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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32:01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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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8〕19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五日

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黄冈城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黄冈城区及黄州区路口镇、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实施被征地农民(不含已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坚持以村(组)为单位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扶助责任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1990年6月1日后被征地的;
  (二)被政府依法征地时与所在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拥有被征地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
  (三)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0.3亩及以下的(含园地、鱼塘);
  (四)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
  (五)户口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且履行了相关义务的;
  (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五条 属本办法实施前征地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及其年龄,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其年龄认定;属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征地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及其年龄,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之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其年龄认定。
  前款所称在册农业人口,包括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因婚育新增的农业人口,但不包括空挂户人口。
  第六条 以下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村(组)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由所在村(组)登记造册,待其返乡入户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二)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但按国家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按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由其自主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继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户口已迁出被征地所在村(组)的;
  (二)拒不交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属黄州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黄州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以村(组)为单位报黄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属黄冈经济开发区的,由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以村(组)为单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组)为单位,属黄州区的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属黄冈经济开发区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使用土地的位置和面积等批文。
  (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有关资料;被征地农户的户口、住址等资料。
  (三)经审定的参保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
  第九条 被征地的村办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办企业员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认定,以发放工资的时间为依据,最早不能超过1996年1月1日。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个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和市政府按规定比例负担(具体负担比例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及后续缴费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上年度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分别按下列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30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或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的,从16周岁开始,每增加一年补缴0.5年,但补缴最多不超过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续缴费办法:
本条第二款界定的对象中,由参保个人和村集体、政府配套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继续分年度缴纳余下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满15年,此后不再继续缴费。每年后续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46周岁至59周岁,女性年满41周岁至54周岁,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至40周岁,可以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从参保当年逐年缴费,不能向前补缴。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从征地补偿安置费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其它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划拨公益性用地未取得土地收入的,由市政府、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分比例承担。本办法施行后征地并以划拨方式供应作能源、交通、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计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
  市政府、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分担办法,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商黄州区人民政府和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缴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当月办理相关手续,从次月起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当年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30%,并随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同步调整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死亡的,其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领完的部分,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十六条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从以下4个方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筹措长效机制:
  (一)属本办法施行前征地的,政府应负担的部分,由市直、黄州区和黄冈经济开发区财政连续10年由本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直至缴足。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黄冈城区房地产税收按比例提留等途径解决。自2008年起由市财政从黄冈城区房地产业税收中每年提取20%预留,据实结算后直接划入市直(含黄冈经济开发区)、黄州区两级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对集体缴费部分,属于补缴的由黄州区和黄冈经济开发区督促村(组)从征地提留以及集体经济所得中予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黄州区和黄冈经济开发区督促参保对象及时足额缴纳。
  (二)属本办法施行后征地的,政府应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划入市、区两级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不足部分由市直、黄州区和黄冈经济开发区财政按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政府扶助原则分比例承担。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在当年支付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直接划拨缴纳。
  (三)市财政每年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调节基金。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依相关规定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的按政策予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发放不足时由同级财政兜底。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其养老待遇按照“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确定。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属村集体缴纳部分退还给原缴纳集体;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有关退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登记、申报、核定、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业务独立运行。按照隶属关系,黄冈经济开发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黄州区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九条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所筹资金,按规定划入市、区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年满16周岁后,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资金负担比例表

一、本办法实施前征地的缴费资金负担比例
年龄段 缴费年限 个人
负担比例 村集体
负担比例 政府
负担比例
男性满60周岁
或女性满55周岁 10年 30% 30% 40%
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或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 15年 35% 25% 40%
男性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
或女性满30周岁不满45周岁 10年 40% 20% 40%
男性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
或女性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 0.5-5年 45% 15% 40%


二、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缴费资金负担比例
年龄段 缴费
年限 个人
负担比例 村集体
负担比例 政府
负担比例
男性满60周岁
或女性满55周岁 10年 50% 20% 30%
男性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
或女性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 15年 55% 1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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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绝大多数农民都建造新的房屋。然而这些新房屋很多都不是在旧宅基地上,而是村周边的耕地或者新建的公路边,久而久之形成新村,而旧房闲置,出现“空心村”。本文就“空心村”出现的原因及如何规划农村建设进行论述。
   
