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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11:47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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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555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经研究,现就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自愿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可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一)加入费。对申请使用十三位数字标准码的企业一次性收取加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0元。

(二)胶片制作费。有关单位对委托制作条形码胶片的企业收取胶片制作费,收费标准为每张40元。

(三)系统维护费。对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按年收取条形码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为进出口公司每年2000元,集团公司每年1500元,单个企业每年1000元。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取消商标查询费和统一代码服务费。

(一)取消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办理商标查询时收取的商标查询费。有关单位不得要求商标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商标查询并收费。

(二)取消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统一代码服务费。

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1991]价费字2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580号)、原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50号)以及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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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第二批缴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第二批缴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的1000亿元10年期附息债已公告发行,其中700亿元发行款已于1998年9月4日缴入国库。根据预算用款需求,另外300亿元发行款将于年底前缴库,现将本次缴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发行事项的通知》(财债字〔1998〕11号)规定:“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尚未缴款的本期国债,其发行利率的调整规定由财政部另行通知。”今年12月7日银行存贷款利率再次降低,根据上述规定,10年期附息债未
缴款部分利率应作相应调整。经研究,本次缴纳的300亿元10年期附息债利率由原来的5.5%调整为5.2%。
2.本次缴纳的300亿10年期附息债的缴款时间为12月25日,从缴款之日开始计息,12月28日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其他发行条件仍按财债字〔1998〕1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次缴款各行数额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1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60亿元;中国银行3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60亿元。
请各行接此通知后,依上述额度于12月25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我部指定帐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803



1998年12月21日

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的通知
平政〔2004〕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

  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是全市广大劳动群众的先进代表和学习的榜样。为激发劳动模范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骨干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学先进、赶先进群众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5〕12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奖〔1993〕53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荣誉奖励
  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者经推荐评选为市劳动模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市劳动模范每4年评选一次。两次评选期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特别突出成绩的,经单位申报,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二、物质奖励
  (一)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从2002年度评选的劳动模范开始实行)。
  (二)在我市的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或通令嘉奖、记大功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奖励晋升两级工资。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由所在企业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三)各级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费可提高5%;省级劳动模范退休费可提高5—10%;全国劳动模范退休费可提高10—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三、其他待遇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两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单位要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问题要及时治疗。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每年安排15天荣誉疗养或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实行医疗照顾。对已退休的劳动模范仍保持荣誉称号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市级劳动模范报销30%,省级劳动模范报销50%,单位无力报销的,其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对全国劳动模范实行优诊待遇,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四)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劳动模范报考高等院校,所在单位应给予鼓励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应对报考本院校的劳动模范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优先录取。
  (五)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安置破产、倒闭企业的职工时,劳动模范应优先安置。发放失业救济金时,劳动模范应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提高15-20%。劳动模范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有困难的,所在单位应优先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的子女上学,在同等条件下,教育部门要优先考虑,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
  (六)由市总工会牵头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我市劳动模范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对劳动模范在生活、医疗及其他特殊困难时企业和个人无力支付费用的资助,对劳动模范在保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发明创造等方面突出贡献的奖励。基金由市总工会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七)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含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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