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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23:42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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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启动农村消费,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和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既涉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搞活流通、增强消费信心、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发展大局,又关乎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保障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积极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加大农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

  各地要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集中执法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农村市场的突出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一是要围绕农业生产资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大监管力度,突出工作重点,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季节,着重抓好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监管,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二是要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新农村建设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下乡“商品、摩托车和农村建材、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售后服务义务是否得到切实履行,确保农村商品市场规范有序。三是要围绕农村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烟、酒、酱油、食醋、食用盐、糕点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品种的整治。要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严查经销不合格食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安全。

  三、加大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清理和规范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加强农村商品市场监管,强化日常巡查,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一是要严把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关。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验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前置许可证明文件,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农村食品、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监督农村食品、商品销售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如实记录食品、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质量追溯、质量承诺、重要农资备案、种子留样备查公告等自律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加强对农村食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查验农村市场食品、商品的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加强不合格食品、商品退市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不合格的食品、商品,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商品,就地封存,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再次流入市场。三是加强对涉农商标、广告的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涉农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加强农村市场的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四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和红盾护农服务站的作用。重点解决因农资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将信用分类监管与日常巡查有机结合,完善监管档案,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加强对信用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户,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日常监管执法落实到位。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各地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一是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传销等各类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三是要严格办案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既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又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的正常流通。

  五、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农村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力度,努力将农村12315执法平台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农民群众的信息互动平台,工商部门畅通民意平台,接受农民消费者监督、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平台,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现实利益问题平台,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要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12315进农村、进学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方便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要健全农民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工作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涉农群体性申诉举报,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农民增收。二是要加大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力度,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一会两站“纳入新农村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总体工程,倡导利用基层远程教育网等社会资源,建立12315城乡远程维权平台,为农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三是要加强对涉农消费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随时掌握农村市场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警示、提示,及时进行消费引导,促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六、加大监管制度建设,切实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红盾护农、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巩固成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依据工商机关法定职责,紧紧围绕规范农村市场主体、农村商品质量和经营行为,大力完善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商品质量监管、日常巡查、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二是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引导农村商品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商品经营者自律体系。三是要加强与各级消费者协会的合作、与行业协会的协作和与新闻媒体的信息交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社会监督体系。四是要切实加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特别是强化节日期间、春耕、夏种、秋播等农忙季节农村市场重大事故的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机制。