   关键词:空心村 农村规划
   
   空心村
   1、什么是空心村
   近年来,广大农村地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民手头上有闲置资金,他们就用这些资金建造新的住宅,建造水泥房成为大趋势。但是这些新房大多数都不是在就宅基地上建造,而是占用村周边的耕地或者新建的公路两旁。这些新房聚在一起,久而久之形成新村,而原来的旧房大量闲置,于是就出现了新村包围旧村,而旧村有房却没有人住的局面,这种旧房群落就是“空心村”。
   “空心村”出现的原因
   “空心村”的出现是全国广大地区的普遍现象,并非只在个别地区出现,形成这种格局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
   村民出行的便利。虽然村里的主干道相对来说是比较宽敞,村里的非主干道基本上都是狭窄的,两旁都建有房屋,如果在旧宅基地上建造新房的话,进出家门会有诸多不便。况且有些家庭买了辆小车的话,出行感觉不便。如果要进行道路扩建的话,就会涉及到别人家的住宅拆除问题,这个纠纷就大了。如果我把新房屋建造在村外,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了,况且出城镇也比较方便。所以就把住宅建在村外的耕地了。
   农村主干道修建成水泥路。原来为泥路的村主干道修建成水泥路以后,那么如果把房子建造在这水泥路边的话,那农民出门就一直走的是水泥路,心里自然就舒坦。农民把房子建造在临近公路的地方,他们心里会产生一种优越感。还有些农民还做生意,有车辆,经常往城镇跑,把房屋建造在公路边车辆就容易出入。
   工业区在农村落户。由于国家对城市规划的力度加大,大量工业厂房落户农村,形成一个个工业区。在这些工业区的周边地区的耕地一般都比较有价值,因为如果在这些耕地上建造新房子的话可以出租给工业区的人员,工业区人员较多,消费大,在这附近的房子可以经营商店、餐厅、酒店,就会比单单种地收大。
   国家对乡村规划的关注少。国家目前对乡村规划建置的法律不完善,基本上都是地方规章在规制,而且执行力不够,宣传力度也不够。这样就使农民产生一种思想,即“这地是我的,我想用来干嘛就干嘛”。当房子建成以后,各级政府就非常难办了。
   二、如何治理“空心村”
   “空心村”的出现在近些年来呈越演越烈的趋势,如果不对其加以治理,那么国家就会渐渐失去对土地的垄断权,耕地就会越来越少,而旧宅基地就会被白白浪费掉,就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就会出现小产权房等等一些列问题。
   我认为对于治理“空心村”,不能一蹴而就,要分步走。
   农村规划的法律设计。国家对工业区周边的耕地和相邻公路的耕地选择性放宽,即可以在这些耕地上相应的可以建造住宅,但是为有偿的使用该地建造住房。因为这些地方建造房屋的话,比起简单的耕作,农民收益更加大;有偿的建造住房,那么可以遏制农民为了暴利而大量在这些地区建造房屋,也遏制小产权房的出现。
   要解决农民或者农民集体组织对农村规划的抵触问题。
   对于旧宅基地未用尽,而利用村周边耕地建造房屋的农民,他们逻辑是“土地是我的,或者是集体所有,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或者只要集体投票同意我就可以任意处置土地”,他们对国家土地的管制当然就不服,抵制的法律法规。
   那么在农民建造新房进行申报时,就要严格查看其是否用尽旧宅基地,对于未用尽的不予审批。有一些农民想钻“一户一宅”的空子,那么在其申请另一处宅基地时也是要严格的只能审批集体土地中不适合耕作的土地,而不能建在耕地上。这样不仅能够解决耕地滥用的问题,最主要的还能解决“空心村”出现,高效益的利用土地资源。

西南民族大学 柳积武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5]133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 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02]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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