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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共犯的不存在/梁鸣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23:45  浏览:8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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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共犯的不存在

贵州铝厂法律事务处 梁鸣鸿

所谓共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共犯就是指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相对而言,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犯罪现象,它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与正犯相对应。所谓片面的共犯,是指暗中进行实行行为,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的人。片面的共犯是否存在,刑法学理论界颇有争议,笔者认为,从共犯的性质的角度考虑,片面的共犯是不存在的。
从广义上讲,对共犯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犯罪行为人对共同法益造成损害的,为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为共犯。”大冢仁说:“所谓共犯,在广义上,指二人以上的行为者共同实现犯罪的一切场合。”这一定义,扩大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协议说认为,几个人根据协议实施一个或几个犯罪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把协议作为共同犯罪的根本条件,缩小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帝俄时期和十月革命后的一些苏联刑法学者持这种观点。共同意思主体说认为,共同犯罪虽然由数人实施,但是,数人由异心别体变成同心异体,这种组合体基于共同的犯罪意思形成同一个犯罪目的,指向同一侵害对象,只要其中一人着手犯罪,即使其他人因某种原因未能着手或者根本不在场,或已着手一部分行为,就应视为共同犯罪引起的结果的犯罪。这种观点可专用于解决共谋共同正犯。随着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单纯考虑犯罪共同或者行为共同的共犯理论已不受推崇,而意思共同正作为共犯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我国刑法采用共同意思加共同行为的概念,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科学地阐明了共同犯罪的性质。这一定义要求只有同时具备这二者的情况才是共犯,而片面的共犯不具有这种特征。
一、片面的共犯没有共同的意思
共同的意思仅指共同故意,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及“合意”。
其一,各犯罪人的故意内容是相同的,即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内容不同的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使他们同时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也不能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例如,侯某与甲、乙、丙三人一同外出,甲、乙、丙三人见路旁有小孩玩耍,遂互使眼色,意图拐卖。当甲、乙、丙三人向小孩走去时,侯某站着未动。甲、乙、丙三人拐走小孩后,侯某继续前行。这时小孩母亲跑来,问侯某是否看见有人带小孩走,侯某向小孩母亲指了相反方向。公诉机关以侯某是共同犯罪为由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侯某没有共同的故意为由,认定侯某犯包庇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在此案中,侯某是典型的片面帮助犯,他与甲、乙、丙虽然都有故意犯罪的意思,但是该故意的内容却截然不同。甲、乙、丙三人具有的是拐卖儿童的故意,而侯某无论是从哪一个犯罪阶段上说,虽然对甲、乙、丙三人的拐卖行为持放任态度甚至某种程度上的支持,但对拐卖儿童行为本身却是没有犯意的,他向小孩母亲指了反方向,只能表明其包庇犯罪的意思。
其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实施犯罪,而是在和其他人一起共同犯罪。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内容不仅是共同的,而且还彼此知道其他共犯人的这一共同的故意内容。缺乏主观联系的同时犯,虽然各有故意,纵使该故意内容是一致的,不是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要求,所有的共犯人都知道有人在与自己一起实施同一犯罪,这就排除了片面共犯存在的情形。共同犯罪的严重性来源于其整体性,整体性来自于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协调和补充,而这种配合、协调和补充取决于各共犯人在主观上的相互沟通、彼此联络。片面的共犯中正是因为缺乏意思沟通而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在上例中,侯某知道自己在帮助甲、乙、丙三人,但是甲、乙、丙三人并不知道侯某的行为,因此,即使侯某与甲、乙、丙三人的犯罪故意内容一致,他们在犯罪意思上却缺乏沟通。
二、片面的共犯没有共同的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实行行为,即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它对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它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规模等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它对他人犯意的形成起原因作用;四是帮助行为,即为共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它对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在理论上虽然有人认为共同实行犯和教唆犯也可能存在片面共同犯罪,但一般认为,共同实行犯只有相互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才能成立共同的实行行为,如果他人不知共同实行的情况,实际上不过是各人实行自己的犯罪。教唆犯在我国刑法中,只要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就可以成立,因而不存在片面共同犯罪问题。组织犯在犯罪中起到策划、指挥的作用,要求有犯意的形成、行为的调度的统一规划,也不存在片面的共犯。在上述三种分工的情况下,理论上有关片面的共犯是否存在的争论不是很大,而只是对帮助犯(从犯)有没有片面的共犯在理论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分歧。
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的行为,共同的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片面的共犯因其实施犯罪时的单方面故意性,不能与其他犯罪人产生意思沟通,因而该行为不能置于在同一个犯罪故意的统一支配下,也就不能与其他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共同的行为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之间相互配合和补充,这种配合和补充不仅仅是在表面上而言,还要求是在意思的配合和补充的基础上产生,即犯罪行为人知道不是自己在单独实施犯罪,还把别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当作犯罪的一部分,在综合考虑实施犯罪时全部考虑进去。二是各犯罪行为都针对同一个特定犯罪,各犯罪行为人对全部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都应承担责任,不能只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负责。从客观条件上看,片面的共犯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可能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互补充、协调和配合,但是该行为没有被其他犯罪行为人知晓,也没有被当作统一的犯罪行为考虑进去,应当被排除在犯罪行为的“整体”之外,与其他行为的配合、协调和补充不是有机的而是机械的、偶然的。例如,甲、乙商量某晚盗窃电缆,被丙听到,丙遂跟着甲、乙二人,在甲、乙盗窃得手后找上门,要求收购该批赃物。在本案中,甲、乙盗窃犯罪从预谋、实行到销赃的一系列行为是一个有机体,而丙帮助实现销赃的行为并没有在甲、乙考虑之内,丙的行为形成与甲、乙盗窃行为的配合只是基于丙的单方安排,该行为与甲、乙的行为仍不能形成有机的统一整体,不能将丙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综上,根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故意”是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行为”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片面的共犯,在主观上既与“共同故意”的要求相违背,在客观上又与“共同行为”的要求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它在理论上是不应存在的。否定其存在对司法实践来说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资料:
1.《刑法学》,张明楷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版。
2.《论共同犯罪》,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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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政办〔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启动标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2 成立现场指挥部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2.2.2成员单位职责
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4 应急救援程序
4.1 事故报告与报警
4.2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4.3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4.3.1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4.3.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4.4 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域应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5 附则