  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积极营造农村市场监管的良好氛围。一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宣传单、告示栏等多种手段,积极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农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农村市场监管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农村市场监管环境。二是要加大农村消费指导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执法干部下乡、消费知识下乡和消费教育进校园等活动,帮助农民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识假辨假和消费维权能力。三是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商务、农业、工业主管、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通报,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以落实新“三定“、停收“两费“为契机,着力解决好监管理念转变、监管知识更新、监管能力提高等问题,根据监管需要对工商所人员、装备、监管区域等进行必要整合,充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保证执法力量,特别是要强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力量,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二是要明确分工,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属地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检查指导责任制、工商所辖区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各内设机构的分工,企业注册、外资登记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加强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管,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农副产品销售者的监管,加强对农资商品的监管和检查;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分别加大对农村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活动、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农村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各职能机构既要按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农村市场监管合力。三是要强化督查指导。采取全面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督查指导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督查,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到实处。

  各地要分别于2009年1月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农村市场监管半年工作小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如遇有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

  附件: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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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





附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选矿工艺。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不得采用氨皂化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不得采用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采用氟化物熔盐电解体系的,合成氟化稀土须配有完备的含氟废水、含氟废气处理装置,含氟废渣须专门处理,不得随其他工业废渣排放。
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二级标准,待新的《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资源综合利用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达到72%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难选冶稀土矿石选矿回收率达到60%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处理混合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稀土总收率大于90%,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5%;处理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2%。
稀土金属冶炼直收率大于92%。
五、环境保护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企业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公告名单。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投产。
(二)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严格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安装在线排放检测装置;按要求办理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开采稀土矿产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对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矿山,应采取相应的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四)稀土企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含钍、铀等放射性废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要求,严格进行管理。
(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规定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六、产品质量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会责任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稀土矿山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应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验收或备案制度。
(二)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过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四)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项目设计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1-2006)执行,消防验收手续齐全。生产过程要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开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予审批,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二)未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现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与技术改造相结合等方式,尽快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报送报表。
