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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40:04  浏览:8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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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邮电部


邮电通信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邮电部

一、为加强对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为保证国家通信网的完整、统一、先进和有效,对组网、成网、进网、互连、互通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
三、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重点是通信网、通信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和通信设备(产品)中,有关互连、互通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邮电科技人员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五、按照统一和适用的范围,邮电通信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和邮电部技术规定(邮电内部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通信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邮电系统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邮电部技术规定作为邮电内部标准。
六、企业生产的通信设备(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七、国家标准的计划、制定、审批、发布和复审,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制定通信行业标准、邮电内部标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立项;
(2)立项审议;
(3)下达任务;
(4)起草标准;
(5)标准审查;
(6)标准审批发布;
(7)标准备案。
九、编写邮电通信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达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
十、标准实施后,应根据通信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适时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十一、标准研究经费用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调研、资料、差旅、会议、文件打印等。
十二、邮电通信行业标准由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出版发行。
十三、对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科技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中的先进工作者,应予以奖励。
十四、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组织标准的制定、宣传贯彻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并指定邮电科研单位协助部进行标准化技术管理工作。
十五、邮政、电信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制定,报部科技司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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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废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没收的各种物资以及依法追回的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罚没物资的处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外,市直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区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本区财政部门,委托有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不得直接交由其他商业收购部门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
第七条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罚没物资管理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监督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执行情况;
(三)对市、区的罚没物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对拍卖行申请经营罚没物资业务的资格审批;
(五)接收市直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组织订价,委托拍卖;
(六)协调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理好各种关系;
(七)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管理的行为;
(八)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为。
第八条 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监察、纪检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行为时,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出示有关证明;有权查阅和收集被检查人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方面的证据。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本区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接收本区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组织订价、委托拍卖。业务上接受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应由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保管,设立专项物资帐册,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等制度。
第十一条 拍卖行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必须向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填写《广州市罚没物资上缴清单》,上报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应及时对清单所列物资进行核对、签收。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由接收物资的监管部门会同物价、上交物资单位以及拍卖行组成订价小组,根据有关价格资料、市场行情及罚没物资新旧程度共同商定其拍卖底价。
第十四条 拍卖罚没物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行应根据物资的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对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十五条 罚没物资拍卖后所得价款,拍卖行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其余部分移交提供拍卖物资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因办案工作确需购用罚没物资时,应提出申请,经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订价小组订价后方可购用。
第十七条 国家禁止买卖、流通以及不适宜拍卖的下列物品,执法机关应造册报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审批后,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金、银(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专管部门收购;
(二)各种淫秽物品和政治性、破坏性物品及毒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交公安专管部门处理;
(三)各种非法出版物交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国家保护的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五)易腐、易烂的鲜活商品交对口国有商业部门收购;
(六)经专管部门鉴定属假冒伪劣的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对执法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处理罚没物资的行为向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或监察机关对举报者应予保密,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应对违法行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罚没物资监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罚没物资的单位和无权经营罚没物资而擅自经营的单位,由罚没物资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总额两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监管部门报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市有关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罚没物资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2月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的请示》(黑工商函〔1995〕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在对企业依法登记注册时,要依法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虽然注册资金(本)的来源和投资方式是决定一个企业经济性质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注
册资金(本)来源和投资方式、利润分配形式、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不同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成立较早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历史的、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产权关系不明确。明确其产权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由于企业的经济性质与其产权关系密切,作为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
或司法机关的申请,依照其掌握的材料,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在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利益,协助司法机关处理企业产权纠纷中,发挥有效的作用。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当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同时应当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199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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