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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16:45  浏览:9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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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3号

  现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
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
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
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
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
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
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
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
(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
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
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
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
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
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
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
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
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
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
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
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
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
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
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
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
,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
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
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
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
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
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
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
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
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
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
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
变。

  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
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
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
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
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
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
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第二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
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
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
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
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
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
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
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
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
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
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
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
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六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
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
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
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
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
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
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
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
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
回。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
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
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
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
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
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
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
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
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
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
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
,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
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六章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
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第三十五条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
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
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
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
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
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七条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
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
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
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
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
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
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
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
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
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

  第七章罚 则

  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
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
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
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
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
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
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
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
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
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
、帐册及有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
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
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审批机关可以对本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
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本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
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新颖性要求作出变通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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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中国 蒙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鉴于1960年5月31日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对发展两国关系所起的重要作用;
愿意巩固和加强中蒙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深信进一步加强中蒙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重申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为此,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将就发展双边关系经常进行磋商,以促进两国议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发展。
二、缔约双方将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环保、交通、邮电等领域长期稳定地发展平等互利合作。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就亚太地区以及共同关心的其他国际问题根据需要进行磋商。 二、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间合作关系的发展,推动地区及世界性紧迫问题的解决。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条约;任何一方均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
第五条
本条约不涉及缔约双方根据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参加的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条约长期有效,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条约进行补充或修改。缔约任何一方可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1994年4月29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蒙古国代表
李鹏 彭·扎斯莱
(签字) (签字)



建设“平安泉州” 构建和谐社会的若干思考

李园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 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摘要: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泉州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对泉州“平安观”进行了解读,并简要地论述了“平安泉州”观的内涵与“平安泉州”建设的意义,全面地提出了“平安泉州”必须是政治平安、经济平安、文化平安、法治平安、海防平安、公共平安、生态平安的“平安泉州”观的基本内容,指出“平安泉州”建设必须坚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基层组织、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相结合,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机制创新相结合。
关键词:建设“平安泉州” 和谐社会 科学发展观
建设“平安泉州”,是泉州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做好这项工作,是维护稳定,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保障泉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繁荣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设“平安泉州”,人人受益、人人有责。作为一名泉州市民,一名公安民警,笔者就建设“平安泉州”谈几点拙见,权作探讨。
一、解读泉州“平安观”、“平安泉州”观与“平安泉州”建设。
1、解读泉州“平安观”。
“平安”二字,在《辞海》上的解释为“安好”。如全家平安。其应由《诗·雅·常棣》:“丧乱既平,既安且宁”引申而来。“安”为安全、安稳;“平”为平坦、平定。泉州对“平安”二字的理解和追求更是有独到之处。历史上,在泉州的地名中大多带有“安”字的,南安、同安、惠安、安溪。而名字不带“安”字的永春、德化,也分明暗含着一个“安”字。晋江虽然例外,但在晋江的里边却有个安海,古为“安平镇”,在此建造的古代最长的石桥名为“安平桥”。泉州的另一处宋代第一座梁式海港大桥洛阳桥又名“万安桥”。而从泉州人习俗中,每年初春 “巡平安”,祈求保平安。俗语中有关“平安”二字的更让所有泉州人耳熟能详:“不求添福寿,只求保平安”、“平安是福”、“平安如意”、“平安吉祥”、“平安无价宝”、“平安二字值千金”、“安居乐业”、“国泰民安”。在泉州人的心目中,平安是无乱无灾、安康无恙、如意顺遂。平安是民众生存的最基本的也是第一要求。正因为如此,在泉州提出平安建设的重大部署,更是顺应民心,合乎民意,更能赢得民心,更能得到民众的拥护支持和自觉参与。
2、“平安泉州”观的涵义。
泉州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平安泉州”的工作部署,有着具体的目标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泉州”的工作意见,从2004年开始至2008年底,通过五年努力,全市各县(市、区)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到“平安县(市、区)”标准,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力争实现“五个提高”、“五个下降”、“五个遏制”、“五个防止”目标。由此可见,“平安泉州”的内涵是极为丰富深刻的,涉及政治、治安、经济、法治、生活环境的各个层面。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求真务实的政绩观;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群众观;体现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它比之以往的那种传统意义上“平安”意识,更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一种更高层次、更深内涵、更大背景的与时俱进的平安观。
3、建设“平安泉州”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客观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平安泉州”的提出和实施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客观要求相一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相一致,是泉州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执政为民、造福人民的责任意识的具体体现。它在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把“平安泉州”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并列成为四位一体的泉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
二、全面认识和实施“平安泉州”建设战略。
1、“平安泉州”必须是政治平安。
泉州是组团式现代化工贸旅游港口枢纽城市,是海峡西岸经济区中部枢纽城市,处在省内两大中心城市福州与厦门的等距中间,将成为全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接收辐射的能力强。泉州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具有全局意义。邓小平指出:“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因此,“平安泉州”首先必须是政治平安。要强化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观念,加快建设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情报信息网络,全面搜集可能危及社会安定稳定的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情报信息。情报信息工作的重点,要放在隐蔽战线斗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金融领域犯罪,加强公共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等方面。要经常研究分析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治安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敌情动态和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要提高预警的灵敏性、准确性和应急处置能力,牢牢掌握维护稳定的主动权。营造平安的执政环境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
2、“平安泉州”必须是经济平安。
泉州是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试验区,当代民营经济的摇篮,国内生产总值位居全省首位,在全省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平安泉州”必须是经济平安。要围绕提升泉州经济整体竞争力,实现从经济大市向经济强市跨越的目标,着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程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确保经济安全。重点打击走私、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金融税收、侵犯知识产权、洗钱、职务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等犯罪,特别是信息、计算机等新的经济领域的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加强对经济犯罪多发易发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的对策研究,建立健全经济安全预警、防范的管理措施。依法调节各类经济关系,依法平等保护非公制经济发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推进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努力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针对泉州民营经济发达和外向型企业比重大的特点,引导这些企业提高商业秘密和情报信息的安全保护能力。加强对海外泉籍华商沟通和帮助,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对于严重危害社区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六合彩”赌博犯罪也应予以坚决的打击,实现泉州的经济平安。
3、“平安泉州”必须是文化平安。
泉州是历史文化名城,是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孕育了多元而开放的大泉州文化,留下了丰富而珍贵的文化遗存,构成泉州突出的人文精神优势和文化资源优势。“平安泉州”必须是文化平安,要着力为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和大泉州文化的弘扬与创新创造平安的环境条件。严厉打击破坏科技、教育、广电、卫生、体育等各种设施和建设事业的犯罪活动。要保护文化遗产,打击破坏、盗窃、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加大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的管理,强化互联网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好打击宣扬凶杀、暴力、恐怖、迷信、淫秽、色情网站和盗版及非法出版物等“扫黄打非”活动,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传播各种反动有害信息等活动。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净化网络环境和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加强对在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保护泉州海丝文化、侨乡文化、对台文化、戏曲文化、宗教文化、南少林文化、南建筑文化以及其他优秀企业文化、社区文化的发展,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科学素养,引导群众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识别和抵制封建迷信及伪科学的能力,保证科学战胜迷信,知识战胜愚昧。进一步革除制约文化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要大力营造理论创新、艺术创新的社会环境,抵制各种错误的、教条的条条框框的束缚,保证科学、文化工作者有一个平安和谐的理论研究和创作环境,充分发挥自己聪明才智,为泉州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泉州“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4、“平安泉州”必须是法治平安。
