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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45:19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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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政函(201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试行)

定海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定海旧城改造,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旧城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海城区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因改造建设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定海城区旧城改造以政府推动、群众自愿、和谐拆迁为宗旨,并依法实行以政府为实施主体的改造原则。

舟山市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是定海城区旧城改造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舟山市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旧城区改造计划编制、协调、管理工作。

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实施定海城区旧城改造的拆迁人。发改、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及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以下简称原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为准。

第六条 安置房套型应当根据改造区块实际进行设置。

第七条 原房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资质的同一家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评估价格实行复估和公示制。

第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第九条 拆迁产权共有的房屋,按一户认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在协议生效后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原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相关设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居民私有房屋拆迁。

⒈安置用房可套户型的选择以原房建筑面积为依据,并结合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面积和套型,采用“选大就近、选小自愿、合理安置”的原则,确定安置用房的套型和套数。选择异地安置的,可以结合异地安置区块和就地安置区块的地段、交通等因素制订不同的安置办法。

⒉在选择可套户型后,原房和安置房同面积部分差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定海城区同类地段市场价各自评估后结算差价。

⒊就近套户型后安置房套型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可以按照各区块实际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适当优惠,同时考虑到被拆迁人在可套户型选择时享受的优惠政策的不平衡性,可以对部分未享受到套型内一定面积优惠的被拆迁人进行经济补偿。

⒋原房与安置房因建筑结构原因造成的公摊面积差异,可以根据各改造区块的实际享受按原房建筑面积一定比例的货币补偿,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均价结算。面积计算原则为:一层平房就近套户型在多层安置的最高不得超过原房建筑面积12%,在小高层、高层安置的且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的最高不得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24%,设二部电梯的,最高不得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28%;其他住宅就近套户型在小高层、高层安置的且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的最高不得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12%,设二部电梯的,最高不得超过原房建筑面积16%。本款所称一层平房指产权户主体建筑为一层的平房,不包括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的附属用房。

⒌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小于原房面积的,不足部分可以按货币补偿办法执行。

⒍要求扩大安置面积的,须被拆迁人申请,由拆迁人视房源情况和被拆迁人在城区实际居住情况给予考虑。要求扩大的增购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⒎原房面积在拆迁人提供的可套户型面积范围内,不予分套安置。在可套户型面积以外的,根据“套数就少,就大就近”的原则选择安置用房。

⒏对有特殊情况的拆迁户,可以选择产权共有的安置方式,另行签订产权共有和租赁协议,具体权利义务以协议明确为准。

⒐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后,可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其30%的补偿。

⒑对积极配合旧城改造的被拆迁人,根据各改造区块的实际情况,由拆迁人制定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⒒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补助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⒓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⒔凡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中有七十周岁(以拆迁许可证核发时间为计算时点)及以上年长者且在被拆迁房屋中实际居住,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适当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安置过渡期间,达到七十周岁的,可以比照执行。

⒕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规定执行。

⒖对个别改造区块,在兼顾定海城区补偿安置政策总体均衡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办法进行安置。

(二)直管住宅公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⒈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舟山市定海城区拆迁直管公有住房落实房改政策实施办法》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舟山市定海城区拆迁直管公有住房落实房改政策实施办法》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⒉房屋承租人未按《舟山市定海城区拆迁直管公有住房落实房改政策实施办法》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管部门代管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⒈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⒉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的方式。

⒊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资金经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后存入银行专项账户。

第十三条 用途变更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的认定办法按《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原则。

⒈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形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面积,按照原房依法认定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⒉原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⒊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还一”原则进行置换。原房和安置房同建筑面积部分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定海城区同类地段市场价各自评估后结算差价,安置房超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可以按市场评估价给予适当优惠结算;安置不足的,不足部分可以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⒋因拆迁引起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各改造区块的实际情况,在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原房市场评估金额另给予被拆迁人20%的补偿。

(三)对私有住宅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经营,并以营业用途延续使用,且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完税证明但按规定不能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在按原用途(住宅)补偿安置后可以按营业面积、经营年限给予经济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⒈营业面积参照商业用房营业面积的认定标准执行。

⒉经营不足半年的,补助1000元;满半年不足一年的补助2000元;经营满一年的,按营业用房实际用途评估价与原用途评估价的差额的1%予以补助,每增加一年可以增加差额的一定比例,但最高经济补助不超过差额的55%,具体比例根据改造区块的实际设置。

⒊一层建筑变更认定为商业用房或按营业用房享受补助政策后,其进深超过该房屋沿街建筑面宽(以结构自然间为基数)2.5倍及进深超过10米以上部分及车库、车棚、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变更用途的,不享受前款补助政策,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和设施补偿费,具体标准在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行政事业单位用房拆迁补偿与安置一般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用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生产性用房和仓储、办公用房拆迁一般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

(二)其他经营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含私人所有)按评估价对原房实行货币补偿,并另增加货币补偿价(不包括装潢等费用)15%的补偿金。需要外迁安置的,应按统一规划原则,由被拆迁人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自行外迁至市、区工业园区。

(三)属于一次性投入无法搬迁或大型的设备设施,按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可以搬迁的,只补偿设备拆迁损失补贴费和搬迁后的安装费。

第十六条 旧城改造工作程序

(一)舟山市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确定旧城改造的地点和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就房屋拆迁目的、拆迁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并征求意见。

(二)经改造区域90%以上被拆迁人同意改造的,方可进行改造。

(三)拆迁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改造区块的实际,制定该区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求稿),安置方案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拆迁人的同意。

(四)拆迁人应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分之二以上被拆迁人签约并在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后,协议方可生效,拆迁双方当事人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如签约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暂停改造工作,拆迁人将征询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在一定年限内不予改造。协议生效所需的被拆迁人签约数的具体比例根据改造区域的实际确定。