(四)各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稀土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稀土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名单。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26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1987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了加强对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建立正常、科学的内部管理工作秩序,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遵照执行。
《规程》的内部掌握执行的文件,各行在执行中应注意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工作,互相配合,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各行在与外单位的业务交往中,一般不宜提供《规程》原本。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各行及早上报总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述
为了加强对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建立正常科学的内部工作秩序,提高经营水平和贷款效益,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发放的各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投资政策;
2.执行有关贷款办法和本管理规程;
3.集体审定贷款项目,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贷款;
4.借款单位应有合法的财产作为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 .恪守信用,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章 贷款项目选择、审批、计划的下达
第三条 贷款审批权限
1.基本建设项目和按行业规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上(简称限额以上,下同)的更新改造项目的贷款,由总行审批。
2.总投资在5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下同)的更新改造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简称各分行,下同)审批。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放一定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选择和评估
1.申请建设银行贷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总行在接到有关部门或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后,应及时征询有关分行的意见,并决定对项目建议书有关文稿的会签与否。总行接到国家计委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后,即可通知中国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项目评估,并在接到总行通知后四个月内(在国家计委批复设计任务书会签文送到总行之前)提出评估报告报送总行。未经建设银行指定的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总行不予会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批复文件,也不承诺贷款。
2.小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或分行提出建议项目,或由总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政策,商主管部门后,通知有关分行进行项目评估。有关分行应在接到总行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项目评估报告,表明对贷款项目的可否意见,报送总行审定。
3.分行以下(包括分行)的各级行应对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向认真开展调查,掌握情况,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计划。对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书”等文件,按照项目分类和审批权限,进行初步可行性甸,筛选出备案项目,作为开展项目评估的对象。
4.根据建设银行的业务特点,项目评估工作应侧重于对建设项目进行系统的财务分析,对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提出意见,同时对技术、经济条件进行必要的论证,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贷款审批行,作为上级行决策的依据。
5.凡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贷款的原则,未经评估的项目,一般不承诺贷款。必要时,贷款审批行可要求下级行对项目评估报告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第五条 参与贷款项目的概算审查
各级建设银行要按照管理权限,参与贷款项目扩初设计和概算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准确审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经建设银行审定同意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中建设银行贷款部分,即为该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贷款项目突破概算时,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及有关部门,尽快调查研究和进行概算的修订工作,修正概算应由原概算的批准单位审核下达。
第六条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建设银行应主动参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
1.建设银行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由总行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2.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经办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内安排,属于多收多贷部分,分别由各级行与同级计划部门、主管部门衔接,列入当地年度投资计划。
3.列入国家和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经建设银行审批行审查确认后,即可列入建设银行年度贷款项目计划。凡属总行审批安排的贷款项目,由总行对各分行下达年度贷款项目年度计划和相应的存、借差计划,分行在计划内掌握发放。各分行对下属行的管理方式,可自行确定。
4.贷款项目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借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调整年度贷款额时,应先由原计划下达部门调整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然后按原贷款项目审批程序相应调整贷款项目计划。贷款项目年度计划调整的时间,限在每年10月31日前。有单独规定的专项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5.经办行根据贷款项目建设情况,逐级报送第二年贷款项目计划建议数(表式可用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五年滚动计划表),并附必要的情况说明。属总行审批的续贷项目计划建议数,各分行应于每年10月1日前报送总行。

第三章 合同及担保
第七条 贷款的申请
对已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借款单位即可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借款申请书》。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单位提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以及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等协议和文件,进行贷前审查,查核原项目评估报告中有关的财务、经济、技术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并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等。对已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可批准单位的《借款申请书》。如因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经办行认为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写出工作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签证上报,由审批行重新审定。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
