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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8:05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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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和指导各地、各技工院校做好一体化课程开发工作,我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制定了《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


目 录


1.一体化课程概念与开发原则 1
1.1 一体化课程概念 1
1.2 一体化课程开发原则 1
2.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与方案编写体例 1
2.1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 1
2.2 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2
3.一体化课程开发程序 5
3.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 5
3.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 7
3.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 8
3.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 9
3.5 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 10
附件 11




1. 一体化课程概念与开发原则
1.1 一体化课程概念
一体化课程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以综合职业能力为培养目标,通过典型工作任务分析,构建课程体系,并以具体工作任务为学习载体,按照工作过程和学习者自主学习要求设计和安排教学活动的课程。
一体化课程体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融通合一,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学做合一,能力培养和工作岗位对接合一的特征。
1.2 一体化课程开发原则
1.2.1 科学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以就业为导向,遵循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职业特征,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要。
1.2.2 梯次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等级要求,形成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为主的人才培养课程层级。
1.2.3 可操作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尊重技工院校办学现状和地域特征差异,各项要求力求具体、明确、清晰,目标可度量、可检验。
1.2.4 规范性原则
开发课程所用的术语、符号、体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约定俗成的表述,内容、结构、格式、表达形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与方案编写体例
2.1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
一体化课程由一体化课程方案和一体化课程资源两部分构成,其内容与结构见图1。

图1 一体化课程内容与结构示意图
2.2 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一体化课程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组织编制并颁布施行,它是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和一体化教学实施的基本依据,其编写体例如下:

××专业一体化课程方案
一、专业基本信息
1.专业名称
2.专业代码
3.学制年限
4.就业方向
5.职业资格
二、人才培养目标



三、指导性教学计划表
表1 ××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表
序号 职业技能等级 一体化课程名称 基准学时 学时分配
第1学期 … 第n学期
中级工 课程1

课程n
高级工 课程1

课程n
预备技师 课程1

课程n
总学时
四、一体化课程标准
表2 一体化课程n标准
一体化课程n名称 基准学时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内容分析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课程目标

学习内容

参考性学习任务
序号 名称 学时
1
2

n
教学实施建议


教学考核

五、方案实施建议


六、考核与评价


附件:
学习任务n描述
一体化课程名称 学习任务n名称 学习任务n学时
学习任务情境



学习目标



学习内容



教学建议




3. 一体化课程开发程序
一体化课程开发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立一体化课程框架;第二阶段:制定一体化课程方案;第三阶段:建设一体化课程资源。一体化课程开发流程见图2。
3.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要了解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趋势,调研本专业的技能人才数量、等级需求状况,以及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等。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分析各等级技能人才综合职业能力要求,撰写调研报告,以此定位本专业人才培养方向与层次。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工作流程见图3。

图2 一体化课程开发流程

图3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工作流程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1。
表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行业、企业
调研  调研的企业须涵盖本职业所涉及的各类企业。
 调研的对象应涵盖企业生产一线各等级技能人才、技术主管、人力资源主管等。
 调研的内容应包括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本专业的技能人才数量、等级需求状况,以及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等。
职业与工作任务分析 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分析与提炼各等级技能人才的综合职业能力要求。
 分析每一工作任务的对象、步骤、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工具,以及工作的组织形式。
 遴选实践专家访谈会的企业专家人选。
调研报告
撰写  调研报告提纲参见附件1:《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3.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
典型工作任务是指一个职业的具体工作领域,是具有完整工作过程的一类工作。一个职业一般由10~20个典型工作任务构成。典型工作任务是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基础,要通过实践专家访谈会来提炼。典型工作任务提炼工作流程见图4。

