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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6:27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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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 【 2009 】 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制定的《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推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 凡列入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重点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在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并联审批制”和“全程代办制”,部门承诺办结时限一律减半或即时办理。
  第五条 成立由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和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组成的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负责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协调、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重点投资项目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重大事项的协调、监督工作,定期通报绿色通道项目办理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对重点投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时限。
  第八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确定“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对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情况进行考核督查。
  第九条 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开展效能监察,实行全程督办。对行政审批项目到期的进行警示,逾期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对涉及投诉的,快速受理,快查快结;对发现的问题,由监察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事人到政务大厅有关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办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系统。系统自动将录入的项目与《重点投资项目目录》进行比对,属于重点投资项目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动进入系统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二)对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为办事人出具绿色通道项目受理通知书。
  (三)对已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有审批环节的办理人应当按照高效快捷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四)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系统后,自动启动全程监督程序,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实时监督。
  (五)对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大厅有关服务窗口应当根据情况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办事人。
  第十一条 进驻政务大厅部门应将本部门行政审批办主任或政务大厅服务窗口负责人确定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部门负责办理涉及重点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对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部门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提出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或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等建议。
  (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高效、便利服务的具体措施,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三)为重点投资项目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政策咨询服务。
  (四)认真接受和配合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的监督检查。
  (五)向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报告本部门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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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农牧渔业)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1992年版)》(以下简称《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程》、《标准》为兽用生物制品制造及检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规程》属机密性技术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转抄、转借他人,违者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查处。
三、《规程》限发于从事兽用生物药品生产、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持有者如离退休、调离(包括出国)原工作单位时,必须将《规程》退回原所在单位保存。
四、本《规程》、《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1985年第六版《兽医生物制品制造及检查规程(第五次修订本)》中同品种的制造及检验规程及历年来农业部、农业部畜牧兽医司颁布的同品种的制造及检验规程(试行规程、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五、《规程》、《标准》颁布执行中的其他有关具体事宜,由中国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另行文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水产养殖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水产养殖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渔〔2008〕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西北东部和南方大部地区出现长时间持续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给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广东、广西等19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业造成不同程度的灾害。截至2月12日,全国19个省(区、市)受灾养殖面积(包括设施渔业等)1455万亩,损失水产品87万吨,直接经济损失68亿元。其中,倒塌生产用房57万平米,损毁温室大棚和苗种孵化车间836万平米、网箱592万平米,死亡亲本340万组、鱼种42万吨和成鱼45万吨。此次灾害的重灾区是我国内陆水产养殖主产区,也是苗种繁育和鱼种供应的主要区域。灾害对上述地区、乃至全国的渔业生产均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亲本和鱼种的大量死亡将会影响今年的鱼虾苗繁殖、大规格鱼种的供应以及5—8月份的商品鱼上市供给和罗非鱼、斑点叉尾鮰等出口原料供应。目前正是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为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实现全年养殖生产发展目标,保障主要水产品有效供给和渔(农)民增收,现就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评估核实本地灾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养殖品种、不同受灾程度和养殖渔(农)民的不同需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恢复生产工作方案。恢复重建工作,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大灾之年“不减产、不减收”,确保渔业经济平稳运行。

  二、抓紧重建和修复生产基础设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争取增加抗灾救灾和生产恢复资金,帮助受灾养殖场(户)解决重建和修复基础设施的资金等问题。指导养殖场(户)抓紧关键环节生产设施的抢修恢复,在繁殖生产季节之前恢复重建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生产设施,恢复良种生产和苗种供应能力。尽快修复因灾损毁的池塘、温室大棚和网箱等渔业生产基础设施,保证正常养殖的需要。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损毁的生产用房的重建修复工程。在重建和修复的基础设施中,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健康养殖的要求,提高建设标准。结合池塘修复,加大标准化池塘改造力度。中央财政也将加大水产养殖基础设施重建修复的支持力度。

  三、抓紧种苗培育和调运

  及时清点留存的亲本和苗种数量,核实亲本和鱼种缺口情况,积极组织做好种苗调配工作。本着就近调剂供应的原则,减少运输环节成本,避免长途运输造成的死亡。积极组织各级水产原良种场扩大生产规模,做好亲本和苗种的培育。指导苗种繁殖场加强对现有亲本的培育,扩大繁殖能力,确保鱼苗供应。特别要保证山区和边远地区的苗种供应。受灾鱼种死亡量大、调剂难以满足需求的地区,要鼓励有条件的苗种繁殖场开展早繁工作,提早繁殖,采取大棚暂养技术,快速培育苗种。

  四、积极做好恢复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机构的作用,进场入户查看分析灾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针对不同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因地制宜地指导养殖户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帮助受灾养殖户解决恢复生产所面临的技术难题。具体技术要点详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渔业科技救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6号)。

  五、加强病害监测和防控

  继续组织好健康养殖推进行动,从源头控制疫病发生和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特别是做好大宗养殖品种的常规性、多发性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疫病预防预警工作。要做好水生动物防疫物质储备,提高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暴发的能力。要组织做好水产苗种的检疫工作,加大跨区域苗种调运的检疫力度,防止水生动物重大疫病大范围流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时间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给水产养殖生产带来的严重影响,针对灾后恢复生产可能发生的供种严重不足、养殖病害暴发等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苗种、饲料、渔药等生产物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教育养殖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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