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经经办行审查(或由审批行重新审定)批准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总合同或年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按照审批行核定的项目贷款总额和总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合同表式签订,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手续。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在三天内将合同副本分送贷款项目审批行、核定指标行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 贷款的担保
为确保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并办理公证手续。采用担保方式时,经办行要对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并签订不可撤销贷款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两个借款单位之间不能互为担保;采用抵押方式时,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选择合法的物资或财产设置抵押,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如果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则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单位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或再抵押。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条 贷款项目的指标管理
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实行指标管理。核定指标行在收到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后,即可在计划内结合工程进度给经办行下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贷款指标是借款单位支用贷款的最高额度,经办行不得无指标或超指标发放贷款。
年度贷款指标的累计下达数(包括以前年度贷款指标结余数)不能超过当年贷款计划。到期贷款收回后,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年度贷款指标结余可结转到下年使用,但必须纳入下年贷款项目投资计划。贷款项目建成后,贷款指标如有结余,经办行应及时将指标退回核定指标行。
第十一条 贷款的开户
凡新开的贷款项目,经办行信贷部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项目计划或第一份《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时,应及时将《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送行内会计部门和借款单位各一联,作为借款单位开立贷款帐户的依据。借款单位收到《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后应即可到经办行办理开户和支用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的支用
借款单位在用款前,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用款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当年新安排的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编报;跨年项目,在新年度开始前编报),报送经办行。经办行审定后,据以匡算、请领和供应资金,监督合理使用资金。借款单位应根据借款额度和用款计划,将所借资金一次或分次转入存款户支用。
第十三条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经办行在借款单位用款时,应认真审查用途是否符合批准的有关项目建设文件;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设备购置是否与设计规定的设备清单及设备订货合同相符;其他费用是否按计划和有关规定支付等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经办行有权拒付。在贷款使用过程中,经办行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报送统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金,并深入贷款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工程建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借款单位协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
经办行发现借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并通知借款单位纠正。发现贷款被挤占挪用,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填写《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单》(附表)通知贷款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回贷款,并对违反合同规定挪用的部分贷款加罚50%的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四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1.在借款单位编报年度生产财务收支计划之前,经办行要将《催还到期贷款通知单》(附表2)连同《年度还款计划表》(附表3)发送借款单位,落实还款来源。借款单位应在接到《年度还款计划表》后十日内据实填妥并返回经办行。经办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借款单位送财政、税务部门各一份,作为年度组织收贷的依据。
2.贷款项目已实现经济效益,有还款来源而不偿还到期贷款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会计部门,对这部分贷款视同挤占挪用加罚利息,同时,向借款单位、担保单位提送《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促其尽快还款。如无效,可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求得支持。仍无效时,可持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根据人民法院开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或扣收借款单位及其担保单位在我行或其他银行的各种存款,必要时也可变买抵押财产,用以归还贷款。
第十五条 利息的计收
经办行必须严格执行信贷政策,按照各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准确确定贷款利率,在规定的结息期,按贷款占用额结收利息(包括财政贴息),任何人不得任意减免。借款单位应根据我行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事先准备支付利息的资金存存款帐户,经办行界时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实行差别利率的新建项目建设期间利息,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借款单位如既拖欠本金又拖欠利息的,在还款时要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第十六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贷款发生逾期,经办行要及时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附表4),督促其迅速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对不守信誉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陈帐不清,新款不贷”的原则。各级行不得采取“以新款还旧贷”等弄虚作假的手段来达到贷款回收任务和压缩逾期贷款的目的。
第十七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再执行贷款合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经借贷双方协商测算,由借款单位填写《贷款展期申请书》(附表5),经办行审核后,逐级签署意见上报。由分行批准后,经办行与借款单位即可签订补充借款合同对原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做书面变更。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同时送公政机关备案。还款期变更后,该项目贷款即按新的贷款期限套用相应的利息计算(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变)。贷款项目只允许展期一次,原贷款期限两年以下的(含两年),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原贷款期超过两年以上的,展苹般不超过两年。贷款展期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审批权限集中在分行,不得下放。
第十八条 贷款坏帐处理
贷款项目因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而丧失还款能力的,由借款单位填写《贷款豁免申请书》(附表6),经办行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分行,分行按各类贷款分类审查汇总、签注意见后报总行核批。坏帐处理一定要严格掌握,凡能采取措施救活的,一定要救活,能变卖财产还贷的,一定要设法处理,尽量减少坏帐损失。由于借款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坏帐损失,应由借款单位负责处理,银行不得报损;由于建设银行贷款决策失误和管理问题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应分别追究贷款审批行、经办行和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 协助计划部门编好信贷计划
