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废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3:13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废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关于废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废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第106号修订)和《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市长 王正谱

2013年6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毅中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前 言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 录

第1章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 一般术语... 1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  

1.3 无线电业务... 3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7  

1.5 操作术语... 13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5  

1.7 频率共用... 18  

1.8 空间技术术语... 19  

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1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21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22  

第2章 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3章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 引言... 25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5   

3.3 一般规定... 26   

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7   

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7   

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6   

附录  

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18   

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0   

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1   

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7〕21号)规定,“其他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机关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
围”。档案馆利用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符合中央“以档养档”指示精神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90〕166号)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公民查询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时,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机关除外)”的规定,与国档发〔1987〕2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完全符合,既不冲突
,又未延伸,不属于治理“三乱”的内容,在法律上也无须报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
据国家物价局称,它们和财政部准备就政府各职能部门利用业务资料开展社会有偿咨询服务作出具体规定。在具体规定颁布前,如广东省清理整顿“三乱”办公室继续将你局“查阅登记资料费”视为“三乱”项目,为防止事态复杂化,亦可暂停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资料,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有偿咨询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改善经济环境,发展我国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望你们总结经验,做好准备,完善咨询服务体系。



1991年10月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