各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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疟疾流行病学监测站工作方案

卫生部


疟疾流行病学监测站工作方案
卫生部


一、目的:通过寄生虫病学、昆虫学和有关资料的收集,了解当前疟疾流行的程度,预测流行的趋势、掌握流行的规律,评价防治效果,为进一步制订疟疾防制措施提供科学根据。
二、监测站的选点:每个省选择疟疾流行程度、蚊媒种类和地形不同的几个地区各设立一个监测站。选点时应考虑到基层卫生组织、领导重视、技术力量和地区的代表性。
三、观察内容:
1.发病率:以公社为单位(如人力限制,可选择3-5个大队人口不少于4000人),准确掌握疟疾发病人数。对所有发热病人采血镜检,全年血检人数至少应占总人口10%以上。
2.居民带虫率:疟疾发病率在5%以上的监测点。每年于流行季节(或高峰)前和流行季节(或高峰)末,选择有代表性的1-3个自然村,进行定点居民血检,每年血检对象尽可能相同,每次血检人数不少于500人。
3.婴儿新感染率:疟疾发病率在5%以上的监测点,以上一年流行季节后出生的全部婴儿作为调查对象,登记造册,严格掌握发热情况,并于流行季节每月定期访视一次(有长潜伏期间日疟地区,则全年访视),凡有发热史者即血检,根据发病日期,分析新感染时间。
4.间接萤光抗体阳性率和几何平均滴度,调查对象、时间、人数与居民带虫率调查同。
5.蚊媒密度:每旬一次,在四间人房或一间牛房或一只牛体捕蚊1小时(密度高的地区捕蚊30分钟)以每人工2小时捕蚊只数作为密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用窗陷、室内喷杀捕蚊、灯光诱捕计算密度。
6.蚊媒叮人率:根据蚊种和居民生活习惯的不同,在以下几种调查方法中选择一种,每旬调查一次。
1)通宵人饵诱捕(有露宿习惯地区)
2)早晨在定点的50顶蚊帐内捕捉新吸血蚊,记录蚊帐内人数,计算每人每夜的叮人率(普遍使用蚊帐地区)
3)选择有代表性的人房四间,安装出口窗陷,用喷杀法收集室内新吸血蚊虫,加上窗陷内新吸血蚊数,计算室内每人每夜的叮人率。
7.蚊媒日理论存活率:在蚊媒密度相对稳定的月份,通宵或早晨从人房或畜棚扑蚊,解剖出卵巢,根据卵巢表面气管枝末端形状或卵小管上膨大部数,记录各旬的经产蚊比率,用P=M1/n公式计算存活率(P为日理论存活率,M为经产蚊比率,n为第一个生殖营养周期所需天数
)。每旬解剖蚊数不少于100只。
8.蚊媒的人血指数:在蚊媒的盛季,从各种栖息场所(人房、畜棚、野外)采集新吸血蚊。将胃血挤在滤纸上,编号,保持干燥,用血清学方法鉴定血源。流行季节每月胃血标本不少于100份。记录当地的人、牛的比率和人房和牛房的吸血蚊密度。如果当地人牛比率、居民生活习
惯无很大改变,此项工作只要进行1-2年。
9.收集有关资料。包括1970年来的气象(温度、湿度、降雨量),疟疾发病水田面积、耕作制度、大牲畜数量,居民露宿习惯和防蚊条件等资料。
四、要求:监测站人员要相对固定,要选技术熟练、事业心强、认真负责的同志参加。除了发病率和蚊媒叮人率是必须观察的以外,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但尽可能做到方法统一。每年的表格记录、总结要妥善保管。



1981年5月21日

中山市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0]2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七日



中山市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抵押登记行为,维护机动
车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抵押登记工作的正
常进行,加强对机动车抵押登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车管工作
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负责本市机动车
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办理抵押的机动车辆必须是经中山
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并核发正式牌证、在检验有
效期内的在用机动车,但下列机动车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
(一)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
(三)方向盘右置的;
(四)其他限制过户、转籍的。
第四条 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抵押当事人)应当同时在场,并按下列程序办
理:
(一) 抵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对车辆档案资料;
(三)到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点验车(查验两号有无凿改、
被盗抢数据检索);
(四)由车辆检验岗确认车型、车身颜色,核对车辆
技术参数;
(五)抵押当事人将下列资料递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
所机动车抵押登记受理业务窗口:
1、《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件(单位的提交单位介绍信、抵押当事人登
记证明及单位授权文书);
3、车辆行驶证;
4、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5、抵押车辆检验证明;
6、刑侦验车证明;
7、车辆近期照片两张。
(六)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审核上述有关资料是否真
实、齐全、有效,对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
批准书》交抵押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
机动车抵押登记通知书》交抵押当事人。
第五条 机动车在抵押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籍,
但经人民法院判决,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条 抵押当事人要求注销车辆抵押登记的,应提
交解除抵押关系申请,交回《机动车抵押登记批准书》,
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予以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在抵押期间,车辆需要改装、改型的,抵押
人应告知抵押权人,凭抵押权人的许可文件办理。
第八条 对依法必须公证的证明、证件或其他文件,
抵押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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