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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31:36  浏览:8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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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2010年12月15日以粤人社发〔2010〕382号发布 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 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 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体检的时间、集中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条 各体检医院应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负责实施体检。

  医院要为体检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作出应聘人员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

  主检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

  第十二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增加项目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诊断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有准考证的,应同时带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对证件携带不齐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按自动弃权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推迟检查。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

  第十五条 体检时,医务人员应核对应聘人员与体检表(参见附件三)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可疑的,应立即告知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现场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生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推迟检查外,若应聘人员自己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 体检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八条 体检完毕,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对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院。

  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记录在体检表结论栏里,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体检结论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给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论通知应聘人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体检医院应对应聘人员的体检结果保密。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检要求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原则上应更换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它符合资质的医院进行。复检医院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

  复检按照体检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并按照规定的体检标准独立作出体检结论,必要时复检医院可组织会诊讨论后作出体检结论。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与应聘人员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他影响体检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记录在个人诚信信息库,取消本次聘用资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2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3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此略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104/t20110418_1414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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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保障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铁路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建设监理在铁路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建设部、铁道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含《资质等级证书(暂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咨询及科学研究单位中承担监理业务的专设机构。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按一级法人审定。必要时,可设立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监理分公司),由监理单位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检测手段、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归口负责,具体工作由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以下简称“部监理总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具有乙级(含)以上《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部属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医学院、师范学院除外),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直属的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均可申请设立监理单位。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或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必须提出设立监理单位申请书。申请书报部监理总站初审,经部建设司核定其暂定资质等级及监理业务范围,报部批准后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暂定)》。《资质等级证书(暂定)》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标准,分为暂定甲级、暂定乙级、暂定丙级。
第八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暂定)》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应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九条 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满两年后可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条 设立监理单位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成立机构的上级批准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职称、学历、工作简历及任职令;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监理工程师培训情况及任职令(或聘用合同);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及验资证明;
(七)主要检测设备;
(八)申报监理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监理业务需跨部门的,经部资质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凡拟承担铁路工程(含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还必须填报《铁路建设监理许可证申请书》,由部监理总站初审,经部建设司核定,报部批准后,发给《铁路建设监理许可证书》,方可承接铁路工程监理任务。

第三章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各等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作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2个一等工业、交通项目或者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作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或者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作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应有高级工程师1人,经济师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或者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实行分级审批。
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由铁道部审批。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满两年,正式开展监理业务,监理业绩符合标准要求的,可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领取营业执照后两年内未开展监理业务的,不予核定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证书(暂定)》及《铁路建设监理许可证书》均需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定级申请书;
(二)《资质等级证书(暂定)》、《铁路建设监理许可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令和有关证件;
(四)监理人员一览表及任职令;
(五)《监理业务手册》;
(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对申请核定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由部监理总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监理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对于申请甲级资质的,经部建设司审核,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甲级《资质等级证书》;对于申请乙级资质
的,经部建设司审核,报部批准后发给乙级《资质等级证书》;对于申请丙级资质的,经建设司审批后发给丙级《资质等级证书》,并报部核备。
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原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暂定)》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原则上两年核定一次。核定资质等级时,对于不符合其资质等级标准的监理单位,应按其实际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资质升级。申请资质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提报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铁路建设监理许可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令及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升级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资质升级的监理单位,在领取新《资质等级证书》的同时,交回原有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二、三等工程;
(二)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三等工程;
(三)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三等工程。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资质等级所限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以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核定等级后两年以内,其实际资质条件确已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即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中的1、2、3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承担上一个资质等级规定的监理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由上一个等级的
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其资质条件、实际业绩和监理需要予以核查、审批。

第五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副本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甲级《资质等级证书》盖建设部印章,乙、丙级《资质等级证书》盖铁道部印章。
《资质等级证书(暂定)》及其副本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在“资质等级证书”后面加“(暂定)”字样,甲、乙、丙三个等级的暂定证书均盖铁道部印章。
《监理单位设立、定级、升级申请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刷的格式,《监理业务手册》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手册。
第二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副本、《资质等级证书(暂定)》及其副本、《铁路建设监理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拟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等级证书(暂定)》)、《铁路建设监理许可证书》及《监理业务手册》,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监理投标申请,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如实记载监理业绩,作为核定资质等级的主要依据,必要时,部监理总站可随时通知有关监理单位送验。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先向部监理总站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向原资质等级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质等级审批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含“暂定”,下同)及《铁路建设监理许可证书》,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及《铁路建设监理许可证书》。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收缴《资质等级证书》及《铁路建设监理许可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或《铁路建设监理许可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五)因监理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者备案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5月6日

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


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
〕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粤发〔1999〕1号,以下简称《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市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
(一)领导并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的《规定》、省委、省政府的《意见》和我市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有关政策界限。
(三)领导并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建议,追究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市委书记、市长对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市委常委、副市长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委常委、副市长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部门的党政领导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的党政领导正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工作、经济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各时期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所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市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自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以及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责任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相结合,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一)责任考核工作一般按以下三种形式进行,必要时由党委组织专门考核:
1.自我考核。无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察的年份,与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2.抽查考核。每年结合全市党建、党风、廉政工作大检查,在各单位自查考核的基础上,由党委组织检查组,抽查考核若干单位。
3.上级考核。市成立考核小组,结合各单位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察进行考核工作。市考核小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及市直有关工委参加。
(二)各单位每年自我考核后,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纪委、组织部。
(三)抽查考核、上级考核后,由检查组、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提出考核综合材料(含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等内容)报市委审批。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存入纪委的领导干部《廉政卷宗》和组织部
门的《干部档案》,并以书面文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各等次评定的具体条件附后)。
被考核单位或领导干部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或申请复核报告。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正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的市一级评先资格。责任人直接管辖的单位、部门发生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
件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结合年度考核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纪委、组织部。自查书面材料存入本人廉政卷宗。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负责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的追究。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追究责任时,由职能部门向党委提出报告。责任对象属市管干部的,报市委常委会审批。职能部门是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
(二)责任追究的立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委关于追究责任的决定,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审批。
(三)责任追究的落实。职能部门根据党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分别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需向上级纪委、组织部备案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是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由于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行为之一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责任;在追究责任时,主要领导要比其他领导重。在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持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或经调查核实的,不予追究责任。
(二)责任人在任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离任后才发现的,仍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敢抓敢管,尽职尽责,对分管的单位、部门发生的问题能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查处,挽回损失的,在责任追究时比照有关条款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中所列“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的解释,或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最新的
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领导班子责任考核各等次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好:
(一)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能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积极主动,有开创性;
(三)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全部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地区、本部门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五)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60%以上。
二、较好: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基本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能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全部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地区、本部门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五)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50%以上。
三、一般: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了一定位置,基本上能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相结合来抓;
(二)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有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
(四)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40%以上。
四、差:
(一)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日常的议程,没有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没有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完成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
(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有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该年度内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或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五)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没达到40%。

领导干部责任考核各等次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优秀:
(一)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
(二)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三)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四)本人在年度的责任考核中优秀票达60%以上。
二、称职:
(一)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能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负责;
(二)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三)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四)本人在年度的责任考核中优秀、称职票合计达60%以上。
三、基本称职:
(一)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二)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四)本人在年度的责任考核中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合计达50%以上。
四、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认真负责;
(二)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三)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或违纪违法问题;
(四)本人在年度的责任考核中不称职票达30%以上。



19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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