建设“平安泉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法治是保障。但是,法治的保障作用有赖于法治自身的安全。因此,“平安泉州”必须是法治平安,必须创造一个平安的法治运行环境。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树立“法治模范”形象,增强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作出的决策部署要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采取的工作措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使职责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保障司法机关的行使独立司法权、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侦查权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力。坚决杜绝那种“黑头(法律)的不如红头(文件)的,红头的不如白头(内部规定)的,白头的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的,笔头的不如口头(领导意图暗示)的”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同时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力度,杜绝法律“白条”,严厉打击各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从根本上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法治平安。
5、“平安泉州”必须是治安平安。
要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努力创建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建立健全治安形势分析评估、工作决策部署和政法部门分工配合制约机制。综合施策,提高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力。及时开展重点整治和专项斗争,坚持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增强严打整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要有效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构建灵活多样的群防群治网络。加强建立中心城市、县(市)城区、乡镇、村(居)四个层面的社区防控体系,建立健全警力民力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以路面和社区防范为基础,巡逻防范为基本形式,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要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防止和克服被动应付局面。强化治安管理手段,加强对出租房、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管理。做好排查纠纷化解矛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失足青少年教育工作等,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确保社区和农村环境平安。
6、“平安泉州”必须是海防平安。
泉州处于对台工作特殊重要的战略位置。“平安泉州”必须是海防平安。要通过开展国防教育,增强的国防意识、忧患意识。居安思危,积极推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和沿海反渗透综合治理,服务对台工作大局。要进一步严密口岸检查和边防巡查工作,坚决防止境外敌对分子“蒙混过关”。对敌对势力的渗透、窃密和破坏活动,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打击有力,决不允许其在泉州形成组织、形成气候、形成挑头人物。地方党委、政府应当落实议军制度,研究解决后备力量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服务支持国防边防建设,加快部队预备役建设和民兵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军地协作工作,巩固和发展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形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要加强重要目标的警戒和反恐处突工作,严防偷私渡案件发生,建设一条平安巩固的边海防线。
7、“平安泉州”必须是公共平安。要改变那种对政府和官员的绩效只关注当地的GDP,而把公共服务等方面放在次要的标准和传统习惯。各级政府要把职能从管理经济转移到公共事务管理、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来。建立健全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完整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包括信息采集和自动汇总机制、网络应急指挥机制、资源动员机制、社会治安保障机制等,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加强应急机动力量的整合,针对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和卫生、信息、能源、粮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以及金融风险、恐怖活动等非常态、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依法制订完善工作处置预案,强化预警、防范、应变和处置能力。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检查、道路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监督、危险品监管,防范在先,消除隐患,减少事故发生。
8、“平安泉州”必须是生态平安。
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必须谋求环境、资源、人口与社会发展间的和谐,谋求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平安泉州”还必须是生态平安。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水土保持意识、绿色GDP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代价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要防止那种一味追求GDP的增长,而盲目上项目、上规模的搞圈地围海毁林的掠夺式开发建设。防止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加剧洪涝灾害和生态退化,国土资源、水利、环保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海洋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控执法力度,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植被、水土资源、海洋资源和污染环境等各种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平安和谐。同时,要保护各种生态农业、绿色食品、水土保持生态科技园等其他环保项目的开发运用和景观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坚持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增强环境保护的监管能力、支撑能力和保障能力。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系统,以资源的有序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人居环境的改善为目标,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实现生态平安。
三、“平安泉州”建设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1、坚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基层组织、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
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建设“平安泉州”,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解决复杂矛盾本领。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政法,党管公安的原则。坚持科学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政府和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实。以廉洁的政风来赢得人心,实现政治清明安定,社会繁荣稳定。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使党的基层组织和村(居)基层政权成为“平安村(居)”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从制度上克服和防止基层一些地方存在的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的错误行为。要依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不断完善基层民主选举的具体制度和办法,普遍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制度。对于破坏党内民主生活,破坏村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和危害基层政权组织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予以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平安泉州”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社区“党员综治责任岗”和“综治联系户”制度,不断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农村党员干部要成为“治安中心户”,治安信息员的骨干力量。要建立在党支部和村(居)委会领导下的以治保会、调解会、治安巡逻护村(居)队为主的群防群治组织,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基层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建设“平安泉州”在基层有人管,能抓好。由此形成市、县、镇(乡)、村四级联建、上下联动的建设“平安泉州”的工作格局。