6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全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坚持生命救助第一、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4 适用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5 启动标准
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启动本预案:
(1)发生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危险化学品由于泄漏、火灾、爆炸等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急性中毒、伤害或死亡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驻昆防化部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工商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新闻办、有关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昆防化部队等。
2.1.2 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监管的副市长或副市长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县(市)区有关部门责任人、应急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预案启动)启动本预案,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拟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2)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负责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及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
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市安监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公安消防部队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侦检、警戒、救护、控险、灭火、堵漏、输转、洗消、清理等任务。
(5)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
(7)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及时测定事故现场危害物质的成分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8)市交通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9)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市总工会:负责维护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11)市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2)市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3)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资讯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组织专业队伍,预测预报火势蔓延、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速度和范围等。
(1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实施灾害生活救助。
(15)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部门事故抢险预案,参与组织、协调专家组、抢险设备和器材,并参与抢险。
(16)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发布。
(17)有关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人员疏散预案。动员、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地进行全面管理。
(18)驻昆防化部队:根据救援工作要求,组织部队参加现场救援等工作。
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现场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侦检、警戒、救护、控险、灭火、堵漏、输转、洗消、清理等任务。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必要情况下请驻昆防化部队参加),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和协调。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3)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4)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5)抢险设备、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设备、器材和物资的供应,组织抢险设备器材进场,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负责搭建现场指挥部帐篷,为救援抢险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协调指导转移群众和实施灾害生活救助。由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按职能负责抢险设备、物资供应。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应急疏散方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7)气象监测组:负责对气象进行适时监测。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具体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该组由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4 应急救援程序
4.1 事故报告与报警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监、卫生和气象等部门,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县(市)区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请求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市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请求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4.2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域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3)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4.3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泄漏分为液体泄漏和气体泄漏,火灾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设备缺陷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控制、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4.3.1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如果泄漏物是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2)泄漏源控制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理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
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物处置: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4.3.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先控制,后消灭
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3)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
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4)消灭余火
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4.4 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域应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1)事故中心区域。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2)事故波及区域。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的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3)受影响区域。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5 附则
(1)本应急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2)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6 附件
1.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流程图(略)
2.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小组联系方式(略)
3.昆明市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专家组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九条 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 单 位: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颁布 日 期: 199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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