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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18:07  浏览:8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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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

深台〔1996〕5号

各区台办、公安分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随着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投资考察的台胞逐渐增多。台胞在我市被盗、被抢、被骗的案件和遗失财物、证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做好处理涉台事件工作,现就受理台胞报案、报失、投诉、求助和死亡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涉台事件

  各级台办、公安机关、旅行社、宾馆、旅店、运输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台胞的报案、报失、投诉和求助。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认真受理,不得推诿。的确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业务,在耐心听取情况后,热情帮助台胞到业务主管单位反映,同时,将书面记录情况报送当地台办。

  二、台胞报案、报失按下列分工受理

  (一)发生在火车、飞机、轮船、长途汽车上及其站场、机场、码头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民航、航运、运输部门负责该辖区公安、保卫业务的公安、保卫机关受理。

  (二)发生在宾馆、酒店、旅店、饭店、酒楼和娱乐场所范围内的,由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受理,案发单位保卫部门协助报案,同时保护好案发现场(注1)。

  (三)发生在社会上和其它公共场所的,由案发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受理。

  (四)台胞在出租汽车上遗失财物,由台胞本人直接与深圳市交通局交通处联系。重大遗失案同时报市公安指挥中心和市台办。

  (五)台胞报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各受理报案、报失的公安部门,应出具报失证明,以便台胞申办出境证件。

  三、台胞遗失大陆及港台出入境证件的处理办法

  (一)台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出入境签证和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全部遗失,或仅遗失其中一种证件的,到辖区派出所报失,并持该派出所所出具的报失证明,直接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补办一次性有效出境证件(注2)。

  (二)(此项废止)(注3)。

  (三)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遗失的,凭遗失证明到深圳市公安局办理一次性有效出境证件(注4)。

  (四)台胞申请一次性出境证,须备免冠大1寸近照2张,全部证件遗失须备相片6张,到市公安局填写有关表格。申请资料齐备后,由市公安局补办一次性有效出境证件(注5)。

  四、台胞因钱财被盗、被抢或遗失,向我求助的处理办法

  (一)发生在来深的火车、飞机、轮船、长途汽车上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台办报告。

  (二)发生在市属宾馆、酒店、旅店、公共场所及社会上的,由有关单位向管辖区台办或向市台办报告(注6)。

  (三)发生在市属各区的,由各区台办受理,并将情况报市台办。

  (四)台胞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亲友的,由台胞本人向事发地区派出所报案(注7)。

  五、台胞在本市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台胞在本市因病或自杀死亡,有接待单位或身边有亲友的,由接待单位或其亲友通知死者在大陆和台湾的亲属,并商量后事处理意见;无接待单位或身边无亲友的,由开出死亡证明的单位通知其所在区台办与死者亲属联系。

  (二)台胞在本市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的,由受理报警(报告)的相关部门在核实其身份情况后及时报告市台办(注8)。

  (三)台胞因自然灾害而造成死亡或重伤的,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区台办与死伤者亲属联系;自然灾害跨区的,由市台办负责联系。
  (四)台胞在本市因他杀致死或重伤的,负责该案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案情通报市台办,由市台办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对策意见,并由市台办负责与死伤者亲属联系。

  (五)死因不明的,待公安、司法机关查明原因后,按相对应规定办理。

  (六)台胞死亡后,接诊的医院或办案单位应及时将死者的姓名、死因等基本情况,通知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区台办转报市台办,以便及时办理死亡证明及公证手续。

  (七)死者家属要求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要求传媒报道的,需经市台办和公安机关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注1 此项原文为:(二)发生在宾馆、酒店、旅店、饭店、酒楼和娱乐场所范围的,由该单位保卫部门协助受理后,报主管公安机关查处。

  注2 此项原文为:(一)台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出入境签证和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全部遗失,或仅遗失其中一种证件的,到辖区派出所报失,并持该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前往深圳口岸中旅社台胞业务部请其代办出境证件。

  注3 此项原文为:(二)在本市投资、经商、就业、学习的台胞遗失附有"多次入出境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向市台办查核"多次入出境签证"号码,并出具有效证明后,直接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补办一次性有效出境证件。

  注4 此项原文为:(三)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遗失的,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由市台办向签发地使、领馆查证后,到深圳口岸中旅社台胞业务部办理出境证件。

