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59:02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县(区)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县(区)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县(区)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市财政收入质量,进一步做优做强全市财政经济,结合我市财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范围
按照财政年度对全市各县(区,含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进行考核奖励。
二、考核内容和奖励标准
各县(区)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收入目标任务且达到下列考核标准的给予奖励:
1.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奖励。各县(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县(区)平均增幅且位居全市前四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如果超过全省平均增幅且在全省受表彰奖励的,则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进位奖励。县(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总量当年在全省排名每上升一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排名根据省公布的县(市、区)收入确定,如省公布的地区情况发生变化,则进行相应调整。
3.地方税收收入增幅奖励。各县(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市县(区)平均增幅,并位居全市前四位的县(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如果超过全省平均增幅且在全省受表彰奖励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地方税收收入占比奖励。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重不低于全市县(区)平均水平并位居全市前三位的县(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奖励资金兑现和使用
市对县(区)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资金,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主要用于对县(区)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的奖励。
四、其他
1.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财政收入的组织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严禁弄虚作假。若有虚增财政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奖励将如数扣回,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2.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则进行相应调整。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参加海南开发建设和表彰他们慷慨捐赠,造福桑梓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出资种类和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捐赠,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无偿为我省公益福利、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和进行生产开发建设而捐赠财物的行为。财物包括资金、各种生产资料、机械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对投资、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投资总金额二百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捐赠总金额三十万美元以上者,授予“赤子楷模”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二)投资总金额一百万美元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或捐赠总金额十五万美元以上、三十万美元以下者,授予“赤子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三)投资总金额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或捐赠总金额三万美元以上、十五万美元以下者,授予“爱琼赤子”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第四条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三年内投资二次或捐赠二次以上者,以及从一九七八年以来至本办法发布之前投资或捐赠者,可合并计算其投资或捐赠总金额,达到奖励标准的予以奖励。
第五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如以其他货币投资或捐赠的,按当时海南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汇率换算其投资或捐赠金额(海南外汇调剂中心成立之前,按当时国家银行公布的外汇调剂价格换算)。
第六条 申报、审批和颁奖。
各市、县所属单位接受投资或捐赠的,由接受单位向所在市、县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企事业单位接受投资或捐赠的,由接受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独资企业的投资,由所在市、县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然后由接

受申报单位报省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县政府颁奖。
第七条 《奖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申报表》、荣誉证书及纪念品由省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和制作。
第八条 外籍华人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教育部机构改革方案,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划归教育部财务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中初等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和落实扶持校办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监督检查校办产业
收益按规定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总结、交流、推广校办产业发展的典型经验等。为了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推进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当前校办产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抓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是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任务。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是贯彻《教育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教育投入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国家依据我国国情促
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长远的政策措施;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长期方针,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尤其是在当前机构调整过程中,更不能因为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管理部门的调整而削弱和放松对校办产业工作的管理。要面对新形势,研
究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认真抓好在新形势下校办产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坚持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服务于教育的根本宗旨。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有关精神,有效发挥兴办产业所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和基地育人的作用,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切实保证学校在校办企
业中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减免税收上缴和投资回报等受益权,以达到国家给予校办产业优惠政策主要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当前,尤其要做好校办企业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确保校办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做好国家对
校办企业减免税收入使用的规范管理。属国家规定对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的优惠部分,原则上应上交企业所隶属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用途使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单位,一经发现,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教育部门设立的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管理和指导校办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在推动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今后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其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在当前,要切实做好资金、税收、基
地等项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为校办产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内部,要认真做好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经营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校办产业走上科学、规范管理的轨道。



1998年11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