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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1:31:27  浏览:8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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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90〕22号《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也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准确适用法律,对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7)公发11号《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宣告缓刑,没有开除军籍的,由武警部队执行。因此,对具体案件中武警部队人员的罪犯是否适用缓刑的规定,你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考虑武警部队的特点,以及对罪犯宣告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

陕高法研〔199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武警总队反映,过去解放军军事法庭对犯罪的武警部队人员一般不判处缓刑,现在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归地方法院管辖后,有被判处缓刑的现象,给武警部队的执勤训练、管理教育等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他们提出对武警部队人员犯罪不宜判处缓刑。主要理由是:1.武警部队以执勤为中心,身边带有武器,对其犯罪人员判处缓刑,在部队内部执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武警部队点多线长,高度分散,不便管理。2.缓刑考验期限一般少则一年,长则五年,容易造成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部队超期服役,给管理安置带来问题。3.缓刑属有罪判决,按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间应计算军龄;而对武警人员实行劳动教养,属行政处罚措施,按规定劳教期间不计算军龄,从而容易造成劳教重于缓刑的误解。我们同意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意见。因无法律规定,故请示你们。
妥否,请即批复。
199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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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地建造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包括与承购人办理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手续),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经营企业将已建造好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向承购人收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市建委、市房管局依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市商品房预(销)售工作。
第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必须持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前,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到市建委办理审批手续。市建委收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会同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对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实地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市建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结有关批文。
开发经营企业凭批文到市房管局办理预(销)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房的设计图纸应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事项相符;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初步落实水、电、煤等配套工程;
(四)已拟定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商品房的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商品房建筑明细表、预售分期计划、预售地点方式、物价部门核定的预售价格、交付使用日期和交付使作后的物业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商品房未经预售的,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在房屋竣工后直接申请销售。商品房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规定事项相符;
(三)具有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
(四)已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措施。
第八条 开发经营企业向境外预售、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符合《无锡市涉外房产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其经营场所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备承购人查验。
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销售的委托代理书。
商品房承购人经确认上述证件后方可购买。
第十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必须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应当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管局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预售人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合同到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市房管局和市国土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代理商发布预(销)售商品房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持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中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否则,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发布单位不得为其制作和发布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
第十四条 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由市建委、市房管局责令其停止预(销)售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3月23日

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23号




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收悉。经审评,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修磨方案中说明,在修磨过程中对缺陷的检查和确认,仅采用表面检查方法(目视、PT、刻蚀)。如果裂纹缺陷是断续的,目前采用的检查方法无法判定被检查表面下部是否还埋藏着缺陷,即无法判定裂纹缺陷是否已被全部消除。因此,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应考虑采用恰当的体积性检查手段(UT、RT),以有效的跟踪方式来证明裂纹缺陷确已全部被消除。

  二、要求尽快提供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对缺陷进行探查的有效手段及其具体技术方案。

  三、加强对此缺陷的原因分析,尽快找出造成此缺陷的根本原因。

  四、在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吊装就位之前,必须完成下述工作之一:

  1.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接管嘴缺陷发生的根本原因已经确定;

  2.已经用有效手段对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进行了全面复检,确认其不存在类似缺陷。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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