(五)在已签协议生效后,对未按时腾空原房或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工作,并结合改造区块实际制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本实施细则原则范围内进一步明确补偿安置及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舟山市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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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津教委社〔2008〕2号


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

现将《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印发 民办 非学历 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 通知

(共印60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



附件:

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1号)精神,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8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80万元。

第四条 为保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后的办学经费,建校时举办者应当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开办资金,注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设立后由负责验资单位将开办资金汇到学校账户上。

第五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第六条 民办培训机构按其办学地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民办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七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学校自主设置专业和课程,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符合教学规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适当教材。

第八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其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不得超过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年龄不超过70周岁。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由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聘任。

第九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照规定的主要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与其办学层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任)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20。学校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及其他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专业设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试验实习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较新型号的计算机。

第十三条 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实行财务管理。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专职会计、出纳人员。会计、出纳人员和学校主要领导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以培训中心、培训学校或进修、专修学校命名。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标准自行废止。

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宝鸡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陕西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驻宝有关单位(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等情况。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应急预案体系的完善及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备案、演练等情况。

  (三)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情况。包括应急值守规章制度、24小时值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等情况。

  (四)应急保障情况。包括应急资源的普查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数据库的建立情况;应急救援队伍经费、装备等保障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情况等。

  (五)科普宣教情况。包括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情况等。

  (六)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包括支持本系统、本县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和基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等。

  (七)落实上级要求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完成市政府(市应急委)和领导交办事项情况;落实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或意见、市领导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指示或批示情况;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配合落实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年度考核,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依据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附件3)逐项对照计分,评出优秀(90分以上)、达标(70分—89分)、基本达标(60分—69分)、不达标(60分以下)4个等次。

  因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引发严重后果或发生重大责任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考评结果为不达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创新性并有明显效果的,视其情况适当加分。

考核采取自我测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对照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我测评,并将测评情况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依据日常掌握情况和年终实地检查、抽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考核意见,经市应急委研究、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对不达标单位予以批评。



  附件:1、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单位名单

   2、县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3、市级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单位名单



凤翔县人民政府 岐山县人民政府

扶风县人民政府 眉 县人民政府

太白县人民政府 凤 县人民政府

千阳县人民政府 麟游县人民政府

陇 县人民政府 金台区人民政府

渭滨区人民政府 陈仓区人民政府

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国资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卫生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文物旅游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安监局

市信访局 市人防办

市地震局 市机关事务局

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市体育局

市粮食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宝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宝鸡海关

市气象局 市邮政局

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 宝鸡银监分局

宝鸡供电局 市盐务局

西安铁路局宝鸡东站



























附件2:

县区(含高新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单位: 总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自测评分
评审得分


组织体系建设情况(15分)
应急管理机构
5
未明确分管领导的扣2分;无专门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的扣3分。



应急管理专家库(组)
2
未成立应急管理专家库(组)的不得分。



应急队伍建设
3
未成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不得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到位扣1-2分。



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情况
5
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10分)
应急预案编修
6
未按要求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修编不及时、质量不高的扣1-3分



应急演练
4
未开展应急演练的不得分,不能积极参加配合上级部门演练的扣2分。




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情况(20分)
24小时值班
5
值班脱岗一次扣1分。



监测预警
3
隐患排查不及时、措施不到位一次扣1-2分



信息报告
5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迟报一次扣1分,谎报一次扣2分,漏报一次扣3分,瞒报一次扣4分。



应急处置
7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响应缓慢、处置不力、不及时,每次扣3分。




应急保障(15分)
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4
未落实工作经费不得分。



应急物资储备
5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到位扣1-3分。



应急救援队伍经费、设备等保障情况
3
未落实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经费不得分。



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情况
3
未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得分。




应急科普宣教(20分)
应急管理培训
5
未开展应急管理培训不得分。



应急知识宣传
10
未开展应急知识宣传不得分,不能积极参与上级的宣传活动扣3分,《陕西省公众应急指南》发行不力扣1-3分。



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交流
5
未报送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不得分,不能积极报送信息扣1-3分。




基层应急管理(10分)
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
5
未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不得分,工作不得力扣1-3分。



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5
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扣1-3分。




落实上级要求和日常工作情况(10分)
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和落实市政府及领导决定、批示情况
5
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市政府交办任务的一次扣2分。



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5






附件3:

市级部门(含驻宝有关单位)应急管理

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单位: 总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自测评分
评审得分


组织体系建设情况(20分)
应急管理机构
10
未明确分管领导的扣2分;未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的扣3分。



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情况
10
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15分)
应急预案编修
10
未按要求及时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扣1-5分。



应急演练
5
不能积极开展及配合参加应急演练的扣1-3分。




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情况(20分)
24小时值班
5
值班脱岗一次扣1分。



监测预警
5
隐患排查措施不到位扣1-2分



信息报告
5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迟报一次扣1分,谎报一次扣2分,漏报一次扣3分,瞒报一次扣4分。



应急处置
5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响应缓慢、处置不力、不及时,每次扣3分。




应急保障(15分)
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5
未落实工作经费不得分。



应急物资储备
5
应急物资储备不到位扣1-3分。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保障情况
5
应急队伍建设及保障不到位扣1-3分。




应急科普宣教(15分)
应急管理培训
5
未开展应急管理培训不得分。



应急知识宣传
5
未开展应急知识宣传不得分,不能积极参与上级的宣传活动一次扣2分,未开展《陕西省公众应急指南》发行的扣2分。



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交流
5
全年未报送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不得分,不能积极报送信息扣1-3分。




落实上级要求和日常工作情况(15分)
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和落实市政府及领导决定、批示情况
10
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市政府交办任务的一次扣2分。



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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