  注5 此项原文为:(四)台胞申请一次性出境证,须备免冠大1寸近照2张,全部证件遗失须备相片6张,填写有关表格。申请资料齐备后,各受理、审批单位不得拖延和积压。

  注6 此项原文为:(二)发生在市属宾馆、酒店、旅店、公共场所及社会上的,由有关单位向市台办报告。

  注7 此项原文为:(四)台胞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亲友的,由台胞本人设法解决。

  注8 此项原文为:(二)台胞在本市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的,由肇事单位或肇事人负责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和市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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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老虎不如教育人!
杨 涛

4月10日下午,湖南省常德市临江公园发生惨剧,8岁男孩梅昌华在无大人照看时,翻越1米多高的防护栏,被圈养的猛虎撕咬。其父随后赶来营救,也被猛虎咬伤右手,梅昌华在被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东方新报》4月11日)
事件发生后,应该处置“杀人老虎”如何,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一些人主张将“杀人老虎” 枪毙,以防止它再咬人及警示其他老虎。但有不少人表示了反对意见。湖南师范大学杨老师说,人被老虎咬死是惨剧,但让老虎偿命毫无意义。法律规定枪毙犯人是为了惩罚本人和教育其他人,枪毙老虎这两个目的都达不到。还有许多人表示:老虎没有思想,不可能用人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法规条款去约束它,所以它不应该被枪毙或受到惩罚。
是的,动物并没有思想,没有道德和法律观念,“弱肉强食”是自然规则,咬人对于老虎来说本是天性所然,并没有是非对错之分。枪毙这只“杀人老虎”,固然可以从肉体上消灭这只老虎,从而让它不再作害,但根本无法教育其他老虎,而且白白让国家损失这只珍贵的野生动物。所以,根据经验,曾经咬过人的老虎更容易诿发其嗜血的本性,必须严加看管甚至单独囚禁,但是,枪毙“杀人老虎”不足可取。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教育人?这起惨案的发生,与动物园安全防护措施缺乏、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有重大关系。首先,当时动物园里除了1名售票员外,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其次,动物园内每一个观赏区,除了有一些介绍园内动物资料的广告牌外,连一块警示牌或者任何有关提醒游客不得靠近铁笼的告示都没有。因此,发生了这样的惨案,动物园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对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避免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这起惨案的发生,还与男孩的家长的监护不力有关。按理说,小孩进入动物园应当由家长来陪护,以避免发生意外,家长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小孩因此爬到了1.5米高的隔离护栏里边被老虎所咬,家长当然对于此惨案负次要责任。尽管说,家长没有在一旁陪护事出有因,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而没有买票进去,但无论如何,这个苦果还是要自己咽下。但这里可能还有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更值得天下父母注意的是应当从小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如过马路见红灯停下来,不要随地吐痰等等,让孩子从小就在规则面前止步,而不需要别人的强力制止,那么也许孩子面对动物园的隔离护栏时,在没有管理人员的情形下,不会有跨越护栏和破坏规则的冲动,也就不会有这种惨案的发生。父母要让孩子从内心尊重规则,就应当从自身做起,自己按规则办事,自觉遵守规则,孩子才能潜移默化地敬重规则,而不能如现在一些做父母的,破坏规则后沾了点小小便宜,还在孩子面前沾沾自喜。
所以,从这起惨案中,我们应当认真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汲取其经验教训,从追究人的责任着手,教育后来人避免犯同样的错误,而绝不是简单地泄愤而枪毙老虎了事。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建部 国家工商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建部、国家工商局



近几年,我国城市在改革中组建了一批不同规模、不同开发能力、不同性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综合开发公司。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发建设了一批以住宅和住宅区为主的各类房屋、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城市建设体制,开发房地产经营创造了条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1987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综合开发事业的归口管理”。根据这一要求,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以资质审查为重点,尽快把城市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工作抓起来。
一、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由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所有开发公司,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接受各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各计划单列市(区)与经济特区的开发公司,由各计划单列市(区)与经济特区的归口主管部门,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其他城市、县镇的开发公司由各市、县的归口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资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审批,中央直属各部门
组建的全国性综合开发公司,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审批。
三、凡新组建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公司,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持合格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原有的开发公司,未经资质审查的,都要补办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营业,并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缴销营业执照。
四、资质审查的重点应是:开发公司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的经营管理章程,以及与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经济技术干部。各地应根据开发公司的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制订开发公司等级标准,使其承担的任务与其能力相适应;
同时,要注意掌握开发公司的地理布局、业务分工以及数量的控制。由于各城市的情况不同,综合开发事业发展也不平衡,开发公司的等级划分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五、已经进行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将开展资质审查工作的经验和总结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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