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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商会收取会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1:04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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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商会收取会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等


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商会收取会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部

各进出口商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进出口商会工作的批复》的有关精神和进出口商会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进出口商会在我国外贸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作用,现对进出口商会的会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每个会员单位的年度会费标准最低为4000元,最高不超过35000元。
各进出口商会应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的审定程序仍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民社函〔1994〕23号)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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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六日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正处级。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全市信息产业(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无线电业、软件业,下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将市经济贸易局的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省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江门市信息传输网络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全市通信与信息安全。

(三)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在本市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的审核、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四)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指导信息技术和系统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协助业主推进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六)组织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八)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信息产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息产业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秘、会议、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负责局的党群、纪检、监察及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按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行业的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智力引进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报批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

(二)产业管理和科技科

组织实施信息产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科研开发,组织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工作,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本市相关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规范和标准;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指导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三)信息化推进科

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实施创建国家信息化城市重点工程;对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参与指导相关行业体制改革;拟订地方性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编制电子政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四)无线电与通信管理科(挂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管理;负责民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查、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协调传输网络、通信系统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监督通信技术体制与标准的实施,促进通信网络资源的充分利用。

四、人员编制

市信息产业局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4名。

五、人员经费

市信息产业局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从泰国柬埔寨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从泰国柬埔寨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宁波、厦门、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2004年1月23日,泰国农业和合作社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2004年1月20日,其Supanburi省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型为H5N1)。另据柬埔寨官方消息,金边郊区的一个养殖场发生许多鸡染病死亡,经送法国巴斯德实验室检测证实为H5N1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
  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紧急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柬埔寨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泰国、柬埔寨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泰国、柬埔寨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泰国和柬埔寨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二OO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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