图4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工作流程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2。
表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企业实践
专家确定  选取的专家应来自不同类型的代表性企业。
 选取的专家中应包括具有丰富一线工作经验和职业院校学习经历的企业员工。
 选取的专家中大部分仍从事一线工作。
 选取人数以10~15人为宜。
访谈会工作
方案拟定  根据附件2:《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拟定本次访谈会工作方案。
典型工作
任务提炼  按工作方案召开实践专家访谈会,提炼典型工作任务。
 访谈会所用表格参见附件3:《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附件4:《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附件5:《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典型工作
任务审定  组织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骨干教师三类人员共同审定。
3.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
一体化课程框架由相应等级的人才培养目标、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要求、一体化课程名称、专业技术学习内容、基准学时、实训学时、学习任务名称等构成。该框架来源于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为制定一体化课程方案提供依据。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工作流程见图5。

图5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工作流程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3。

表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课程转化与
等级划分  原则上,一个典型工作任务转化为一门一体化课程,依据附件6:《一体化课程转化表》分析转化一体化课程。
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划分一体化课程等级,并确定相应一体化课程的职业能力要求和顺序。
各等级人才
培养目标确立  归纳各等级一体化课程的职业与技术要求。
 结合学习者职业发展需要,形成对应等级的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技术
学习内容
确定  依据一体化课程职业能力要求及国家职业标准确定每一门课程的主要专业技术学习内容。
 选择可转化为学习任务的代表性工作任务,将其名称转化为学习任务名称。
 在一体化课程总学时分配基础上,结合学生的基础及学习内容,确定每一门课程的基准学时。
 一体化课程框架见附件7:《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一体化课程
框架审定  组织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教学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四类人员共同审定。
3.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
一体化课程方案要依据一体化课程框架制定,该环节主要描述专业基本信息、各等级培养目标,规定每门一体化课程及参考学习任务的目标、内容及教学建议,设置课程进度及学时分配,设计各等级综合职业能力评价方案。一体化课程方案为课程资源建设和课程实施提供依据。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工作流程见图6。

图6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工作流程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4。

表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课程标准制定  课程目标、内容的制定应依据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 课程之间应注意内容的衔接和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的递进。
 参考性学习任务主要来源于课程框架中的规定,可以依据课程目标和学习内容的要求,自行设计一部分有实际价值的学习任务作为教学补充。
 课程标准编写格式参见《一体化课程方案》中的课程标准编写体例。
学习任务设计  学习任务设计者应按照企业工作要求,完整地完成学习任务工作实践。
 根据工作实践情况描述学习任务情境。
 根据学习任务情境和课程总目标制定本任务的学习目标。
 利用附件8:《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分析学习任务各工作环节所涉及的知识点和技能点。
 以课程为单位,把“鱼骨图”分析结果列在附件9:《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中,按照知识和技能的渐进要求调整和确定各学习任务的内容,保证各学习内容为学习目标服务。
 每门课程所有学习任务的目标和内容总和应涵盖本课程的学习目标和内容。
 教学建议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针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培养、思维方式的训练提出。
方案实施建议  对本一体化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组织形式、学材选用、师资要求、师生配比、学习场地及设备要求等提出建议。
考核与评价
方案制定  评价主体要有企业。
 评价主要针对学习者的综合职业能力培养。
 评价指标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
课程方案汇编  课程方案汇编格式参见《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课程方案
审定并颁布  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教学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共同审定。
 审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颁布施行。
3.5 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
一体化课程资源需依据一体化课程方案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师资队伍建设、学材建设、学习环境建设等,是一体化课程实施的条件和支撑。其中,学材指用于直接帮助学生学习的学习材料,包括工作页、作业指导书、工具书及企业技术资料等。
师资队伍建设需培养教师的专业能力、企业工作能力和一体化课程开发与教学组织实施能力;学材建设要以学习者为中心,体现学习者自主学习的教育理念;学习环境建设需体现企业真实工作环境特征,融工作与学习于一体。
师资队伍建设、学材建设、学习环境建设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制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执行。

附件:1.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2.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
3.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4.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
5.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6.一体化课程转化表
7.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8.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
9.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