各级行的信贷部门要按贷款项目管理权限并按项目借款合同的分年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进度,预测下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同时根据借款合同根据的年度还款计划,结合日常掌握的贷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下年度还款能力,为计划部门提供编制下年度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五年滚动计划制度
为加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管理工作,各级行信贷部门要按规定自上而下逐级编报贷款项目五年滚动计划表(附表7),每年10月1日前由给分行汇总上报总行,同时送交本行计划部门作为编制五年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协助作好资金调度工作
贷款项目在年度执行中,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协助资金管理部门,预测贷款项目月、旬的资金使进度和回收进度,分析其变动情况,掌握资金动向,以利及时灵活调度资金,保证合理供应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更新改造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重视和加强更新改造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1.总行每年下达信贷计划时核定各分行的更新改造贷款发放和回收计划,是各分行据以组织发放贷款和回收贷款的执行目标,必须按计划完成。
2.总行按年考核各分行的更新改造贷款发放和回收计划执行情况,对超过当年计划回收的贷款,允许有关分行按规定在当年内安排使用;没有完成当年贷款回收计划的,则应相应减少贷款的发放数;对超过计划发放贷款的,总行不予承认贷款余额基数。
3.各行要认真总结更新改造贷款管理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更新改造贷款管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贷款项目的贷款指标下达、贷款使用、利息发生、到期还款等执行情况,便于分析原因,加强管理,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按季填报《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附表8),于每季终了十五日内,根据项目审批权限,上报有关管理行。考虑国家编报财务决算的要求,为确保建行贷款支出数的准确性,每年第四季度的《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经办行必须在报前与建设单位进行对帐,并由建设单位签证盖章。同时作为双方编制年度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总评价
1.贷款项目(或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单项工程,下同)竣工后,经办行要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项目竣工决算,考核投资效果,总结管理经验。贷款审批行应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对建成投产后的贷款项目要进行回访,在贷款项目达产期满一年后,由经办行组织力量详细了解该项目投产后实际经济效益情况,并与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进行对比,分析贷款效果,写出贷款项目回访报告。大中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回访报告,应在项目达产期后第二年六个月内报送总行,并抄报分行。
3.在项目还款期内,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借款单位,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如遇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按计划偿还贷楷要帮助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4.贷款项目全部还清后,经办行要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根据贷款项目的全部情况,写出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报贷款审批行,作为考核和检查信贷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重点贷款项目的管理
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和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作为我行的重点贷款项目,各级行必须在资金上优先保证,切实加强管理,促进完成计划,提高投资效益。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机构,配足人员,认真履行对重点项目管理的各项职责。总分行要定期检查经办行管理重点项目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奖励先进。对于玩忽职守、放松监督而造成资金浪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分别追究行政、经济以致法律责任。管理和考核的具体职责、办法及原则,按照(86)建总一字第34号文《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为了系统、全面的掌握贷款项目情况,各级行特别是经办行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要根据投资额的大小,按贷款种类分户设立简繁不同的贷款项目档案。贷款项目档案的主要格式和内容参考(87)建总办字第14号文附表1《建贷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制订。经办行在设立贷款项目档案的痛时,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有关因素变动情况报上级行备案。贷款项目的贷款本息全部回收并注销帐户后,信贷员应将上述全部贷款资料装订成册,经负责人审核后,正式归档存查。
第二十七条 完善信贷考核制度
为了促进各级行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每年年年末,各分行对所辖行要进行全面信贷考核,考核指标暂定以下几项:
1.贷款发放计划完成率,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100%;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2.贷款回收计划完成率,
年度实际贷款回收额
----------------------×100%;
年度计划贷款回收额
3.逾期贷款率,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100%;
年末贷款余额
4.逾期贷款回收率,
年末已收回逾期贷款额
--------------------------------------------×100%;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年末已收回逾期贷款额
5.展期贷款率,
当年展期贷款余额累计
------------------------×100%;
年末贷款余额
6.贷款项目效益实现率,
(项目投产后实际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100%。
项目计划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注:贷款项目效益实现率是指项目后达产期一年内的实际效益与计划效益之比。)
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由各分行在核定所辖行年度贷款计划(或指标)时确定和下达,同时超报总行。考核时间为每年终了后一个月内完成,考核结果各分行应及时通报所属并上报总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信托、委托贷款可比照本规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内部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程内容有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程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二:附表1--8
附表1: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
编号 ( 年)第 号
┌─┬──┬──────────┬────┬───────────────────┐
│借│全称│ │正常利率│ │
│款├──┼──────────┼────┼───────────────────┤
│单│帐号│ │挪用贷款│ │
│位│ │ │加罚利率│ │
├─┴──┼────┬─────┴────┼─┬─┬─┬─┬─┬─┬─┬─┬─┬─┤
│挪用贷款│人民币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金 额│(大写)│ │ │ │ │ │ │ │ │ │ │ │
├────┴────┴──────────┴─┴─┴─┴─┴─┴─┴─┴─┴─┴─┤
│ 挪 用 贷 款 明 细 │
├─────────┬──┬───────────────────────────┤
