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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部系统冷藏、肉类、蛋品加工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取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一九六六年修改稿)》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59:52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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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部系统冷藏、肉类、蛋品加工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取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一九六六年修改稿)》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部系统冷藏、肉类、蛋品加工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取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一九六六年修改稿)》的通知
1966年2月21日,商业部

关于冷藏、肉类、蛋品加工企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办法,本部曾于一九六二年以(62)商基字第1734号通知颁发了试行办法。这个办法实行以来,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按期维修和安全使用起了很大作用,但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除有些是违反制度、使用不当和乱加挪用现象外,试行办法本身也有些需要修改之处,主要是由于冷库的构造和使用,不同于一般的建筑物,绝缘层稍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理,而且费工、费料,开支甚大,与一般的固定资产按照同样比例提取大修理基金,显然是不能符合实际需要的。因此,参加此次大批冷库大修的实际情况,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做了适当修改,并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随文颁发,决定从一九六六年第二季度起执行。
一、企业在执行新办法前,应将所有自有的固定资产查清入帐,不得有帐外的固定资产。关于固定资产的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凡不合乎固定资产范围的,如鱼盘、氨瓶、冰桶等都应列入低值及易耗品之内,不得动用大修理基金进行补充或修理。
二、新的大修理基金提取率,企业必须按新办法规定进行核算和报批。为简化提取手续,可以计算出按类的综合提取率,据以提取。新的提取率确定以后,对过去少提部分,不再补提。
三、实行冷库和一般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基金分别掌握使用后,过去已提未用部分,可按各该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予以划分,分别管理。
四、新办法执行后,请各省、市、自治区商业、财政厅、局,加强监督检查,杜绝浪费和挪用现象,务必保证专款专用。
五、北京市南郊、西郊两个冷冻厂,仍按原发北京试行办法执行,不再改变。
以上希即知照并转知所属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即上报本部,以便进一步研究修订。

商业部系统冷藏、肉类、蛋品加工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取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一九六六年修改稿)

办法
一、总 则
(一)为了保证冷藏、肉类、蛋品加工企业的固定资产能够按期维修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六四年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规定》和商业部颁发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冷藏、肉类、蛋品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大修理基金是为了补偿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损耗,按期进行维修以恢复其使用价值的专用基金。既不能把大修理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改建或扩建工程,也不能用于“四项费用”投资或其他方面,必须专款专用。这是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防止乱挪乱用情况的发生。
(三)大修理基金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既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度多提,也不能怕影响成本而少提。
(四)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企业必须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五)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必须认真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坚决防止铺张浪费。
(六)企业必须加强对职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工作。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养护与管理。注意合理使用,注意经常维修,以减少大修理支出。

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范围
(七)凡属商业部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冷藏、肉类、蛋品加工企业都应执行本办法。设计容量在五百吨(包括五百吨)以上的冷库,虽未实行独立核算,也可以执行本办法。
(八)凡是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但土地和新购置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因大修理或其他原因停用的固定资产,停用期超过三个月的,在停用期间可以不提取大修理基金,但季节性生产,停工季节不论长短均一律照提大修理基金。
(九)企业大修理基金是属于长年提取集中动支的预提备用性质的专用基金,为了保证专款专用,大修理基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各种建筑物的基础。外墙、隔墙、梁、柱、楼板等主体结构损坏的修理;屋面、盖板、暗沟大部分(即超过四分之一者,下同)损坏的修理;更换全部或大部分楼梯、台阶、天棚、地坪、抹面层。
冷库的隔热层、防潮层、防水层、冷藏门、地下通风道全部或大部分更换修理。
2.制冷设备。氨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冷凝器、晾水塔,全部或大部分损坏的修复或更换主要部件;管道隔热层的大部分更换,以及更换一组以上的排管。
3、各种加工机器。刮毛机、大型蛋品消毒器、干蛋加工设备、炼油设备、血粉设备、各种传送轨道、管道、各种维修机床等大部分损坏的修复或更换主要部件。
4、供水设备。深井、水泵、上下水道,以及各种输水管道的大部分损坏的修复更换。
5、供电设备。变电、配电、照明等设备的大部分损坏的修复更换以及更换电线、电缆价值在五百元以上者。
6、供暖供气设备。锅炉、供暖供气管道和调温通风设备等大部分损坏的修复更换。
7、其他设备。冷藏车船、大型车辆、各种提升、起重设备、大型衡器等的大部分损坏的修理或更换主要部件,铁路专用线、码头、趸船大部分损坏的修复。
凡不属以上范围的修理或虽属以上范围但开支金额不足五百元者,均作为小修理,直接列入生产费用。