2、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政法机关要在建设“平安泉州”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要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审判机关要依法审判,惩治犯罪,调节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行政机关,要优化法律服务,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国家安全机关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防范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推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严格区划管理,做好社团管理、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武警、边防、消防部队也要在“平安泉州”建设中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工商、税务、海关、通信、烟草、药监、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及时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要强化内部安全防范管理,重点做好防盗抢、防诈骗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统计、计划、财政、劳动、安监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交通、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都必须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工作,积极策应“平安泉州”建设。以此同时,“泉州平安”建设必须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方面要坚持“平安建设”的方案、目标、任务的制定以及每一步骤的实施都必须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从人民群众热切企盼的事做起,考虑群众利益,解决群众问题。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善于从群众的实践和创造中吸取智慧和力量,注意倾听广大泉州人民(应当包括在泉州务工、经商、就学的外来人员)的意见和要求。从而制定出更切合实际,更体现民意的方案、目标。真正把好事做实,把实事做好。另一方面,要树立人民群众是平安建设主体的意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自觉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积极参与“平安泉州”建设。真正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大力挖掘和整合社会人力资源,通过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声势大、气势足、气氛浓的平安建设的氛围。人人成为“平安泉州”建设的实践者。
3、坚持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相结合。
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的结合。要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把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建设“平安泉州”的全过程。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各级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权力、执法权力不被滥用,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要深化“四五”普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按照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同时,建设“平安泉州”必须重视法律与道德及其他社会结构、社会现象的互动关系,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坚持以德治市。要弘扬泉州所具有的那种开放包容的气度,那种“满街都是圣人”的崇尚文明、注重礼仪、乐善好施的道德传统。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要培养、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高尚的从政道德素质,使廉洁从政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其发自内心的自觉行动。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如开展创建“治安模范乡镇”、“安全文明小区”活动,对于虚假信息诈骗的整治,既要强化打击,依法惩处,又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要营造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尚。发挥泉州民营经济发达民间力量热心公益事业的优势,弘扬扶贫济困,热心公益,热心慈善的优良传统,使更多的民力民资用于构筑治安防控体系、构筑公共安全体系、构筑防灾减灾和社会救济体系上。使“文明泉州”、“诚信泉州”为“平安泉州”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推动“平安泉州”建设。
4、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紧紧围绕泉州市委、市政府所确定的总体目标和措施要求,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首先在实施步骤上:要以县(市、区)为主体,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抓街道带社区,抓乡镇带村居,抓系统带单位,抓三线(铁路、公路、沿海)带一片,实现城乡互动,整体推进,不断促进活动平衡发展。其次在行动部署上:坚持阶段性与持续性相结合,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平安建设活动,如已经启动的“平安1号”打击六合彩、“平安2号” 缉枪治爆、“平安3号”排查纠纷、化解矛盾、“平安4号”反盗抢、破大案以及后续逐步启动的“平安n号”专项整治行动。达到不仅在宣传上,而且在整个过程中都做到“把握节奏,长线不断,高潮迭起,穿插进行”,使“泉州平安”建设始终保持强劲势头,不断推进。再次在具体操作中:除鲤城、丰泽、石狮、德化等县(市、区)确定为省平安建设试点外,其他县(市、区)也应确定各自的试点乡镇。试点单位要敢于探索,先行一步,创造经验,为“平安建设”工作在全市(或全县、市、区)推开提供借鉴。通过抓试点,抓热点、抓难点,树立典型,带动各地高标准高质量快步紧跟,保证质量和进度,扎实推进。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还要注意把握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突破重点与全面建设的关系;“小安”与“大安”的关系;阶段性与持续性的关系;抓好基层基础与解决机制制度的关系。各县(市、区)的平安建设规划,既要立足本地,又要着眼于“泉州平安”建设大局,主动对接“泉州平安”建设目标、部署、策略、步骤,同时还要与相邻兄弟县(市、区)的平安建设规划相互策应,形成互联互动的工作格局。做到各方协同动作,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的责任网络和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县级以下各乡(镇)、村(居)的“平安建设”也必须相应地放在全县、镇的位置上组织实施。以局部呼应全局,以“小安”集成“大安”。在工作上既要根据每一个时期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情施策,组织实施具有阶段性成效目标的专项整治,如“平安1号”、“平安2号”、“平安3号”行动。同时,又要在实施新的专项平安行动中,注意巩固和拓展原有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已经解决或缓解的问题反弹回潮。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不仅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平安行动,而且也要针对本地突出的问题,组织专项整治。如沿海地区开展反走私、反偷私渡的专项平安行动;山区和“两江”沿线的则可组织开展对非法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破坏生态的专项整治的平安行动。既在注意阶段性的整治,又着眼于可持续性的“平安建设”进程,做到环环相扣,环环推进,深入持久地开展。形成平安建设的长效工作运行机制,把“平安泉州”建设贯穿于整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实现长治久安。
5、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机制创新相结合。
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和机制创新。要通过“平安泉州”论坛征文、理论研讨会等形式,探索研究解决“平安泉州”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制定与中国入世和人权入宪后经济、政治、文化、法制建设客观要求相适应,与做大做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枢纽城市的客观要求相适应,与构建和谐社会、驾驭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相适应的“平安泉州”建设发展战略。在理论创新上,建议将“平安建设”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枢架之下,把“法治平安”、“公共平安”、“生态平安”、可持续发展等纳入“平安泉州”建设方案目标上,为“平安泉州”观注入新的内涵;“平安泉州”建设与“诚信泉州”、“文明泉州”建设和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同步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并贯穿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个进程中;党委、政府要着重研究如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公安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如何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研究上;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在研究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也不要忽视对预防和惩处反腐败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加强自律问题的探索思考等等。要善于吸纳创新,学习借鉴外地平安建设的经验,寻找与“泉州平安”建设的结合点;要善于总结本地平安建设的典型,提升、创新“平安泉州”建设活动。坚持理论的创新指导带动实践的创新、机制的创新。使“平安泉州”建设更具创新活力。要坚持实践创新,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环境、不同实际,敢于实践,大胆探索。如,鲤城区突出老中心市区特点、石狮市根据商贸发达特点、丰泽区结合新市区特点、德化县根据山区人口分散和县城人口集中特点,走各具特色的平安建设路子。再如,在与邻县交界的乡镇实行综治联防联调,共创平安环境;在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上,大胆实行公开招标,引入民间力量;在打击毒品犯罪上,对于产、供、运、销四个环节都在境外的跨国毒品犯罪,主动出击,境外作战等等,都是我市的一些大胆尝试。要坚持机制创新,建立由党委、政府总揽、综治委、政法委组织实施,各方参与,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建立“结果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以结果性考核为主”的考核机制;规范权力动作,创新行政管理机制,逐步拓宽通过改革体制机制遏制腐败的领域;培育健全全社会自律机制,充分利用并发挥行业自律、习惯规则等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健全完善可持续发展机制,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环境;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完善权力运作制约机制等等,为“平安泉州”建设提供机制上制度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②《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泉州”的工作意见》(泉委[2004]52号)
③《晋江经验与泉州现象》·施永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④《在建设“平安泉州”情况汇报会上的讲话》·骆灿堂·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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