│ 挪 用 日 期 │金额│ 简 要 情 况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经查上述贷款被你单位挤占挪用,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之内,纠正退回,在未退回之前,按合同规定应加罚利息,逾期不改的将采取必要的制裁手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登记,据以办理罚息手续;
第三联通知借款单位;
第四联送担保单位。
附表2
催还到期贷款通知单
编号( 年)第 号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你单位 年到期应还贷款 万元,请接到通知后,抓紧落实还贷资金来源,限 月 日内与税务、财政、主管部门衔接后,将《年度还款计划表》填列齐全,请你单位恪守信誉,按期还贷。如不能按期还贷,请找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到期贷款的详细情况见下表:
借款种类:
┌────┬────┬────┬────────────────────┐
│ │ │ │ 年到期应还贷款 │
│ │ │年初借款├──┬─────┬──────┬────┤
│借款总额│借款期限│ │ │以前年度应│合同规定本年│ │
│ │ │余 额│合计│ │ │借款利息│
│ │ │ │ │还未还本金│应还本金 │ │
├────┼────┼────┼──┼─────┼──────┼────┤
│ │ │ │ │ │ │ │
└────┴────┴────┴──┴─────┴──────┴────┘
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借款单位
第三联送担保单位
附表3年度还款计划表
(贷款种类名称: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和我单位实际情况,现编送本年度还款落实计划,我单位保证按计划还款,请审查。
年度 单位:元
┌───────────────┬────────────────────────┐
│ │ 金 额 │
│ 项 目 ├────┬────┬────┬────┬────┤
│ │全 年│一 季│二 季│三 季│四 季│
├───────────────┼────┼────┼────┼────┼────┤
│一、资金来源合计 │ │ │ │ │ │
├───────────────┼────┼────┼────┼────┼────┤
│ 1.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 │ │ │ │ │
├───────────────┼────┼────┼────┼────┼────┤
│ 2.企业自有资金 │ │ │ │ │ │
├───────────────┼────┼────┼────┼────┼────┤
│ 3.利 润 │ │ │ │ │ │
├───────────────┼────┼────┼────┼────┼────┤
│ 4.税 金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二、还本付息合计 │ │ │ │ │ │
├───────────────┼────┼────┼────┼────┼────┤
│ 1.利 息 │ │ │ │ │ │
├───────────────┼────┼────┼────┼────┼────┤
│ 2.本金 │ │ │ │ │ │
├───────────────┼────┴────┴────┴────┴────┤
│ 建行审查意见 │ │
└───────────────┴────────────────────────┘
补充资料:1.合同贷款额 元。
2.上年末贷款余额 元。
3.本年到期贷款累计 元。
借款单位: (公章)
负 责 人: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 章)
编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
担保单位:------------------------------------------------------------------项目,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向我行实际借款--------------元,此项贷款已有 万元,于 年 月日到期,除已还款--------------元外,尚有------元逾期未还。请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如数偿还,并结清应付和加收的利息。否则,我行将按合同规定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除。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借款单位;第三联送担保单位;第四联送财会部门。
附表5
贷款展期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于 年借款 万元(借款合同号为 年第号),贷款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由于
原因,不能按原规定借款期限归还贷款,特申请借款延长到 年月,展期后的还款计划: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请予批准。
借款单位: (公章) 担保单位: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行审查意见
地(市)行审查意见 省分行审查意见
附:申请展期的测算资料
附表6贷款豁免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 项目于 年 月借款 万元(合同编号为 年第 号),由于 原因,造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特申请豁免借款 万元,请予批准。
借款单位: (公章)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行审查意见 地市行审查意见
省分行审查意见
附:申请豁免贷款的有关资料
附表7贷款项目滚动计划表
编报行 年 月编报 单位:万元
───────┬───┬───┬────────────────────────────────────────────
贷款种类 │本年初│本年末│ 后 五 年 贷 款 情 况 预 计
│ │ ├────────┬────────┬────────┬────────┬────────
│ 贷款│预计贷│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与项目名称 │ │ ├──┬──┬──┼──┬──┬──┼──┬──┬──┼──┬──┬──┼──┬──┬──
│ 余额│款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
───────┼───┼───┼──┼──┼──┼──┼──┼──┼──┼──┼──┼──┼──┼──┼──┼──┼──
1.基本建设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更新改造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长: 业务主管 制表:
(注:本表不包括以后年度新贷款项目)
附表8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
年第 季度
贷款种类: 借款单位:
贷款级别: 主管部门:
────────────────────────────────────
报 告 事 项
一、核定贷款指标累计 万元
其中:报告期核定 万元
二、贷款发放累计 万元
其中:报告期发放 万元
三、贷款利息发生额累计 万元
其中:报告期利息额 万元
四、贷款指标结余 万元
五、累计收回贷款 万元
1.累计收回贷款本金 万元
其中:本年收回本金 万元
2.累计收回贷款利息 万元
其中:本年收回利息 万元
六、报告期止贷款余额 万元
七、报告期止逾期贷款余额 万元
其中:本年累计发生额 万元
八、年初贷款余额 万元
九、年末贷款余额 万元
补充资料:
本年(季)累计财务总支出 万元,本年(季)累计完成工作量
万元,报告期止设备储备贷款余额 万元,其中:逾期贷款
万元。
预计投产时间 年 月 日
计划还清贷款本息时间 年 月 日
负责人: 编报人:
借款单位 开户建行
签 章 签 章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信贷工作守则
一、各级行信贷管理基本职责:
(一)服从宏观控制,研究资金投向;
(二)参与贷款项目决策,搞好计划衔接;
(三)协助借款单位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工程建设,保证按期投产;
(四)组织存款,开拓资金渠道,增强信贷能力,组织贷款的按期回收,加速资金周转;
(五)检查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生产中的经验和问题。
二、信贷工作人员守则。建设银行信贷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分工到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二)提高法制观念,努力做到懂法、守法、依法办理信贷业务;
(三)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实事求是选择或审定贷款项目,按期收回经办项目的贷款本息,积极组织存款,管好用活信贷资金;
(四)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同一切铺张浪费、弄虚作假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
(五)经常深入借款单位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早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六)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经济档案,经办人员因故长期外出或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在未办妥移交手续前,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三、奖励。信贷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得到有关部门采纳,作出显著贡献的;