三、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方法
(十)各项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大修理费用
每年大修理基金提取额=--------
全部耐用年限
每年大修理基金提取额
每年大修理基金提取率=-----------×100
固定资产原值


企业大修理基金可以按季提取,每季大修理基金提取额按每年大修理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的全部耐用的最低年限规定如下:
1.主库、主厂房(包括制冰间、机器房,各种加工车间):
砖木结构 20年
混合结构 30年
钢砼结构 40年
2.附属建筑(包括挑选间、办公室、宿舍及其他房屋建筑物等):
砖木结构 30年
混合结构 50年
钢砼结构 60年
3.机器设备及其他:
(1)氨压缩机、变电、配电、发电设备、蛋品巴氏消毒器、电梯、各种机床、机动车船等十五至二十年。
(2)锅炉、刮毛机、码垛机、运输机、冷凝器、晾水塔、深井、水泵等五至十年。
(3)其他生产设备,由企业根据使用情况自行规定其耐用年限。
(十二)各项固定资产的全部大修理费用,可按下列规定分别计算:
1.冷库及有关制冷的机器设备(包括冷库、月台、铁路专用线、机器房及其设备和管道、供水设备、供电设备等)按各该固定资产原值最高不超过80%计算。
2.屠宰厂房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包括除上项所列各项设备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按各该固定资产原值的50%计算。
(十三)由于冷库的造价大,大修理支出多,而有些库的原值与现在造价比相差悬殊,影响大修理基金的适当提取。特规定凡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四年期间投产的冷库,其主库连同库内一切设备的原造价低于下列造价标准者,在计算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和全部大修理费用时,可按下列造价标准调整有关计算基数(但不调整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以便换算一个适当的提取率,据以提取大修理基金。其他固定资产都不必调整。
各类冷库造价标准规定如下:
1.4500吨以上者(不包括4500吨)每吨造价360元;
2.1000吨以上到4500吨者(不包括1000吨)每吨造价480元;
3.1000吨以下者每吨造价720元。
大修理基金提取率的换算方法举例如下:
某3000吨冷库于一九五九年投产,原帐面价值为100万元,全部耐用年限为30年。按本办法规定全部大修理费用应按原值80%计算,则为80万元,每年提取额为2.67万元,提取率为2.67%。因其帐面原值低于现造价很多,据以计算将不符合实际需要。因此在计算时,可将其原值按规定的造价标准调为144万元,其全部大修理费用按80%计算则应为115.2万元。每年提取额为3.84万元,仍按原帐面价值换算每年提取率则为3.84%。
(十四)大修理基金根据上述原则计算出来以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和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应该报经省、市、自治区商业、财政厅、局批准后执行。
(十五)固定资产已满耐用年限,通过维修尚能使用的,仍应继续提取大修理基金。