附件1:
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一、调研背景
(一)调研目的
(二)调研意义
二、调研基本信息
(一)调研对象与内容
(二)调研方法与工具
(三)调研过程与结果
三、调研分析
(一)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技术发展趋势
(二)技能人才需求状况与岗位职责要求
(三)技能人才综合职业能力要求
四、调研结论
(一)人才培养方向定位
(二)人才培养层次定位

附件2:
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
一、准备阶段
(一)实践专家遴选要求
1.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如技师、技术骨干或基层管理人员等)。
2.接受过与所开发课程相匹配的职业教育。
3.专家现从事工作与所学专业对口。其中,2/3有5~10年本职业工作经验,1/3有10~20年本职业工作经验。
4.专家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决策权,其工作任务具有综合性。
(二)主持人及参会教师工作准备
主持人要熟悉典型工作任务开发流程,并能准确把握会议主题与进程,能在会前组织参会教师演练实践专家访谈会,指导教师设计访谈问题,训练教师熟练使用访谈用表,明确访谈会中每个人的职责。
(三)会场布置
会议室的桌椅应便于布置成U型和分组。准备展板不少于5块、3色卡片各120张以上,彩色笔若干,粘贴用的磁铁、摁钉若干,以及其他便于张贴、展示、讨论的物品。
二、访谈会阶段
第一步: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
主持人介绍每位专家的单位、工作特长,使参会人员彼此有初步了解。
第二步:主持人介绍会议内容
主持人介绍会议目的及课程开发步骤,给出工作任务和职业生涯阶段案例。
第三步:实践专家填写个人职业发展历程
主持人要求专家独立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第四步:实践专家简述和讨论个人职业发展历程
主持人要求每位专家用2~3分钟讲述填表内容,便于彼此借鉴、互相启发。
第五步:工作任务卡片展示
主持人要求实践专家按职业发展阶段将代表性工作任务填写在彩色卡片上,并张贴在展示板上。
第六步:典型工作任务提取
主持人引导实践专家提取典型工作任务。主持人任意拿一任务卡,要求专家找和它同类型的工作任务,将其粘贴在一起并命名(名词+动词),按同样方法将剩余任务卡归类并命名。同一阶段的各类任务粘贴在一张展示板上。
第七步: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与工作过程描述
根据专家的特长分组,填写《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专家按典型工作任务描述,对典型工作任务进行排序并填写《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第八步:会议总结
主持人展示会议成果,总结会议经验与不足。


附件3:
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将本人从事本职业工作到成为实践专家的职业发展历程划分成若干阶段(最多5个)。 为每一阶段举出3~4个实际从事过的、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实例。
这些任务一般都是有挑战性的,而且完成工作的过程能够提高工作能力。
起止年份 职业发展阶段 列举具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附件4: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
典型工作任务名称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代表性工作任务
任务名称 任务描述






附件5:
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职业发展阶段 典型工作任务 代表性工作任务


















附件6:
一体化课程转化表
一体化课程名称
教学安排 第 学期 基准学时 学时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分析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职业能力要求


教学分析



专业技术学习内容


参考性学习任务
学习任务名称 学时 学习任务描述
1.
2.

n.


附件7:
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中级工阶段 高级工阶段 预备技师阶段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人才培养目标
典型工作任务
职业能力要求
一体化课程
名称
专业技术
学习内容
基准学时
实训学时
列举可选择的
学习任务名称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 … … … … …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注:学制年限及职业技能等级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8:
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



附件9:
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
一体化课程名称: 学时:
序号 学习任务名称 学时 学习目标 知识点 技能点
1
2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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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3号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已于2002年5月23日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2002年7月25日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第四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第二章 学校艺术课程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职业学校应当开设满足不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
 第七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
 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
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

第三章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九条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或者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
 第十条 学校每年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在艺术教育中应当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学生艺术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

第四章 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有一位校级领导主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并明确校内艺术教育管理部门。
  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
  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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