(二)发现信贷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解决或如时反映,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同经济违法和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四)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信贷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四、惩罚。信贷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贷工作人员在管理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过程中,贷款项目发生重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处理、不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以贷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自批自贷,发放计划外贷款或人情贷款以及擅自决定延期、减免贷款本息的;
(四)越级、越地区发放贷款的;
(五)借款单位送交的有关文件,不及时审查或汇报,以及无正当理由克扣、拖延贷款发放而贻误工程项目建设的;
(六)没有正确、及时,完整填写有关信贷业务资料报表的;
(七)违反其他信贷和财经纪律的。

附件四:关于拟定《中国人银行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若干问题的说明
近几年,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有很大发展,为了加强对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我们拟定了《中国人银行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经去年九月沙市信贷工作座谈会和今年一月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征求意见后,又作了修改,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程》的适用范围。我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项贷款,不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部分。《规程》中重点讲了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管理,其他各类贷款只在附则里提到适用于本规程。这样写主要是考虑:
基建贷款和更改贷款是我行信贷资金安排的两项主要贷款,是建设银行经营长期投资的重点,各级行也都重点业务进行管理。鉴于各行在管理作法上不一,宽严不同,因此,有必要作统一规定。我行发放各类贷款的用途和性质虽然不同,但作为内部管理许多内容是一致的,遵循的原则也是共同的。把这些一致和共同的东西用内部管理规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信贷业务的开展。
二、关于各级行的职责。拟定《规程》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建设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科学的工作秩序,明确权责,更好的发挥银行经济杠杆作用。在起草和反复修改时,我们曾打算把各级行的权利、责任单独作为一章来写,但这样写有些问题很难说清,因为《规程》毕竟不是岗位责任制度。所以,现在的文稿内只是项目选择、贷款审批、计划的确定和下达、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等方面规定了各级行的权责,基本上贯穿了整个《规程》中。
三、关于贷款审批权限和资金管理问题。《规程》中对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分别确定了总分行的审批权限,在资金供应上明确总行对分行实行计划管理,分行对下属行的管理方式由各分行自行确定。同时对项目评估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各分行应负责对有关项目按总行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调查,认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总行。对项目限额划分,按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将部分行业原来以三千万元投资额为标准的大中型项目,提高到五千万元,《规程》中对此也相应作了调整。各行在进行项目选择和项目评估时,除了执行《规程》外,应根据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对限额以下基建和更改项目,注意同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密切联系,搞好项目审查评估。
四、关于贷款回收和展期、坏帐处理问题。建设银行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组织吸收的存款和回收的贷款。务必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要注意效益。《规程》第五章就贷款的回收、展期、逾期、坏帐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需要说明的:第一:到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年限(包括年度还款计划和最终还款计期)应收回的贷款,各行应按此组织回收贷款和考核逾期贷款;第二,贷款展期,是指贷款项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按合同规定的最终还款期确定不能如期归还的。对这样的项目允许展期一次,但要从严审查,审批权集中在省级分行。贷款展期后影响有关分行年度信贷资金平衡时,总行不予调剂资金,也不调整存借差计划;第三,坏帐损失,应与逾期、展期贷款严格区别开来,确因自然灾害而丧失还款能力的贷款项目,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清偿债务而不能偿还的部分,由经办行审查后签注意见逐级上报,由各分行按贷款种类汇总,报总行核批。在没有设立呆帐准备金以前,各分行上报的坏帐损失,经总行核批后,相应冲减有关分行的自有资金,总行不另增加资金。为此,对坏帐损失,各级行一定要从严把关,减少损失,同时弄清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五、关于合同和担保问题,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为了明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应按不同的经济目的签订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在贷款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各经办行就应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考虑有些大中型项目的概算一时难以确定,有的需多次调整,因此借款总合同的签订有困难,但又不能没有约束,为了解决为个问题,所以规定中加了年度借款合同。担保问题,只简略写了一条,各行在具体工作中应以总行正式下发的《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六、关于贷款项目总评价问题。建成投产后的贷款项目效益如何,是对建设银行发放贷款的检验。做好贷款项目总评价,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各行投产项目的总评价工作,应按《规程》执行。对大型基本建设和限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回访报告,《规程》规定在项目计划达产期后第二年六月内报送总行。如:贷款项目达产期是1988年5月,经办行应根据该项目1988年6月至1989年5月的经济效益情况,于1989年11月底前写出回访报告。
七、关于报送续贷项目贷款计划建议数和五年滚动计划问题。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使贷款工作保持连续性,同时便于调度资金和宏观控制,在《规程》中专门就续贷项目第二年贷款计划建议数和贷款项目五年滚动计划做了规定,由各分行每年10月1日前报送总行。各级行在编报时统一使用五年滚动计划表,宾栏“后五年贷款情况预计”中,“一”栏为下年度续贷项目贷款计划建议数,如年底没有大变化,总行将据以衔接下年度的贷款项目计划,请各级行实事求是地搞好调查研究,准确预测贷款需要数,在编制报表时,可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八、关于综合管理问题、《规程》第六章专门写了这个问题,条款规定也较多。建设银行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业务,涉及范围广,必须注意加强内部配合。各部门应当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共同做好工作。综合管理实际是贯穿于建设银行信贷工作各个环节的,有许多问题《规程》中不宜详细罗列。各行在执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九、《规程》中除了《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外,没有设置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对项目的贷款发放,管理等情况的统计报告仍按总行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十、信贷工作手则及其它。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银行信贷工作,应有一个统一的守则,但怎样才能合理可行,还尚未形成完整的方案,为此《规程》之外粗线条地附发了《信贷工作守则》,请各行据以制定具体的工作守则发所属执行,同时报总行备案。
十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只限于建设银行系统内部执行,各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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