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18:12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14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监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七日






梅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梅州市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行政审批行为的电子监察工作,推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依法行政、规范、透明、高效、便捷、效能、廉政、投诉等工作的督查督办与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第四条 本市设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保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市监察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监察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市法制局、市发展改革局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的梳理、规范,对市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规范,提出纳入市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做好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



市信息产业局要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负责有关技术层面实施的组织工作和指导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工协作、及时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属于涉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或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机关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二)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提供网站定期和不定期的更新内容,投诉的处理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



(三)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需书面报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监察局备案;并在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调整;



(五)承办政府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察督办的,必须由有关负责人向分管电子监察系统工作的监察局领导书面申报,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市、县(市、区)监察局分管领导批转局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处理,其反馈结果报经市、县(市、区)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内网网站公开。



第九条 政府机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蓄意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政府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级电化教育馆暂行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省级电化教育馆暂行规程

1988年6月20日,国家教委


为加强省级电化教育馆的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程。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化教育馆(下简称“电教馆”)是隶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面向基础教育的教学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电教馆的任务:
一、收集、编制、储存、整理有关基础教育的电教教材、资料和信息,为教学服务。
二、培训电化教育工作人员。
三、结合教育、教学的实际过程研究电教教材和教法,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四、有条件的电教馆应开展电化教育设备技术服务,开展咨询活动,普及电化教育知识。
第三条 电教馆的组织:
一、电教馆人员由熟悉教学和电教业务的编导、技术、资料、教研和管理等人员组成。
二、实行馆长负责制。
三、电教馆负责人必须具有不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电教馆的领导和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电教馆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落实电化教育工作人员的政策和待遇。
一、电化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应按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二、优秀的电教教材、电化教育研究成果和技术革新成果,应同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作为电化教育工作人员评选先进工作者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之一。
三、接触有毒物质,野外作业,在高频辐射或密封空调、高温、高寒、强光等条件下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享有劳动保护待遇。
第五条 计划单列市电化教育馆的建设可参照本暂行规程执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可根据本暂行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或补充规定。
第七条 本暂行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发展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现作如下规定。
一、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以“三个面向”为指针,为四化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劳动后备力量以及初、中级技术、管理人员。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农村职业
技术学校可以长短结合,在小学毕业后接受过初中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的,可以就业,也可以升学。学生毕业后由教育部门签发毕业或肄业证书,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可以自办、联办或和教育部门合办职业技术教育。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将一些普通高中改为职业技术学校,并逐步扩大现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数量。鼓励集体、个人兴办职业技术学校。力争到一九八七年,使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在校生相当于普通高中的在校生。
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单独办学,可全部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几个单位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的,可按一定比例招收本单位子女。办学的单位和部门可以优先择优录用毕业生。
三、今后,各单位、各部门招工,首先要从专业对口或相近的职业技术学校(班)的毕业生和经过一年以上就业培训并学满结业的学员中择优录用;名额不满或无对口和相近专业毕业生时,再从经过一年以下半年以上就业培训的结业学员中择优录用;培训半年以下的只能招为临时工或
从事非技术性工作。农村需要各种技术、管理人员时,也要贯彻这个原则。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被录用后,取消学徒期,实习一年后经技术考试按成绩和实际水平定级,实习期间享受一级工工资待遇。持有技术等级证明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复核后,可享受相应
技术等级的待遇。
四、要切实解决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问题。教办职业技术学校(班)按每生第一年六十元,以后每年五十元的标准拨款;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自办或联办的,要有专项办学经费;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与教育部门合办的,教育部门要承担教育编制的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企事业
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开办费。并按每生每年不少于六十元的标准提供专业课教学经费。厂矿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职工的子女到教办职业技术学校(班)就读,由家长所在单位按每生每年二百元标准向学校缴纳办学经费。此项经费可比照省政府吉政发〔1985〕26号文件,
将其中一百元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另一百元在企业专项基金中解决。
五、要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课师资队伍。自办、联办、合办职业技术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要抽调有教学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的专、兼职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在任教期间,仍享受原有一切待遇,不影响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和评选先进);教
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一批有一定专业基础的文化课教员教专业课;计划、人事部门要从每年新分来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分配一部分到职业技术学校任教;也可以聘请离、退休或闲散在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教学或实习指导。
六、解决好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场所。各办学单位要帮助学校建立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实验工厂,提供实习场地。其它与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对口的单位应协助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工厂不收实习费并为学生提供适当的补贴。



1985年7月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