四、大修理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十六)企业提存的大修理基金,原则上以上缴到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或由其指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集中管理为宜。如因条件不具备也可由各企业单位自行管理,采取那一种管理方法,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但是不论采取那一种管理办法,企业必须事先编报大修理计划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支大修理基金。
(十七)各项固定资产所提的大修理基金,属于一般固定资产者,可以混合使用;属于冷库部分者,只限于冷库专用,不得与一般固定资产混合使用。
(十八)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维修工作,应加强领导,在审批企业的大修理计划时,应当分别轻重缓急,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有的企业大修理工程需要资金较多时,可在所属企业之间调剂借用,但必须掌握有借有还的原则,不能影响借出单位的使用。
(十九)当年应提取大修理基金未到提取时间而需要动支时,可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办法的规定办理大修理借款。
(二十)企业大修理所需的计划调拨物资,应根据物资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申请,主管部门应尽力协助解决。
(二十一)大修理计划表式和报批程序,以及对大修理基金实行集中管理时的上缴下拨手续等,由主管部门具体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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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产品开发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产品开发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新产品开发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优化产业、产品和技术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新产品开发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技发展战略方针,以优质产品为中心,以高技术产业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努力提高科技成果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国内外各方面科技力量的作用,坚持“产学研”联合,优化存量,发
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二条 企业新产品开发的思路是从市场调查入手,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特我新”和从跟着市场走到伴着市场走再到领着市场走,做到生产一代、开发一代、研究一代、储备一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属以下(含自治区属)工业企业开发的具有先进性、新颖性、适用性有市场的自治区级以上民用工业产品。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的评价标准采取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综合评价相结合,以市场实现程度作为检验新产品的最终标准。
技术水平包括:先进程度,创新程度和难易程度。
经济效益包括: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级以上新产品是指国家级新产品(经国家经贸委确认或鉴定确认的)、部级新产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或鉴定确认的)、自治区级新产品(经自治区经贸委或自治区科技部门确认或鉴定确认的)。
第六条 新产品开发的技术来源,一是企业自主开发;二是实行产学研联合开发;三是引进技术和专利。
第七条 新产品计划的编制原则,一是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增强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形成产业化生产。三是以产
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是新产品开发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八条 新产品计划的选项范围,一是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二是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与相关工艺、技术;三是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及产品;四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
五是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第九条 加强技术开发人才队伍的建设,加速培养和造就一批跨世纪的技术开发带头人和骨干,同时要加强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技术人才的引进,既要重视引进区外、国外技术人才到广西、到企业建功立业,也要重视利用好不到广西但愿为广西企业做贡献的技术人才。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根据产品开发的要求建立开发机构。大企业应建立产品开发部,中型企业也应有新产品开发的机构或人员,力争到2000年全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和集团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同时保证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技术人员的15%以上。
第十一条 优势企业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重点企业和集团,要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或共建技术开发机构。部分大型企业的集团在某些关键技术领域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拥有开发5~10年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能力,形成自己的
技术优势和知识产权。
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区大中型企业的自主设计能力、规模生产制造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
新产品开发要与技术改造相结合,技术改造要走高技术、高水平和滚动发展的路子,不能搞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积极推动与技术进步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加强对各类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创新费用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不少于1%,大中型企业不少于2%,技术创新新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3%。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保持逐年增长,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期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对企业在技术转让及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专利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级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自销售之日起,在3年内对新增效益应交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凡列入自治区级(含部级)新产品新增所得税,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返回50%,对新增增值税
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30%的比例返还企业。返还给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必须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对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认定为自治区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其产品新增所得税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50%,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30%的比例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对自治区经贸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一体联合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自治区经贸委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自治区级以上技术中心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中试产品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
企业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本企业中试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报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新产品开发、生产所必须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合格,从投资之日起,对技术改造新增上交的所得税五年内实行先征后返还,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享有此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合资嫁接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征收所得税免二减三的政策外,对后三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财政予以返还。
第二十一条 从企业技术改造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全部返还企业。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开发项目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有效利用外资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自治区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与财政拨款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 从一九九八年起,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当于上年度财政收入0.5%左右的专款,建立工业发展提保资金,对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提保和贴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的拨款,主要用于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培育新的主导产品。
对自治区工业发展提保资金和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的财政拨款,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审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企业技术进步信贷投入,支持自治区重点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对国家和自治区行下达的技术进步贷款指标,各地市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要积极解决贷款,规模和资金有困难的要及时向自治区专业银行申请解决。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经贸委组织并审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奖。
企业根据获奖项目的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确定科技人员参与新增利润分红的比例和年限。对获奖人员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优惠。
获奖个人在技术职称晋升、农转非等方面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优惠待遇,并作为参加自治区优秀专家、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者评选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成果的研究单位或个人,以技术入股的方式与生产企业合作,可视技术成果对市场的影响程度和产生经济效益的预测决定技术入股的股本比例。高技术可占25%以上,非高新技术可占20%左右。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讲理想、比贡献和专利发明等活动。对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可计算经济效益的,按经济效益的20~40%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1998年5月12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我市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已经顺利实施和完成,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市实际,决议如下:
  一、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法规。在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围绕“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深入学习和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改善民生以及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形成崇尚法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氛围,为贯彻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公务员要系统学习和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知基本法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法制副校长制度,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要开展面向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诚信经营、依法管理和抵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要广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外来务工人员和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树立守法从业、依法维权的观念。
  三、坚持开拓创新,进一步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注重运用典型案例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辟专门时段和版面进行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治广州宣传教育周”等主题活动,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要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理论学习规划和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课程。
  四、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要认真执行《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的总体计划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制、运行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在普法经费、人员、教材、设施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把普法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部门要安排相应普法工作经费。各区、县级市要落实市普法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大财政投入。
  五、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依法行使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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