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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09:41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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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

建设部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

(1993年2月17日建规字112号文发布)

1992年我部建规(92)494号文件颁发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根据当前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作如下修改: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规划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建设部颁发《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市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平衡,建设部颁发《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二、高等院校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必须成立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有固定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教学人员参加规划设计控制在该单位固定在编技术人员的30%以内),该规划设计单位必须纳入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行业管理。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单位内必须有独立机构,其规划设计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固定的,该设计单位必须同时纳入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
四、离退休城市规划设计人员,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原单位出具证明,应聘并固定在一个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工作的,可以作为单位的技术力量申报设计资格。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在初审和审查过程中要按资格标准严格把关,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审查和发证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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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五一”和奥运会期间文物安全工作确保文博单位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做好“五一”和奥运会期间文物安全工作确保文博单位安全的紧急通知

文物政发〔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管会)、文化厅,局各直属单位:
4月22日晚17时,某开放的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在一供游客休息的椅子旁发现一个内装5公斤汽油的白色透明塑料桶,保卫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该事件引起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紧急行动起来,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查堵漏洞,常备不懈,确保“五一”和奥运会期间各文博单位、尤其是各开放单位的安全。
今年以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都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奥运会的顺利举办。我局也有针对地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政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文物政发〔2008〕11号),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并将安全检查情况报我局,大部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立即进行贯彻落实,通过安全检查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加强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一定实效,现已有北京、辽宁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按要求将安全检查情况报我局,但仍然有部分文物行政部门没有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责任不落实,至今没有按要求上报安全检查情况。
文物安全工作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文物安全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必须得到落实。“五一节”和奥运会即将到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行政区内的所有文博单位,包括有文物藏品的图书馆、美术馆和其他行业的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使用单位。
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尤其是对外开放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认识,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培训演练,健全值班和巡查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重要的开放单位可考虑设置安检设施,防止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带入文博单位,提高警惕,防止敌对势力的破坏行为,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三、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整改,保障经费,落实责任。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态度消极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纪,坚决处理。
近期国家文物局将组织对有关奥运比赛的城市(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和游客集中的一些文博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是对消防、安防设施建设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进行检查,请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工作计划,加强自查,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确保不留安全死角,确保安全。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3]24号 2003年6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已经zM3年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及八度的地区,均属抗震设防区。全市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以下同)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规定的工程,一律不准建设。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应接国家规定的抗证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陕西省防度减灾条例》及《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六十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建设工程应接宝鸡市城市抗庄设防区划执行。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主管部门。市地辰局是负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规划、地震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僧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地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质且监督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庭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抗皮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规划部门应对施工图审查中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规范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建议修改或变更设计。
第九条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抗庄性能鉴定。对不符合抗定设防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加固必须按照抗震鉴定、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承担建设工程时,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和监理,对设计文件中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得随意更改和取消。
第十一条 市、县(区)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工程质最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把抗震设防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凡不符合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的,应令其返工补强。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许可,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抗震专项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凡不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工程不予验收,并由市、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生命线工程、中小学校舍、乡镇企业建筑及其他三层以上建筑,必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两层以下农民自建房屋应因地澜宜采取必要的抗庄措施,提高房屋的抗震能力。
第十五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30日市政府《关于颁发宝鸡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宝政发[199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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